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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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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与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如有)),在同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有关太平洋个人贷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包括人民币卡和双币卡)的申领、使用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太平洋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第一条 太平洋卡的申请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乙方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其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同意甲方为审核其领卡申请,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其个人信用信息,并同意甲方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无论领卡申请是否获得批准,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三、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同意向乙方的配偶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发放附属卡,并有权对附属卡的使用加以限制。

 

第二条 信用额度

 

    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其太平洋卡账户(以下简称“乙方账户”或“太平洋卡账户”,包括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并通过月结单、卡函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并以电话、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该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账户内的应付款项(包括任何应付费用)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偿还上述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而无需甲方事先通知或要求。

 

    二、除非甲方另行决定,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后所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主卡持卡人账户,并共享同一信用额度。双币卡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共享同一信用额度。

 

    三、如在月结单账单日乙方的应付款项总额超过甲方核准的信用额度,则乙方账户内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同时甲方有权对超额部分按收费表的规定收取超限费。

 

第三条 持卡交易

 

    一、乙方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其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载明的乙方姓名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对所有使用其密码进行的交易承担责任,无论该等使用是否为乙方作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无需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与太平洋卡签名栏内的乙方姓名相同的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三、乙方在境内使用太平洋卡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乙方在境外使用太平洋卡消费和取现时,应按甲方、VISA或MasterCard国际组织或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可以在月结单账单日起60 天内提出异议,并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其间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费用。乙方如在月结单账单日起60 天内未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五、甲方在必要时有权因可能涉嫌非法交易或其他涉及风险控管的原因,随时中止或拒绝处理任何太平洋卡交易。

 

第四条 取现限制

 

    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其太平洋卡账户的取现额度,并通过月结单、卡函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其取现额度并以电话、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该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享同一取现额度。双币卡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共享同一取现额度。乙方的累计透支取现数额不应超过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

 

    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外,人民币账户每卡每日在境内自动柜员机(ATM)或境外中国银联联网自动柜员机(ATM)上的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 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外币账户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时,取现金额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每月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6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

 

    三、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外,乙方在境内外使用信用额度取现的,每卡每日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甲方境内营业网点不得以其持有的太平洋卡透支提取外币现钞。

 

    四、甲方可以随时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本条规定的取现限制。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该调整经甲方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布后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分期付款

 

    如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太平洋卡进行分期付款交易,乙方同意按该等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月结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次偿还该等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相关费用(如有)。如乙方使用太平洋卡的权利被暂停或乙方太平洋卡账户被终止,甲方可以自行决定停止乙方的分期付款计划,届时乙方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乙方亦同意受甲方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条款约束。

 

第六条 应付款项

 

    一、应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太平洋卡的本金、利息和各项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以收费表的规定为准,但甲方可以按《章程》的规定,根据适用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变更收费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并以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

 

    二、应付款项的偿还顺序应依次为利息、费用、取现和转账、消费款项或按甲方不时另行决定的顺序(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还款

 

    一、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附属卡下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下的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根据本合约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而受到影响。甲方可以选择仅向主卡持卡人或任一附属卡持卡人或两者追讨应付款项。甲方选择不行使对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并不影响甲方对主卡持卡人享有的任何权利。

 

    二、乙方使用太平洋卡交易形成的人民币透支,可以通过甲方境内营业网点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委托银行自动还款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人民币偿还。乙方使用太平洋卡交易形成的外币透支,可以通过甲方境内营业网点柜面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适用法律禁止的交易除外)、境外汇入款项、委托银行自动还款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偿还。以人民币购汇方式还款所适用的汇率以购汇当日甲方公布的结售汇牌价为准;通过甲方境内营业网点柜面购汇还款的,还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月结单。

 

    三、乙方到期还款日为月结单账单日起的第25 天。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全额偿还应付款项,乙方有权选择甲方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乙方累计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太平洋卡的使用。

 

    四、乙方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甲方将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计收从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五、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六、乙方如选择委托银行还款方式偿还其人民币或美元应付款项,须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同时视同乙方授权甲方从其提供的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或将扣款兑换成美元用于偿还。如乙方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余额在到期还款日不足支付乙方选择的还款金额,甲方当期不予扣款,由乙方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但甲方不承担将余额不足信息通知乙方的义务。

 

    七、如乙方需解除委托银行还款授权的,须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八、对乙方除现金和转账外的交易,从甲方记账日起至月结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如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须支付除现金和转账外交易的透支利息。

 

    九、乙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向甲方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至全部偿还日止的透支利息。

 

    十、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

 

    十一、如乙方未按时偿还其太平洋卡账户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甲方有权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征得其同意。如扣划所得款项与乙方太平洋卡账户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币种不一致,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八条 太平洋卡和密码安全

 

    一、为避免发生太平洋卡或其密码遗失、被盗、被滥用、密码泄漏的情形,乙方有责任采取所有合理谨慎的措施,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及其密码,包括但不限于:

 

    (1)不将其持有的太平洋卡借给他人使用;

 

    (2)不在其持有的太平洋卡的正面或背面记录其密码;

 

    (3)在使用任何自助终端时防止密码的泄漏;

 

    (4)遵守甲方不时通知的保管太平洋卡及其密码的安全须知;

 

    (5)防止有其他泄漏密码的行为。

 

    二、乙方发生太平洋卡密码遗失、遗忘或泄露情形,应由本人凭太平洋卡和申请太平洋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提出密码重置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为其重置密码和补打密码信封,并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乙方发生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盗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

 

    四、乙方发生太平洋卡或密码遗失、被盗、被滥用、密码泄露,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密码重置生效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所有交易;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乙方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第九条 关于太平洋卡使用与服务的其他条款

 

    一、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将卡片退还给甲方而无需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为更换新卡的目的而要求退还旧卡。但即使乙方未按要求退还旧卡,甲方仍可以发放新卡并宣布旧卡失效。

 

    二、甲方在执行乙方指示及履行本合约时,可以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服务。

 

    三、甲方可以随时推出、变更、中止或终止任何太平洋卡促销计划或活动;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境内营业网点或网站了解该等促销计划或活动的具体内容。

 

    四、为停机检修或升级系统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以在公告载明的范围内暂时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

 

    五、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如任何非乙方应付款项错误自乙方账户扣划,经甲方查实确认的,甲方可以在不损害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回转。除非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无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汇兑差异。

 

    六、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就乙方与甲方的电话谈话以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录音。电话录音可以作为甲方根据乙方电话指示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七、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行使本合约下的权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下的义务和责任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十条 太平洋卡的续用条款

 

    一、如乙方未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前的31 天前(含)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明确告知甲方其不愿到期换领新卡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愿意继续使用太平洋卡,并为其制作新卡,同时从太平洋卡账户中扣收年费,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卡。换领新卡后,甲方与乙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乙方从甲方领用新卡所产生的双方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及其随后的任何修订。

 

    二、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之日即失效。但如乙方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太平洋卡,则乙方使用此过期太平洋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适用本合约及其随后的任何修订。

 

第十一条 乙方销卡

 

    一、乙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申请注销太平洋卡。主卡持卡人可以为附属卡持卡人销卡;如附属卡持卡人提出销卡,主卡持卡人可以继续使用太平洋卡;如主卡持卡人提出销卡,则附属卡持卡人须同时销卡。

 

    二、在收到乙方的销卡申请后,甲方将立即办理销卡手续,乙方将不得继续使用其太平洋卡和享受相关持卡人权益。在乙方完全清偿或领回其申请注销的太平洋卡账户内的所有应付款项或存款后,乙方的太平洋卡账户将被注销。

 

    三、在太平洋卡账户注销前,乙方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

 

第十二条 甲方终止合约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应付款项,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中止或终止乙方的太平洋卡账户,并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太平洋卡,而无需通知乙方或说明理由。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1)乙方向他人转让、转借太平洋卡或账户;

 

    (2)乙方利用太平洋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乙方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5)甲方自行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关于联名卡的特别约定

 

    一、本条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合作商合作发行的太平洋卡联名卡(以下简称“太平洋联名卡”)的情况下适用。

 

    二、为使乙方享有太平洋联名卡附带的、由联名合作商提供的优待和利益,乙方授权甲方将乙方的相关信息披露给该等联名合作商。

 

    三、乙方了解并同意,对于乙方使用太平洋联名卡在联名合作商处进行的消费,或者作为太平洋联名卡附带的优待和利益而接受联名合作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使该等商品或服务经甲方推荐),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其商品或服务质量提供任何保证。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任何问题,乙方应当直接与联名合作商交涉,不得以和联名合作商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约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以书面、电话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该等资料变更仅在甲方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二、甲方应对其自乙方获得的个人信息、太平洋卡信息、太平洋卡账户信息、太平洋卡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根据本合约为使用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而向任何第三方进行的披露。

 

    三、乙方同意甲方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所有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个人信息、太平洋卡信息、太平洋卡账户信息、太平洋卡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i)为开展贷记卡业务或与开展贷记卡业务有关,例如推广太平洋卡、催收太平洋卡账户欠款;

 

    (ii)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iii)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3)为信贷风险分析和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责任免除

 

    甲方无需对因下列事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邮递或其他递送方式的遗失或延迟;

 

    (2)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作为或不作为;

 

    (3)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通讯设备或系统故障、网络通信中断、自助终端设备故障或其他甲方无法控制的情形;

 

    (4)由于甲方经事先公告后进行的停机检修或升级系统等原因发生的甲方服务暂停;

 

    (5)如乙方系通过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非甲方的设备发送指示,则因该等设备的使用造成的失误、缺漏、延迟等;

 

    (6)在互联网上以未经甲方认可的环境或方式使用太平洋卡。并且在任何情形下,甲方均无需对任何间接的、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合约修改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随时以张贴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或公布对本合约的任何更改、补充、修订。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该等更改、补充、修订应经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或公布后生效。如乙方未在公告或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销卡,则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经更改、补充、修订的合约。

 

第十七条 合约权利义务转让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随时将其在本合约或太平洋卡账户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 通知与通信

 

    一、本合约下发出的通知均应当以书面或本合约认可的其他方式作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可以以如下方式发出:

 

    (1)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或留置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地址之日视为送达日;

 

    (2)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三日(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邮政局退回)视为送达日;

 

    (3)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4)公告方式送达,以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5)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

 

    二、甲方可以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或递送方式。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无需对邮递、电话、电报、传真、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之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三、除非甲方另行决定,所有本合约下的太平洋卡卡片(包括主卡和附属卡)、密码、月结单或其他资料将寄至主卡持卡人。但主卡或任一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收到甲方的任何通知或指示(无论口头或书面)均被视为代表所有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收到该等通知或指示。主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向甲方发出任何通知或指示(无论口头或书面)将被视为代表所有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发出该等通知或指示。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其他

 

    一、乙方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被销卡或者太平洋卡账户被销户之前在本合约下产生的所有义务应不受太平洋卡有效期届满、被销卡或者太平洋卡账户被销户的影响而继续存续。

 

    二、太平洋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约由甲方制定、解释和修改。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标准调整透支利率、超限费和滞纳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甲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决定或调整;上述关于透支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经甲方公布生效后,乙方应按甲方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未尽事宜应依据甲方内部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