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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93张 广西男子获刑6年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一家住宾阳的80后男子何怀广,为牟利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达193张,一审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何怀广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宁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4月份,被告人何怀广以牟利为目的,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大量银行卡,然后以每张25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14年7月9日11时许,被告人何怀广在广西宾阳县大桥镇一旅馆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何怀广处查获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的银行卡共计193张。一审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何怀广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何怀广不服,上诉于南宁市中院。

 

南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何怀广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何怀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何怀广提出没有给国家或者他人造成任何重大经济损失、没有严重情节的上诉理由,中院认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指的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也不以是否实际造成损失来认定是否情节严重,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对于何怀广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何怀广从网络上购买他人银行卡194张,其中有两张属于同一卡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何怀广持有银行卡数达到193张,达到数量巨大之情形,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审判决根据何怀广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如何处理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虽然不排除个别情况下,有的持卡人违反规定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但一般来讲,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不会太多,行为人与持卡人的关系也比较密切,有的还得到持卡人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他人信用卡行为虽属违法,但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然而,如果发现行为人持有大量他人的信用卡,又不能说清其合法来源,要求公安机关一一查明行为人所持信用卡的来历,行为人与持卡人是否有串通情节等,十分困难。实践证明,这种情形多系嫌疑人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的组成部分,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也正是利用跨国取证难这一点来逃避打击。

 

如前述,近年来信用卡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国际犯罪集团在他国(目前主要是韩国和马来西亚等)与资信状况不良者串通,帮助其领取信用卡后予以收买,然后将大量信用卡带入我境内消费或取现。当持卡人收到月度账单时,以未出境为由,向发卡行否认境外交易,将损失转嫁到外国发卡行和我国收单行。《刑法修正案(五)》将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无疑有助于打击此类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时,需注意:一是本项行为中的犯罪对象“他人信用卡”一般是指他人合法申领的信用卡,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不排除他人伪造的信用卡。比如,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持有了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且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因行为人的持有行为不符合前一项行为中所要求的特定主观要素,但基于行为人对他人信用卡属“明知”,可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二是对“非法性”的判断一般应通过对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消费或者取现的额度、行为人与持卡人的关系等加以综合判断。三是“数量较大”,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而不是指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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