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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协议(V21.10.0002版)

      

  重要提示:南京银行信用卡业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或“我行”)申请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专项分期业务”),为明确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申请人在确认接受《南京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申请人勾选或点击确认本协议即视为申请人已详尽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第一条 业务定义

  南京银行专项分期业务,是指申请人因个人或家庭消费需求向我行申请信用卡专项分期额度,用于满足其特定消费需要,经我行审批同意后获取专项分期信用卡及专项分期额度,完成分期交易,由申请人分期还款并按约定支付相关息费的业务。

  根据申请人消费类型和用款方式的差异,专项分期业务可分为直客式专项分期业务(以下简称“直客式业务”)和间客式专项分期业务(以下简称“间客式业务”)。

  直客式业务是指申请人通过我行审批并获取专项分期额度,由申请人在符合我行规定的商户范围内进行自主消费的业务。

  间客式业务是指申请人经专项分期业务合作商户推荐,向我行提出业务申请,我行受理后对申请人个人资信进行综合评估,审批通过后按照约定将专项分期资金划款至相应商户的业务。

  第二条 基本规定

  (一)本协议所指的专项分期信用卡是指由南京银行发行的为专项分期业务配套的银联品牌人民币信用卡,直客式业务配发专项分期消费信用卡(以下简称“专项分期消费卡”),间客式业务配发专项分期专享信用卡(以下简称“专项分期专享卡”)。

  (二)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南京银行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之间无代理、经销或担保关系。

  第三条 业务申请及使用规定

  (一) 申请人自愿向南京银行申请专项分期业务。申请人申请后,南京银行有权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消费用途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与有效性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审批结果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

  (二) 南京银行授予申请人专项分期额度。专项分期业务相关计费标准见业务公告及业务申请时系统列示信息。南京银行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用卡情况与资信情况动态调整其名下信用卡额度。

  (三)若因申请人本人信用、行业类型、交易文件等申请材料不符合南京银行要求导致审批未通过的,由申请人与商户另行协商付款相关事宜,南京银行不承担责任。  

  (四)若申请专项分期专享卡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勾选“若我行批准额度低于申请分期金额,不申请分期”的,当审批额度低于商品价格的,则南京银行有权拒绝授予申请人专项分期额度,由申请人与商户另行协商付款相关事宜,南京银行不承担责任。   

  (五)申请专项分期消费卡的申请人使用专项分期消费卡自主完成分期交易。该卡仅允许在指定类型商户内消费且单笔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并以人民币1元为递增单位。该卡限制预借现金、转账、预授权类交易、电子渠道消费、各类投资理财类业务签约、各类代扣代缴业务签约等一切其他交易功能。

  (六)专项分期消费卡可用商户,由南京银行根据专项分期业务规则,依据交易商户实际装载的银联POS终端类别码自动判定。如因商户POS机参数问题造成无法交易等情况,南京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申请间客式业务的申请人使用专项分期专享卡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完成分期交易。

  (八)专项分期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此项服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关闭或恢复。

  第四条 还款规定    

  (一)专项分期业务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在账单日入账并计入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二)申请人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应还金额”,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可享受免息期。否则,申请人应按《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详见计费标准)。

  (三)申请人承诺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还款。信用卡一个账单期为分期期数中的一期,自分期交易成功之日起计算。

  (四)分期业务相关息费收取标准见业务公告及业务申请时系统列示信息,收取方式按照逐期等额的方式收取,每期承担的相关息费随当期分摊本金一并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并全额计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金额精确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

  第五条 约定条款

  (一)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1.南京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一经南京银行审批通过,申请人不得撤销。

  2.申请人自愿申请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保证所填信息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3. 申请人授权南京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及其他合法合规的第三方渠道,调查、核实、获取、保存、使用并报送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无论信用卡及分期业务审批通过与否,申请人承诺均不要求退回相关材料。

  4.申请人分期息费费率应按照与南京银行的业务约定执行,专项分期卡其他费用根据南京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南京银行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申请人如继续使用专项分期卡及相关服务,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5.申请人承诺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对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对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分期应还本金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须从交易入账日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还清所有债务为止,同时计收违约金。违约金设有最低限额(详见计费标准)。

  6.申请人如需提前还款,须致电南京银行客服热线提出申请并经南京银行核准后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金额为全部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当期分期息费,对已收取的分期息费不予退还,全部金额提前还款成功后,分期自动结束。

  7.申请人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前,账户已存在溢缴款的,该款项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或分期相关息费。申请人如需用溢缴款提前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须按提前还款办理流程主动申请。

  8.申请人与商户之间的基础交易与南京银行无关,南京银行仅为申请人提供信用卡支付及分期等金融服务,并非申请人所订购商品或服务的商户,与商户无代理关系也不为商户提供任何担保,任何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责任,均由商户负责。

  商户为申请人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买卖、价格、质量、送货、换货、退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合同履行事宜的服务,若申请人与商户之间就以上事宜发生争议,须由申请人直接与商户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继续偿还所欠分期债务。申请人不能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南京银行分期债务。所涉及的退款由商户直接归还南京银行,并为申请人结清该笔分期交易,退款期间产生的相应息费(详见计费标准)仍由申请人承担。

  9.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笔交易向除南京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重复提出分期业务申请。

  10.申请人所获专项分期资金仅用于购买满足个人或家庭消费需求的商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房产买卖、生产经营、理财投资等其他用途,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现金。

  11.申请人在购买商品后无论发生何种风险状况,均应按期归还南京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否则,南京银行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手段追偿欠款。

  12.若申请人的专项分期卡被停卡,或申请人主动申请销户或要求停卡,或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或申请人不履行与分期付款相关的协议,或申请人出现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使用信用卡/分期卡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业务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申请人拒绝承担使用信用卡/分期卡交易产生的风险与责任;申请人拒绝向南京银行支付各类费用;自申请人账户发生欠款后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申请人利用信用卡/分期卡进行虚假交易;申请人拒绝或阻碍南京银行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申请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申请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南京银行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南京银行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南京银行办理信用卡或本分期业务条件;南京银行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风险控管因素)时,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分期息费、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详见计费标准)。

  13.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申请人仍需承担原信用卡债务,本协议各条款适用于变更后的信用卡。申请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须先清偿专项分期业务项下分期本金、息费、违约金等费用,再申请注销。

  14.专项分期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卡片到期自动失效,南京银行将不为申请人换发新卡,但申请人因使用专项分期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而解除。若原卡账务未结清,申请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且不得以卡片到期失效或者未换发新卡等原因为由拒绝履行。

  (二)银行权利与义务

  1.南京银行将依法承担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申请人的约定,超出申请人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申请人资料和信息的法律责任由南京银行承担。

  2.南京银行有权对申请人进行独立审核,决定是否授予分期额度以及具体的额度金额。

  3.若申请人未在额度有效期内申请并完成分期交易,南京银行有权取消对其授予的额度。

  4.南京银行于申请人完成交易后首个账单日起,在申请人专项分期卡账户上分期计入分期金额,并由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

  5.南京银行对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南京银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申请人明示。南京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约定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约定条款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接受本服务。

  6.申请人如未按照业务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南京银行有权终止该笔的分期款项,并要求申请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分期息费、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详见计费标准)。

  7.当申请人出现信用情况发生恶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资金出现异常交易或其他变相套现行为、不能履行债务或产生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南京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形,南京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业务,并有权采取一切法律允许的手追偿全部欠款。

  第六条如因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出台或变化,导致本业务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冲突,南京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调整本协议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不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南京银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服务,如申请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可在结清所欠款项后向南京银行申请提前终止本项业务。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执行。

  第八条申请办理专项分期业务前,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约定条款内容。申请人对本合同项下业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请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302进行咨询或投诉。

  申请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并对全部条款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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