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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系指由华融湘江银行(下称“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本行及所属分支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信用卡按信用等级的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按信息存储媒介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永久额度、临时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对信用卡透支金额、费用、利息等进行结计并生成账单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本行偿还信用卡欠款的实际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持卡人应偿还其当期应还款额的最后日期。本行到期还款日为自账单日次日起第25天。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照账单要求进行还款,否则按逾期处理。

  账单宽限期指账单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天数。本行账单宽限期为25天。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本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免息还款期不是一个固定的时段,长短取决于交易日和还款日,最长为56天。

  当期应还款额指截至账单日,信用卡账户下所有累计未还款总额,包括前期未还部分、当期新增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每期应当偿还的最低金额。信用卡最低还款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和预借现金本金总和的一定比例,以及所有费用、利息、超额使用部分、分期付款当期金额、上期应还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等的总和。

  滞纳金指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溢缴款指持卡人实际还款金额高于全部应还款额的部分。

  还款宽限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后的一段时间内还款,免收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并且不被本行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时间。

  容时还款指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将当期账单全额还清,不计收循环利息;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归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不计收滞纳金。

  容差还款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金额小于当期应偿还总额10元(含)内不计收循环利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金额小于当期最低还款额1元(含)内不计收滞纳金。

  账期指账单日次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止的期间。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境内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领信用卡个人主卡。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可为其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直系亲属包括年满16周岁的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及配偶。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账户。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主附属卡持卡人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

  第七条 申请人申领信用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类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在此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其个人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并知悉报送不良信用信息可能给其带来的相关影响)。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发卡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华融湘江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披露申请人资料,但法律、监管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申请人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并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乙方的信用额度、领卡方式及信用卡种类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无论信用卡是否批准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相关资料及信息发卡机构均不予退回。

  第十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押物仅限发卡机构开具的定期存单或认可的其它质押物。担保范围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费用等。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芯片(IC)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领用合约》签名所留的相同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当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信用卡微信银行登录、信用卡手机银行登录等)、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均须逐卡设置。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

  第十四条 信用卡可选择“凭签名”或者“凭密码+签名”的方式使用。

  第十五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本行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受理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针对上述交易(含预授权,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机构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离线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发卡机构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其中,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十六条 信用卡采用人民币结算,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外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并以人民币(消费和预借现金的外币金额依照本行对外公布的实时外汇牌价由折算成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的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相关监管机构、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由持卡人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第十八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

  第十九条 信用卡实行实名制,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持卡人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因保管不善信用卡及卡片信息,信用卡被他人使用、信息被他人窃取或使用,由持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持卡人将信用卡转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发卡机构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持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联、发卡机构、收单银行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的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芯片卡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发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如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提前30个自然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第二十三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不再使用信用卡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个自然日的除外)。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发卡机构要求销毁信用卡,因持卡人未销毁信用卡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持卡人须承担清偿办理销户手续前信用卡项下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本行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热线等途径申请更换、重置密码。信用卡损坏或密码被锁定时,持卡人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换卡、密码解锁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或以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获取发卡机构提供的综合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刷卡积分、奖品等)。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挂失信用卡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时生效。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正式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任一情形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一)持卡人有欺诈、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

  (二)持卡人拒绝或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

  (三)持卡人未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上签名;

  (四)持卡人将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

  (五)有权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基于信用卡申请办理分期业务的,除遵守本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信用卡相关分期业务的规定及与本行签订的相关分期业务的合约约定。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结算,透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二条 信用卡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至清偿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收取标准件《见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信用卡的还款分为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全额偿还当期账单应还款额的,可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账户累计未还消费本金和预借现金本金总和的百分之十,以及所有费用、利息、超额使用部分、分期付款当期金额、上期应还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不低于50元,如当期账单应还款额低于50元的,按实际应还款额还款。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无须支付滞纳金,不影响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的征信记录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需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收取标准见《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而且将影响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的征信记录。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应还款项,按照以下顺序冲还:(1)正常或逾期90天(含)内的: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2)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3)发卡机构有权不时按适用法律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在国内外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上办理取现业务,在自助设备办理预借现金业务境内每日每卡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 元,境外每日每卡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0元或等值外币;办理溢缴款自助设备取现业务每日每卡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在柜面办理溢缴款取现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信用卡仅能使用溢缴款转账,转入账户应为本行开立的借记账户。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定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及时通知持卡人。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机构(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其信用卡。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
(六)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七)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有权收回或拒绝发卡;持卡人可能存在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违反《领用合约》或本章程及发卡机构相关规定等行为的,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八)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的,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通过信函、上门、公告、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持卡人进行催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从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将持卡人的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处分其他抵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持卡人对发卡机构的债务及发卡机构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并保留对其合法收入及资产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九)发卡机构有权将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十)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标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标准可通过发卡机构官方网站查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十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的服务,对持卡人关于信用卡相关疑问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经持卡人授权或另有约定、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五)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发生本章程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并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持卡人和保证人应当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途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信用卡卡片及卡号、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和密码,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年费、手续费等费用及滞纳金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在对账单生成日(具体日期见信用卡开卡函或对账单)15个自然日内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主动通过柜面、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查询并向发卡机构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若在到期还款日(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次日起第25天)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或索要对账单,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支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卡号、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和密码,一旦卡片丢失或卡片信息、密码泄露,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转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七)为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八)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机构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华融湘江银行制定、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或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经发卡机构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语音电话通知等方式)30个自然日后生效(若须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在获得批准后再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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