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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有关规定,我行将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盛京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取消“滞纳金”及“超限费”项目。

  二、对未按时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客户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

  三、盛京银行

  信用卡通过柜面和自助柜员机(ATM)等渠道的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额度为每卡每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最高额度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的50%,持卡人资金必须划转至本人名下银行结算账户。

  特此公告。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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