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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关于调整公务卡部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蒙银发〔2016〕125号)相关规定,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我行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对《内蒙古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2015年版)》中部分公务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取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的“公务卡滞纳金”和“公务卡超限费”收费项目。

  2.新增“公务卡违约金”收费项目,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公务卡违约金收取标准见下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适用客户

公务卡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

公务卡客户(持卡人未按约定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调整内容请详见我行公布的服务价目表。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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