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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仅指单位承债,下同),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芯片磁条复合卡和单一芯片(IC)卡。信用卡将使用中国银联银行卡组织(下称“银联”)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个人卡申请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除取现和转账透支交易外,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预授权”是指特约商户通过POS机或其他方式,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向发卡机构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境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年满16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每个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九条 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均为实名制。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并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或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即表示同意履行申请表及相应的《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十条  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查询、收集、使用、提供其资信、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发卡机构依法对查询、收集、使用的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发卡机构的关联企业、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发卡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并有权根据其用卡情况随时调整。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保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如信用卡为芯片(IC)卡,则该信用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十三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申请人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以及发卡机构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十四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的受理标识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金;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在境外ATM取现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取现网点、ATM取现时须输入密码。

  第十七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依据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记录和/或依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应由持卡人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银联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境内特约商户在受理本信用卡时,还应遵守收单机构及银联的有关规定。本行无须对任何特约商户拒绝接受本信用卡的使用而负任何责任,亦不会就特约商户提供的货品、服务负任何责任。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任何投诉均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且持卡人不可将向特约商户的任何索偿用作抵销所欠本行的债务或转向本行索偿。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需要进行预授权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时,结账金额根据持卡人实际消费情况进行结算,持卡人不可因结账金额超过预授权金额为由拒绝还款。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卡片信息和交易凭证,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若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或密码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挂失正式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以及持卡人在境内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银联、福建海峡银行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自然日,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一经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ATM、网点柜台、电话银行等发卡机构认可的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发卡机构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持卡人在上述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按发卡机构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计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时,除按上述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

  第三十三条  单位卡申领单位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个人消费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授权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若持卡人授权的账户资金不足以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扣划且持卡人于发卡机构任一营业网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资金用于清偿欠款。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同意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账单内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在出现持卡人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发卡机构认为持卡人风险加大等情况时,发卡机构有权变更持卡人的还款顺序。

  第三十六条  主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个自然日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为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信用卡销户后45个自然日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卡片等级、透支比例等,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四)有权要求芯片(IC)卡持卡人遵守银行业监管部门及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五)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六)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及持卡人其他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九)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十)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十一)发卡机构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发卡机构有权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如有调整,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

  第三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密码、卡片信息和交易凭证,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若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或密码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在10个自然日内通过发卡机构的客户服务热线渠道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机构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联等信用卡组织的规定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第四十四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应自行登陆发卡机构网站查看,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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