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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现金分期业务申办合约

      

  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与华融湘江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就现金分期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约:

  第一条 业务概述 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现金分期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申请或主动邀请持卡人进行申请,一次性代为转出一笔现金到持卡人指定的借记卡账户,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向我行等额偿还本金,并一次性或分期向我行支付手续费的业务。

  第二条 款项用途 持卡人可将现金分期的款项用于本人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并保证与申请用途相符合。持卡人不得将现金分期款项用于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出现用该款项向第三方转贷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管理

  1、持卡人公务卡状态或账户状态无异常。

  2、持卡人信用记录当前无逾期,且最近十二个月内逾期最高期数不超过2期,且最近十二个月内逾期次数不超过3次。

  3、持卡人须向我行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工资账户近三个月的流水清单及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4、持卡人须向我行提供我行借记卡账户用以转入资金,该借记卡账户不得为证券客户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联储蓄账户,且该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被有权机关冻结、止付、被监管等非正常情形,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5、持卡人须确保所提供的本人账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如因持卡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6、如按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账后款项被退回的,我行将把退回款项存入持卡人本人的公务卡账户,由此产生的相关透支利息及其他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条 额度管理

  1、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不低于人民币10000元整,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2、我行根据持卡人用卡及信用状况核定现金分期额度,并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调整持卡人的申请资格及现金分期申请额度。我行对持卡人的申请资格或申请额度进行调整的,须及时将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五条 收费标准

  1、现金分期业务可提供1期、3期、6期、12期、18期、24期、36期七种分期方式,持卡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持卡人须按该笔分期交易总额的一定比例选择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现金分期手续费,每期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总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分期期数。

  分期期数 1期 3期 6期 12期 18期 24期 36期

  每期费率 0.90% 0.70% 0.70% 0.70% 0.75% 0.75% 0.90%

  第六条 账户及还款管理

  1、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其申请款项将被转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在华融湘江银行任一网点开立的借记卡账户中。

  2、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成功后,分期本金和手续费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计入账单。

  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至分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逐月计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持卡人选择一次性支付现金分期手续费的,手续费在持卡人申请成功后最近一期的账单日一次性收取;持卡人选择分期支付现金分期手续费的,手续费在持卡人申请成功后分期计入公务卡账户,在每月账单日与每期分期本金同时收取。

  3、现金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持卡人应按期归还分期金额,每期分期金额计入公务卡每月账单中,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期归还当期分期金额的,我行将按照《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章程》、《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等规定计收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4、现金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不可撤销,不可申请调整延长分期期数,持卡人可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提前还款并经我行批准后,持卡人须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含剩余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5、若持卡人申请注销卡片,须偿还全部公务卡账户欠款后方可办理;若因其他原因导致持卡人所持公务卡被取消、止付、终止、过期或不被续期的,我行有权终止现金分期业务,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含剩余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6、持卡人须保留与申请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我行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我行有权随时对持卡人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和检查。若持卡人提供的消费凭证不真实、不完整,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现金款项,或无法证明上述现金款项用于约定用途的,则构成违约,我行有权终止现金分期业务,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含剩余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7、持卡人在现金分期业务期间由于公务卡丢失导致换卡的,不因公务卡号的变更免除还款责任。

  第七条 其它规定

  1、《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现金分期业务申请书》为本合约之组成部分。

  2、本合约为《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之组成部分,其他未尽事宜均依据《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章程》和《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办理。

  3、我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经营管理或风险控制要求,对本合约进行修订,有权变更或取消部分或全部业务内容及方式、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其他信息。我行可采取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公告或告知事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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