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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基于知悉并理解《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自愿申领公务卡,经与华融湘江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公务卡主要用于乙方为办理其所属预算单位公务事务的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采购费等公务消费或提取现金;也可用于乙方个人的日常消费等支付结算业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向甲方申领办理。乙方所属单位填写并提交《预算单位公务卡领用人员推荐表》,乙方提交由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名的公务卡申请表及相关有效证件。甲方根据预算单位及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向乙方核发公务卡。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华融湘江银行集团成员、华融湘江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资料。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3.甲方有权评估乙方的信用程度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或调整其账户信用额度。甲方须将账户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账户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相应等级的公务卡。

  4.甲方的芯片(IC)公务卡产品除支持公务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纸质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公务卡账户交易。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公务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交易密码(可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均须逐卡设置。乙方如选择开通公务卡凭密码加签名功能的,使用设置交易密码的公务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第四条情形除外)。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在境外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并以人民币记入公务卡账户的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4.公务卡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则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申请。

  5.乙方同意,其使用的公务卡到期换卡时,甲方有权直接为其更换为甲方指定类型的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

  6.乙方申请停止用卡,应在清偿公务卡账户所有账款后进行,并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但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公务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乙方还款。

  7.乙方有义务保管好公务卡及卡号、有效期、安全码(CVV2)等卡片信息,因保管不善公务卡及卡片信息被他人窃取或使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公务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将公务卡或安全认证工具出租、出借、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乙方违反前述规定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公务卡,引发的一切纠纷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公务卡如遗失、被窃、被抢、被诈取或被乙方以外的人占用的,应立即拨打华融湘江银行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99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1)乙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2)乙方拒绝协助甲方调查;(3)乙方未于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上签名;(4)乙方将使用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挂失生效前公务卡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公务卡或甲方授权机构/商户没收公务卡之日全部到期,且乙方应一次性清偿。

  10.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取消乙方的公务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甲方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可能存在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合约的行为。

  11.若乙方调动、离职(包括但不限于调离所在单位、提出辞职、被所在单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情形),乙方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提出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同时,乙方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

  12.乙方不得以其与所在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

  第三条 对账和还款

  1. 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

  2.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3.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乙方当期已出账单的每笔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一经设置公务卡交易密码并开通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ATM机、网点柜面、网上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公务卡预借现金,需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以公务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甲方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公务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6.乙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用款,只能用于刷卡消费,超额消费部分会全额计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在最后还款日前全额还款享有消费免息还款期待遇。

  7.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8.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公务卡账户所有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当期金额的百分之百,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

  第四条 闪付小额免密免签

  1.银联卡闪付联机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下称“小额免密免签业务”)是指在部分指定行业和特约商户内,针对乙方使用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卡以闪付方式发起、一定单笔交易限额以下、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签名确认的联机交易。通过上述联机消费方式发生的交易均视作乙方本人所为。

  2.小额免密免签业务默认开通,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客服热线等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取消或在甲方认可的范围内调整交易限额。

  3.甲方IC公务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单卡单笔上限300元,单日累计消费金额上限600元,单月累计消费金额上限1000元。甲方有权根据中国银联规定及相关风险政策要求不时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4.当主账户被挂失、冻结、注销或者发生其他甲方认为的不正常状态时,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功能也随之失效。乙方在有效期内须妥善保管IC卡,若乙方否认在IC卡正式挂失前72小时内发生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可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提起申诉赔付,甲方协助乙方向中国银联提交申请,对符合中国银联赔付规定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进行赔付。

  第五条 公务卡使用的其他约定

  1.乙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发生上述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因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公务卡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主动清偿上述款项,甲方有权划扣其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处分其他抵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乙方对甲方的债务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资金,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利息或收益,扣收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服务。

  4.乙方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公务卡网站免费办理重置或修改密码手续。对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无需对因下列事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1)邮递或其他递送方式的遗失或延迟;(2)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作为或不作为;(3)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通讯设备或系统故障、网络通信中断、自助终端设备故障或其他甲方无法控制的情形;(4)由于甲方经事先公告后进行的停机检修或升级系统等原因发生的甲方失误、缺漏、延迟等。发生前三事项,乙方需要对第三方进行追责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

  第六条 本合约及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章程》修改、《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公务卡有关利率调整、公务卡名称变化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语音电话通知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内容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章程》、金融惯例及甲方业务规定办理。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约定。

  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根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销户手续时失效。

  第九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第十条 合约签订地即为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受理网点所在地。

  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标准费率

  优惠政策

  超限费

  无

  滞纳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最低5元

  预借现金手续费

  境内: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最低2元; 境外: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最低12元

  

  年费

  普卡:每卡40元/年,金卡:每卡80元/年

  免费

  挂失手续费

  50元/卡

  免费

  利息

  日息万分之五

  补打对账单费

  5元/份(自索取日起前十二个月内免费)

  补换卡费

  10元/卡

  免费

  交易信息短信通知费

  2元/月

  免费

  调阅签单手续费

  免费

  免费

  加急快递费

  境内:20元/封; 境外: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最新适用的公务卡章程、领用合约和收费信息等以华融湘江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hrxjbank.com.cn)公布为准,相关变更信息敬请留意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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