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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调整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了进一步落实监管要求,我行拟对《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做以下调整: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第十二章 信用卡还款

  删除以下内容,后续内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17.如客户经发卡行核准使用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交易,发卡行同意按具体分期业务规定和分期付款计划分次偿还相关应付款项。如客户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客户账户被终止,或发卡行认为客户资信状况发生变化,发卡行可以自行决定停止客户的分期付款计划,届时客户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剩余本金及已经到期期数所对应的手续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客户立即完全清偿。客户亦同意受发卡行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条款约束。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删除如下内容,后续内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九、分期付款

  1.分期付款申请

  ·对未出账单的交易(账单日当日发生的交易除外),客户可在交易发生之日至当期账单日(不含)之间,通过信用卡在线账户服务或通过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申请单笔交易分期付款;
  ·对已出账单的交易,客户可在当期账单日次日至当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申请账单分期付款,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发起申请时卡片、账户状态正常;

  (2)账单分期付款申请截止日为当期账单的最后还款日的前一日 22:00 时。
  ·申请分期付款的交易必须真实、有效。对未出账单的交易申请分期,单笔交易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或美元50元,但不得超过信用卡账户的可用额度。客户不可选择对未出账单的单笔交易中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对已出账单的分期申请,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或美元 150 元,最高不超过当期新增交易(不含预借现金、分期付款交易以及发卡行指定的其他交易)总额的90%。

  ·以下交易不能申请分期付款业务:

  (1)依照收费表收取的各项手续费用,如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占用临时信用额度和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交易;

  (3)渣打中国认定的房地产交易、购车交易、金融类交易、预授权交易等;

  (4)已申请用于购汇的人民币款项;

  (5)预借现金交易及已经办理渣打中国分期付款业务的交易;及

  (6)渣打中国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各营业网点统一公示的其他交易。

  ·分期付款业务一经申请通过后,客户不能申请撤销,且不能对分期期数和金额进行更改。若申请分期付款的原交易发生退货,分期付款不可取消,每期仍须按原分期规则还款并支付相应手续费。

  2.使用、收款及还款

  ·分期付款申请成功后,交易金额仍将全额占用信用额度。客户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期实际偿还的分期付款本金等额恢复。若客户每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对账单全部应付款项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对账单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

  ·分期付款业务的每期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均不计算信用卡积分。

  ·客户在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信用卡注销、冻结等情况,渣打中国有权认定客户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客户须一次性清偿分期付款业务中全部尚未偿还的分期付款本金、并支付已经到期期数所对应的手续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信用卡到期后续卡,分期付款不能因此而终止。

  ·若客户要提前终止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付款业务,须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须一次性清偿分期付款业务中全部尚未偿还的分期付款本金、并支付已经到期期数所对应的手续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修改后的《章程》和《领用合约》将于2023年1月23日生效。同时,自《章程》和《领用合约》生效之日起,您已经办理的本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将适用新的《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具体请参见我行官方网站。
  特此公告。感谢您对我行信用卡业务一如既往的支持,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本行客户服务热线956083。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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