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南京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行信用卡业务服务水平,我行将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南京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取消“滞纳金”项目。
2.对未按时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客户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费RMB10元,或按协议约定收取。
3.我行ATM等自助机具信用卡现金提取限额调整为每卡每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