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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关于修订《北京银行信用卡(公务卡)领用合约》的公告

      

尊敬的北京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向您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我行对现行《北京银行信用卡(公务卡)领用合约》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形成了新版《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现予以公告。修订后的《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新版《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对于使用旧版领用合约的持卡人自2018年1月15日起正式生效。

  我们将不断努力,为您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服务。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2017年12月1日

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根据《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北京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担保人(如有)就乙方向甲方申领并使用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担保人(如有)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担保人(如有)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第一条 名词定义

  1.持卡人:是指经甲方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自然人,无其它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主卡项下每一名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2.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或外币)。

  3.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

  4.预借现金:是指乙方使用信用卡根据相关规定在银行柜台或ATM或以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在甲方为其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使用预借现金额度进行转账的信用卡交易。

  5.信用额度:是指甲方依据乙方资信状况核定的、乙方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并以电话、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此外,乙方因合理消费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临时调高信用额度,但须经甲方核准。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确定的方式计算。

  6.记账日:是指甲方将乙方信用卡交易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7.最后还款日:是指乙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乙方超过最后还款日未按本合约相关条款处理本期账单并还款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应收费用。

  8.账单地址:乙方在申请北京银行信用卡时所勾选的信用卡、对账单和有关信件的寄送地址,该地址即为甲方向乙方寄送本业务信用卡、纸质账单、宣传册、产品信息、通知等文字材料或物品所使用的地址。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客户端等方式向乙方在申请本业务时所填写的电子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号、QQ号等发送本业务相关的信息,并保留甲方终止发送的权利。

  9.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10.非居民: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第二条 申领

  1.本合约业务由单位统一组织工作人员(乙方系工作人员之一)申办,甲方不接受乙方以个人名义申请本合约业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发放信用卡,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已阅读甲方领用合约并已通过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并配合甲方向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它有关情况。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的相关资料。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所提供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均不予退还。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等自行决定是否批准或同意向发放其信用卡、卡片级别及信用额度。在乙方首次申领信用卡之后,经乙方再次申请,甲方有权依据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向乙方发放后续多张信用卡,乙方同意后续申领的信用卡均受本合约约束。甲方有权根据信用卡设计功能的变更情况与乙方名下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对信用卡的类型、功能等进行调整。

  第三条  使用

  1.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违反资金用途等情形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对乙方进行警告;(2)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3)中止乙方使用信用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5)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时应保证其用卡安全,防止本人信息泄露,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甲方可根据乙方用卡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随时自行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若乙方未能履行章程或本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甲方要求的资信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甲方基于安全需要、业务需要等正当的理由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减、止付、冻结其账户,并可视情况取消乙方使用信用卡的资格、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3.乙方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进行信用卡交易时,乙方务必以相同式样的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预借现金或开通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进行确认时,需要输入其设定的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甲方在核验乙方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4.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将自行承担。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登记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5.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乙方在用卡时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如通过邮购、电话、传真进行的交易,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购物,网上转账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若乙方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6.甲方随信用卡提供给乙方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1)可以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服电话或甲方信用卡官方微信、网站、移动客户端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可行的查询及操作。

  (2)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可通过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甲方认可的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持卡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乙方本人所为,且乙方同意受甲方公布的相关类型交易的业务规则的约束。

  (3)乙方可以在甲方给予乙方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根据相关规定通过银行柜台、ATM或以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预借现金(不包括提取现金),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限额以甲方公告为准。

  7.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和善意第三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服务等)及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电话、微信等甲方不时新推出的渠道)。若因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和账单地址不全或错误导致礼品未达或礼遇无法落实,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成功申请甲方信用卡且符合甲方赠送保险的条件,乙方同意加入由甲方免费赠送的保险。保险由第三方供应商提供,作为投保人,甲方仅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核保等与保险有关责任均由第三方供应商承担。

  8.乙方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它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乙方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乙方保证不将信用卡用于任何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乙方自行承担在非法场所使用信用卡或进行非法交易导致的风险。对甲方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甲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9.乙方在境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以及甲方允许使用人民币账户的情形除外);乙方在境内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按照清算币种记入相应的人民币账户或外币账户。

  10.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收单机构或/及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非因甲方引起的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11.如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分期付款交易,乙方同意按该项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对账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次偿还该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应收费用(如有)。如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账户被终止或乙方申请提前终止分期业务,甲方有权决定停止乙方的分期付款计划,届时该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持卡人立即完全清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公布的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有关的条款约束。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乙方应对其账户下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担保人(如有)应对乙方账户下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根据本合约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而受到影响。甲方有权选择仅向乙方或担保人(如有)或二者追讨应付款项。

  2.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乙方的预借现金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交易款项的利息。乙方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改为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3.乙方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应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限部分100%+分期分摊资金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的10%+预借现金的100%+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的款项偿还甲方,其最低还款额应以甲方所出具账单所显示金额为准进行计算。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含两张)同账户下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合并计算。上述规定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4.预借现金(包括提取现金、进行转账)不享受免息期,乙方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业务,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

  5.对于经甲方同意后超过信用额度用款的,乙方就该超限部分金额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同时,甲方不向乙方收取超限费用。

  6.乙方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此外,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办理本合约或甲方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甲方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按甲方根据监管机构所要求流程依法确定、修订并通过甲方信用卡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布的费率表执行。

  7.甲方对乙方不符合甲方免息条件的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日计收单利、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8.乙方存入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若欲领回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ATM或甲方柜台提取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如有)。

  9.乙方与甲方约定通过乙方指定账户自动还款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指定账户中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应及时清偿。若乙方出现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乙方授权甲方将乙方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内款项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且甲方不需要对此承担任何责任;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甲方惯例,在一定的时间依照一定的汇率进行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

  除上述方式外,乙方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仍有权不论乙方逾期期数和逾期金额而依照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对其选择采取或者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用卡、回冲其全部未到期金额、调整信用额度、采取催收措施、收回卡片、诉诸法律及其他救济权利;乙方名下拥有甲方多张信用卡时,甲方以乙方账户为单位对其账户下全部卡片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卡片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以及任一或多张卡片逾期后,甲方以乙方账户为单位采取账户管制、清收及诉诸法律手段等。由于甲方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它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按照我行及监管机构要求的顺序清偿;甲方有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乙方因甲方采取上述措施还清其账户欠款后,甲方有权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根据甲方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决定为乙方办理销卡销户。

  10. 乙方应还款项中如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通知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计收利息的费用,甲方不计收利息。

  第五条 对账单

  1.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2.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如发生工作单位、账单地址或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变更,应当及时致电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自行承担。

  3.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对账单,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应当免费提供的情形外,乙方索取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甲方信用卡客服电话查询。若在交易发生后三个月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乙方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甲方调阅签账单副本或出具其他可替代凭证,但乙方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关手续费。

  第六条 有效期及销户

  1.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以乙方所收到信用卡卡面所显示有效期到期年月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月前提前两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或以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将视为乙方申请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为乙方换卡;甲方同意换卡的,乙方应缴纳年费。到期更换的信用卡卡片有效期以乙方所收到信用卡卡面所显示有效期到期年月为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实际用卡情况,并基于乙方用卡安全的考虑对乙方有效期内卡片采取卡片/账户相应管理措施,但甲方应及时予以通知。

  2.乙方不再使用信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销户。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乙方账户内无欠款或溢缴款的,甲方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的,应及时进行查询,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3.乙方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甲方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七条 重要安全事项

  1.乙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卡号、密码、联系方式等申请资料信息,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乙方;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的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对于乙方因密码保管不善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或至甲方指定网点或通过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乙方在挂失生效后不再承担他人盗刷风险。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乙方未能协助甲方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2)乙方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

  (3)乙方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乙方遗忘电话查询密码,可致电甲方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重新设置查询密码。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向甲方申请重置交易密码。

  4.未经乙方本人确认变更并通过信用卡中心核验、账单地址不得随意修改。

  第八条 合约的争议解决

  1.与本合约或者信用卡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甲方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在申请信用卡时留存的现住宅地址/住宅地址,即为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督促程序)中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本人未按本合约约定通知甲方的,送达地址不得变更。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申请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30日拨打甲方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因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变更但未按照本合约及时通知、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人民法院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人民法院采用前往送达地址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司法机关向其在申请信用卡时留存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QQ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媒介。如前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提前30日拨打甲方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前述司法机关电子送达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执行、督促程序等。因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不准确、电子送达方式变更但未按本合约约定及时通知甲方,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司法机关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QQ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送达的,以司法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司法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发出的日期不一致的,以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合约权利义务转让

  乙方同意甲方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或其它与本合约有关的其它关联业务,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甲方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且甲方有权将本合约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并以电话、短信或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向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约。

  第十条 信息的保密与披露

  1.甲方承诺恪守对于乙方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当局的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时。

  2.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不论信用卡申请核准与否,均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甲方在提供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服务过程中,通过已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通信运营商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收集、查询、了解、分析和使用本人、本人家庭、授信、贷款、贷款相关交易、担保、担保财产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等有关的资信状况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合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及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报送其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前述第三方机构有权将其收集的全部信息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处理并将最终情况(可能含其他个人信息)提供给甲方。在作出此类同意前,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已充分知晓并自愿承担该等信息可能在收集方通常合理保密措施不可预见及克服的事件(如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道德风险等)中被泄露的不利后果。因甲方故意或过失超授权查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3.乙方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开展信用卡业务或与信用卡有关业务、提供有关增值服务或便利、提供新产品或新信息、更好地维护与提升客户关系等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信息和资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甲方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联名合作方、甲方代理机构(人)、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4.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在出现逾期情况下,甲方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法律顾问、催收机构、资信评估公司、数据公司和通讯运营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可视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拖欠情况公开披露其相关信息。

  5.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甲方对其电话(不论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并且同意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甲方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第十一条 解释与法律适用

  1.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修改后的章程为准。章程修改由甲方作出并公布后于甲方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甲方对本合约进行条款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及/或费率标准的,甲方将通过其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或北京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甲方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章程及合约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乙方对此章程或合约的修改持有异议,有权向甲方申请注销卡片,但乙方已经与甲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此注销行为而消灭或改变。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十二条 其他

  甲方将对乙方填写的“本人身份声明”合理性进行审核,乙方应确认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如乙方身份证件信息、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姓名、出生日期、现居地址、出生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发生变更,需30日内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予以更新,否则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停止信用卡功能,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甲方信用卡申请进度、结果的查询渠道及投诉处理热线:4006-601169,海外服务热线+86-10-66226789。甲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各项收费费率、产品服务等事项的公告方式为: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或北京银行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短信、微信等任一方式,公告时限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执行,公告期满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

  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已完全知悉并了解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甲方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保证签名栏中的签名为本人亲笔签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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