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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用卡指南

大连银行信用卡积分累计规则

浏览:0    日期:2020-07-20 17:49:33

一、积分适用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大连银行发行的各种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且账户状态正常(除公司卡),新增信用卡产品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逾期账户、销户账户和被冻结账户等非正常状态账户、对所欠信用卡账户和大连银行银行债务不偿还、违反《大连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大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其他相关规定的,不适用于本规则。  


3、如持卡人卡片状态恢复正常且持卡人在活动终止前缴清全部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等)并经大连银行同意后,可酌情恢复已累计的消费积分及参加积分活动。 


 二、积分计算规则 


1、使用大连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按照消费满人民币1元可获得积分1分标准逐笔计算积分,不足1元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2、消费金额所产生的积分均于银行记账日的次日生效。


 3、 信用卡积分仅可用于本积分规则,并不构成持卡人任何形式的资产,除另有规定外,大连银行信用卡积分不能转让他人,附属卡积分将计入主卡账户一并计算,查询积分及兑换仅限主卡持卡人。

 

4、因任何理由将通过大连银行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购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积分。


5、信用卡积分独立计算,与借记卡、储蓄卡不可合并兑换。 


6、除另有约定以外,可获得积分的信用卡交易包括一般签账消费,但不包括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慈善及社会福利机构类,也不包括预借现金、网上消费(包括绑定快捷支付)、转账交易、分期分摊、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年费、信用卡利息、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分期业务手续费等。 如下商户的交易类型不予计算积分,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汽车销售、大型批发、三农、烟草配送类商户; 公立医院类、公共学校类、慈善与社会服务类商户; 批发类、水电气缴费、政府服务类、便民类商户、交通运输售票及县乡优惠类商户; 支付宝快捷支付、微信支付、互联网线上交易及按银联标准不计消费积分的其他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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