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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2018年3月13日)

      

  第一条 总则

  信用卡申请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信用卡,成为乙方信用卡客户相关事宜协议如下:

  甲方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的修改,下同;以下简称《章程》),履行本协议。乙方对《章程》的修改,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于福建海峡银行网站发布,供甲方随时查询。

  第二条申领

  1.乙方发行的信用卡均为实名制,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方授权方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信用报告,授权事项及用途包括:(1)审核信用卡申请的;(2)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3)对已发放的信用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4)异议核查,用于处理本人异议申请的;(5)涉及信用卡业务的其他依法许可的查询事项。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方同意并授权方采集并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具体内容依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方同意,在发生与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通过网络、报纸等公开甲方的违约信息。

  2.甲方同意方向任何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方同意并授权方(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信用卡业务办理、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联名合作方、为方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3)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乙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甲方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3.甲方声明,方已经依法向其提示说明了相关条款,方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以上授权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以上授权条款的约定。方承诺对超出上述授权的查询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同意乙方保留甲方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5.甲方主卡申请人可为其指定的人士申请发放附属卡,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申请。甲方主卡申请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申请人与主卡申请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申请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方所同意,任何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已送达。如甲方任何信息发生变更,应于10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乙方通过甲方所留信息无法与甲方取得有效联系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 使用

  1.乙方将在本合约中明确信用卡使用有关规定,并通过网站公布等渠道向甲方提供,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已理解掌握并遵循本合约及福建海峡银行的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2.甲方领取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3.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卡片信息和交易凭证,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若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或密码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电话银行(人工坐席或自助语音渠道)办理挂失。乙方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挂失正式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4.甲方申领的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收回或停用卡片,且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信用卡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甲方享有按照本合约及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乙方认为有违反本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其他风险信息或风险特征时;(4)信用卡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交易或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交易的可能性或特征;(5)甲方存在洗钱,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或被乙方认为存在洗钱,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等行为的嫌疑或可能性;(6)甲方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甲方进行警告;(2)在交易前、交易中或交易后对甲方的交易进行核实确认,甲方应配合乙方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3)调整甲方的信用额度;(4)中止或限制甲方使用信用卡;(5)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6)将甲方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有权将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要求甲方一次性清偿。方认为方存在用卡风险或预计可能产生风险时,方有权要求方采取更换信用卡等风险防范措施,若方拒绝协助或不予配合,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方承担。

  6.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依据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记录和/或依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甲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应由甲方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7.甲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否则甲方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8.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期货、房地产等非消费领域。甲方办理预借现金的,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甲方应将信用卡用于合法、合规的交易和场所;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监控、核实、限制甲方的信用卡交易以及对信用卡采取管制、止付等措施。

  9.甲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信用卡即具备消费功能,分期付款功能,通过ATM机、存取款一体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自助转账功能。甲方已完全知悉开通上述业务功能的潜在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

  10.信用卡电话银行密码适用于乙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信用卡交易密码适用于信用卡取现和消费。甲方须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密码。

  11.甲方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以人民币结算,具体汇率标准以银联组织公布的当天汇率为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费用。

  12.银联IC卡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余额上限为1000元,甲方圈存(将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后可进行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交易不得撤销,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可读余额为准。

  13.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积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月支付违约金。

  14.甲方使用信用卡在规定限额内提取现金(包括溢缴款)时,除乙方另有规定外,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15.乙方对甲方信用卡溢缴款及电子现金余额不计付利息。

  16.乙方可因甲方信用记录良好而调高甲方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并通知甲方。甲方如不愿调高额度或信用卡等级,可要求乙方恢复,如未要求乙方恢复,视为同意。

  17.甲方两年以上持续不使用信用卡,乙方有权通知甲方选择是否终止本协议。甲方信用卡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乙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乙方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甲方有权止付。

  18.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19.甲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乙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20.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分期期数、手续费收取标准等业务规则以乙方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渠道的公示内容及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为准。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分期业务规则进行变更。

  21.甲方应按福建海峡银行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承担各类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乙方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乙方有权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调整,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若甲方未依约支付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甲方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

  第四条 对账单

  1.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甲方同意,发卡后乙方可根据需要适时对甲方账单日进行调整,如遇乙方对甲方账单日进行调整的,乙方可以向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系指甲方于《福建海峡银行标准信用卡申请表》填写的申请人手机号)发送短信通知甲方。甲方变更预留的手机号码或手机遗失、丢失的,应当及时向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甲方已充分意识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将产生的风险。甲方承诺,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而遭受的损失。若甲方欠款于当期账单日或之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乙方应通过电子邮件等渠道向甲方提供当期对账单(不包括电子现金账务信息)。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

  2.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当期账单日后15日内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在查询结果确定前,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交易无误,甲方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及查询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3、方与特约商户或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方不负任何责任,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第五条 还款

  1.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

  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约定方式扣款。若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乙方有权按可用余额扣款或拒绝扣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等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换(补)发新卡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

  2. 同一账户中甲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欠款时,还款顺序依次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欠再冲抵未出账单欠款。还款金额不足冲抵已出账单欠款的,先还逾期超过九十天的欠款,再还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的欠款。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费用、利息;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及未逾期已出账单的欠款,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未出账单的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在出现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方认为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时,方有权变更方的还款顺序。

  3.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将对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从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该款项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标准支付利息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信用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10%与预借现金金额的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的100%。

  4.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协议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5.若甲方主动申请销户或要求停卡,或甲方不履行债务,或甲方信用卡被停卡,或乙方认为甲方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时,甲方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第六条 挂失

  1.甲方挂失信用卡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任一情形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甲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

  (2)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3)甲方拒绝或不配合乙方调查;

  (4)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的信用卡无甲方签名。

  2.信用卡电子现金不得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任何风险。

  3.甲方申请挂失效后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方根据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

  第七条 换卡与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乙方将在卡片失效前为甲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2.甲方如未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要求终止使用信用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的,由乙方决定是否为甲方更换新卡。如乙方为甲方更换新卡,乙方将按照乙方收费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3.芯片信用卡换卡后,持卡人应及时持新卡到福建海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现金余额转移手续,并交回旧卡。

  4.甲方向乙方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前,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并销毁卡片。乙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保留对甲方正式销户前发生欠款的追索权。甲方提出芯片信用卡销户申请时,其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否则甲方应在贷记账户正式销户后至福建海峡银行营业网点圈提(将资金转出电子现金),并交回卡片。

  第八条其他

  1.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章程》、信用卡业务约定条款等内容进行调整,按规定公告后施行,无需再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甲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乙方其他服务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2.甲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信用卡等级,或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方信用卡(电子现金除外),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甲方使用信用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有关业务规定;

  (2)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3)甲方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

  (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5)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8)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9)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

  (10)乙方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风险控管因素。

  3.如欠款逾期,经乙方催收后仍不归还的,甲方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4.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向其发送的促销活动、服务介绍、产品推广等信息。

  5.海峡银行标准信用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标准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以本合约的内容为准。乙方对本合约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的修改、增减或变更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可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告内容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内容与乙方签署的合约条款不一致的,以乙方公告为准。甲方若不接受乙方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10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未在10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公告内容。

  6.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选择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相关仲裁裁决如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甲乙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方确认,如发生诉讼或仲裁,在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仲裁、执行等程序中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卡片寄送地址作为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评估拍卖文书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确认依该地址送达具有法律效力。甲方如有变更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应立即通知乙方,否则其后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实际收到的,亦视为已送达,如被退件则以退件日为送达日。

  7.本协议经甲方在《福建海峡银行标准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信用卡之日起生效。

  条 声明

  1.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方责任的条款。

  2.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方注意关于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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