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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短信提醒不能随意抬高门槛

      

去年以来,多家银行不断调整信用卡免费短信提醒政策,不少从原先免费提醒过渡到交易额200元或者500元以上才免费提醒,有的银行规定,低于1000元的交易将不再免费发送短信提醒。低于起点金额的交易如仍想要短信提醒服务,不少银行需要持卡人订制信使服务,每月短信提醒服务费为2元至4元,有的则不再发送信息。

作为价格放开的一种,银行信用卡短信提醒收费,只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不管是一律免费,还是设置一定的免费或收费门槛,都是银行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项经营权。但是,如果银行设置信用卡短信提醒门槛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是需要说道说道的。

银行信用卡短信提醒服务,按时间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新开的信用卡,即相关短信提醒门槛改变、新政出台后办理的信用卡。对于这种信用卡,银行如何设定短信提醒收费或免费政策,是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事情。如果消费者认可其相关政策,愿意开办相关信用卡服务,都是允许和合法的。

另一种则是老信用卡,即相关信用卡短信提醒收费政策出台前办理的信用卡。这种卡客户在开户办卡前,是否需要短信提醒服务、如何收费、是否免费,都是在提前的办卡合同中事先明确的,而且一般来讲,这样的约定合同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即无固定期限服务。

也就是说,对于银行的老信用卡客户,其所开信用卡的相关服务,不管是免费短信提醒服务,还是如何收费等,都有白纸黑字的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管是客户或是银行,不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单方面改变合同内容。即便是免费的无条件或有条件短信提醒服务,或信用卡的其他服务,如一贯继续使用等,也不能因为是免费的,免费方(相关银行)就可以单方面改变相关服务承诺。

反过来讲,在信用卡短信提醒门槛提高后,如果一些银行在没有与老客户协商一致或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改变信用卡短信提醒的相关服务或收费标准,就是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不管是持有信用卡的客户,还是相关主管部门,都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对信用卡短信提醒是否免费,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免费,银行有自主经营权,但这种权利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在法律规范规制范围内的权利,不能太随意太任性。

信用卡的核心在“信用”二字。银行应当强化诚信意识,在维护消费者利益问题上谨慎合规行事,不要搞短信提醒收费或优惠“一刀切”,也不能朝令夕改甚至一意孤行。不然,客户如果用脚投票,银行最终也会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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