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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用卡指南

东莞银行信用卡灵活分期

浏览:34    日期:2017-12-14 10:38:00

       东莞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东莞银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以下简称“灵活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1  灵活分期业务是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

        1.2  灵活分期仅限卡片正常使用,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主卡持卡人申请办理。附卡的消费交易只能由主卡持卡人申请。


       第二条  申请

       2.1  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金额、分期期数以银行批准并与持卡人最终确认为准。

       2.2分期手续费标准参见《东莞银行服务收费价格表》,最终的分期手续费率以银行批准并与持卡人最终确认为准。

       2.3 持卡人须在消费交易记账后至当期账单产生之前(以本行系统于账单日生成当期账单的时间为准)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


       第三条  还款和费用

       3.1  在约定期限内,持卡人的分期金额将等额分摊到每期账单中,从灵活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的首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分期手续费总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再乘以期数。分期手续费一经收取,不因持卡人提前清偿全部未偿付的分期余额而退还。分期手续费和每期本金分摊金额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四舍五入)。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按月偿还每期应还账款后仍有结余款项,该款项将视为持卡人自有存款,但东莞银行不向持卡人计付利息,也不视为持卡人提前清偿后续各期分期业务应还金额。

       3.2 灵活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所申请灵活分期的金额(未还部分)及分期手续费(未还部分)将继续占用信用卡循环额度,信用卡循环额度随着持卡人的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持卡人清偿全部余额。

       3.3  若持卡人任一期应还金额有逾期情形发生,按照《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表》等规定计收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3.4  若持卡人选择提前清偿所有未还的应还本金和手续费,持卡人须在账单日前致电东莞银行客服热线或通过东莞银行认可的渠道申请办理。申请成功后,持卡人须在当期账单还款日之前清偿所有未还的应还本金和应付手续费(含剩余的分期款项应付的分期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3.5  持卡人须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及用卡行为,如发生延滞还款或东莞银行认定的异常用卡行为,东莞银行无需取得持卡人的同意,即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持卡人提前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及费用(含剩余的分期款项应付的分期手续费)和利息、直接从持卡人在东莞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处开立的账户中扣款以抵偿持卡人所欠本金及费用(含剩余的分期款项应付的分期手续费)和利息、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依法处分抵(质)押物等方式处理。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东莞银行认定的异常用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情形: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东莞银行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等(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出现逾期1期(含)以上的; (3)持卡人违反《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本合同及其他相关规定; (4)持卡人存在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 (5)持卡人死亡或失踪等。

       3.6 持卡人全部偿还东莞银行本分期付款业务款项前,不得对其持有的东莞银行发放的信用卡进行主动销卡等导致该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行为,如有该行为,视为持卡人选择提前还款,持卡人须按照东莞银行程序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相应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3.7  持卡人全部偿还东莞银行本分期业务款项前,如持有的东莞银行发放的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的,持卡人应续卡。如持卡人拒绝续卡,则视为持卡人选择提前还款,持卡人须按照东莞银行程序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相应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第四条  其他  

       4.1 本细则条款的未尽事宜,依据《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办理及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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