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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快乐分期”之常规类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

      

  若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芙蓉信用卡“快乐分期”之常规类现金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及收费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

  

  第一条 名词定义

  1.“快乐分期”之常规类现金分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我行信用卡持卡人可申请将预借现金额度直接从信用卡账户划转至本人在我行开立的借记卡账户中,同时在信用卡账户中将此笔转账金额按期分摊还款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的业务。每期分摊本金与分期手续费将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持卡人申请本业务需经我行审核,是否申请成功以及最高可申请分期的金额以我行评定结果为准。

  第二条 业务办理

  1.本业务限我行芙蓉信用卡标准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客户名下融意通卡、转账支付卡、心意通卡、长湘贷卡、快乐分期卡、ETC单位公务卡等无法申请,附属卡持卡人无法申请。

  2.持卡人申请办理本业务,视为其已同意并授权我行在审核其业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相关业务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持卡人的信用报告;通过其他非银渠道了解和查询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用于本业务申请、后续风险管理以及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其他服务的需要。同时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本人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我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我行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以及使用的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3.持卡人确认:持卡人在申请、使用本业务过程中,本条款及细则、各申请渠道上显示的内容、我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手机银行、短信、微信公众号通知或电话等)等均是持卡人申请本业务需遵循的相关规则,持卡人申请本业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本业务的所有上述规则。

  4.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我行非网络服务商,持卡人理解并同意办理、使用等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现金分期成功后,款项到账时间由系统审核,申请后最迟第二天24:00前入账。持卡人使用本业务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相关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等以我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5.申请时间和渠道

  (1)申请时间:持卡人可在本业务受理期间申请本业务,具体受理时间根据各渠道实时页面展示为准。

  (2)申请渠道:持卡人可通过我行e钱庄、长沙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含外呼营销专线)等渠道申请本业务,具体渠道将根据本业务运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流程以各渠道实际展示为准。符合办理条件的优质持卡人,我行也将通过电话外呼、短信发送、微信推送等形式主动邀请客户办理。

  6.我行与持卡人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网络、或其他数据电文的形式确认产品办理的要素内容。

  7.本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持卡人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授信额度、预借现金额度等,受我行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8.我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本人在我行开立的有效借记卡账户(借记卡账户的开户证件须与信用卡开户证件一致,包括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该款项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等,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

  9.如果因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10.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请保管好您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以及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本人原因导致个人及卡片信息泄露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损失。

  11.持卡人成功办理本业务,则不能撤销,且不能对已入账的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12.持卡人办理本业务时,我行有权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是否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我行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第三条 收费标准

  1.我行为持卡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2期、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等多种期数选择,按月分摊收取分期手续费的,每期手续费率为0-1.14%实际可分期期数和对应费率以客户申请时我行信用卡系统测评结果为准,持卡人可在各渠道申请界面获悉实时测评结果。分期手续费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手续费率为0~18.25%(该近似折算年化手续费率仅供参考,受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可能与前述近似折算年化手续费率存在差异),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近似折算年化手续费率。信用卡的其他费用收取标准详见《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

  2.本业务手续费收取方式为按月分摊,且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具体手续费收取方式、可申请期数以及对应费率以各渠道实际展示为准。每期应还本金=申请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每期手续费=申请金额×每期手续费率。每期手续费与每期分期本金同时入账,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中。

  

  第四条 还款和积分

  1.如成功办理本业务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2.持卡人办理本业务成功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即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冻结额度将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本金后全部恢复。

  3.已成功办理本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自动提前清偿下期现金分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4.若持卡人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则须提前一次性清偿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已分摊的手续费提前还款手续费等,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5.本业务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清,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本业务申请提前结清,须致电我行客服热线(40067-96511)进行申请,我行将根据持卡人情况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则须提前一次性清偿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已分摊的手续费及提前还款手续费等,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提前还款手续费收取标准为剩余未分摊分期本金的3%。

  6.当持卡人本业务结清时,我行有权视综合评估情况对其信用额度进行回调。

  7.若持卡人分期业务提前结清,我行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我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我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存在出租、出卖、转借银行卡等行为;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我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我行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我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我行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我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的任何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本业务时,我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已分摊的手续费及提前还款手续费等;若因持卡人造成我行损失的,我行有权进行追索赔偿。

  2.若持卡人未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无法证明现金分期款项用于约定用途,则构成违约,我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尚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已分摊的手续费及提前还款手续费。

  3.持卡人须依照对账单金额按时还款,否则我行将依照《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和《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等约定计收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具体计收方式和标准参考《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第3条第2款、第3条第4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特别声明

  1.持卡人已充分阅读并了解《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及《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快乐分期”之现金分期条款及细则》,自愿遵守上述合约,同意相关收费标准,保证本次申请本业务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2.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我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修改本业务相关条约、收费标准及手续费率等内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等。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变更,持卡人应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变更,我行有权宣布持卡人的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剩余分期本金、已分摊的手续费及提前还款手续费等。

  4.本条款与细则若与《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与细则为准。本条款与细则未尽事项依据《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等有关规定办理。

  5.以上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6.如有疑问,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40067-9651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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