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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关于收费项目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有关规定,我中心自2017年01月01日(“基准日”)起,对于逾期未还款行为取消收取信用卡滞纳金,另行收取违约金。

  我中心已持卡客户,在基准日前发生的违约逾期未还款行为,应按照已签署的协议计算并偿还相关款项;在基准日后发生的违约逾期未还款行为或该违约行为持续至基准日之后的,则自基准日起,按规定计收违约金。已持卡客户有权在基准日之前选择销户,并应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基准日后申办信用卡的持卡人若发生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将按照持卡人与我中心协议约定的费率标准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收取的方式和标准如下:

  1、公务卡信用卡收费标准:

  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3%收取,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

  2、公务卡信用卡以外其他信用卡业务收费标准:

  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

  美元账户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美元

  我行信用卡相关业务的息费收取标准如有变更,以我中心最新公示为准。

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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