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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理信用卡

代办银行卡“小老板”被判3年半 罚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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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48岁的张某,上海市闵行区人,由于好赌经常囊中羞涩。2014年6月间,张某在游戏机房里认识了一名河南男子,说通过注册公司可以去银行开卡赚钱。同年8月间,张某以上海裕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的名义,虚构为公司员工办理工资卡的事实,使用非法获得的被害人吴某等人身份证复印件,至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北桥营业所非法办理邮政储蓄银行卡272张,并转卖牟利。

 

事后,因受害人吴某被冒名开通华夏基金和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导致财产损失,遂报警后而案发。不久,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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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周女士收到贺某(在逃)发来的短信,称可代办透支数十万元的大额信用卡。经常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的周女士看后怦然心动,遂与贺某取得了联系,并请其代办一张能透支20万元的信用卡。贺某要求周女士提供40%即8万元用于验资。6月13日,周女士按照贺某的要求在当地建设银行网点办理了一张预留贺某提供的手机号码的银行卡,存入8.02万元验资款,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提供给贺某。后贺某联系邓某,将周女士新办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邓某,并请其办理一张周女士名字的银行卡,邓某通过黄某联系他人办理了一张周女士名字的农行银行卡。6月14日,邓某通过获取的周女士身份信息及预留电话进行网络操作,以消费的形式将周女士建行银行卡上的6万元转到壹钱包支付平台,另外2万元通过易付宝交易平台转入新办的周女士名字的农行银行卡上,黄某即安排王某去长沙一招商银行柜员机将周女士名下的新农行卡上的2万元取出。案发后,壹钱包支付平台上的6万元由公安机关追回,其余2万元由黄某的亲属代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

  

另查明,2014年6月初,贺某与被告人邓某、黄某、王某租住在一起,经商议,决定通过发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诈骗,其中贺某与邓某负责发送短信、接听电话及网上转帐操作,黄某负责接听电话、办理银行卡并安排取款,王某负责取款。

 

审判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黄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黄某、王某三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评析

 

本案从犯罪性质上看,被告人邓某、黄某、王某通过手机群发代办大额信用卡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并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套取办卡人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从犯罪情节上看,本案系被告人通过发送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全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