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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2018年3月13日)

      

  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申领人(下称“甲方”) 与发卡行福建海峡银行(下称“乙方”)就甲方自愿向乙方申领使用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下称“公务卡”)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甲方同意乙方查询、收集、使用与保存甲方个人金融信息(甲方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下同)。甲方向乙方申领公务卡的,乙方有权在受理、审查、审批、审批后业务管理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收集、保存、使用甲方个人金融信息并有权将甲方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乙方查询获得的甲方信用报告限用于对本次公务卡申领的受理、审查、审批以及审批后的业务管理。乙方将采取必要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以及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但乙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对乙方依据本合约以及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查询、收集、保存、使用甲方个人金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乙方客户服务热线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一条 名词定义

  (一)本合约所称公务卡指乙方向在乙方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发行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支付系统指预算单位用于财务报销系统。甲方申领公务卡,由甲方所在财政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后由乙方统一办理。使用公务卡时,双方均需遵守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持卡人是指公务卡申领人向乙方提出公务卡发卡申请,经乙方同意核发后取得、持有公务卡的人员,即甲方。

  (三)公务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乙方开立的公务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单币种账户(人民币)。

  (四)公务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公务卡,或使用公务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预借现金以及其他乙方认可的交易类型。

  (五)预借现金包含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现金提取是指甲方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现金转账是指甲方将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转到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

  (六)信用额度指乙方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的共用额度。信用额度将由乙方进行调整,但持卡人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信用额度。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乙方定计算。

  (七)记账日是指发生公务卡交易后,乙方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八)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第二条 申领

  (一)甲方保证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和合法

  (二)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出于为甲方提供公务卡相关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将本合约项下有关事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或者将其个人资料提供给乙方认为必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控股子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乙方承诺将要求相关第三方对甲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三)乙方有权审查甲方的资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甲方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发卡的种类及核定甲方的信用额度。无论是否发卡或者卡片处于何种状态,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乙方对公务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公务卡卡片均属于同一公务卡账户,同一公务卡账户下的卡片共享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甲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乙方规定计算。发卡后,乙方有权依据方用卡、还款以及资信状况变化、与预算单位的协商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通过短信、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调高其信用额度的,甲方应自收到短信、对账单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其信用额度的调高。在短期内需要使用较高信用额度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临时调高信用额度的申请。

  第三条 使用

  (一)通常乙方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甲方指定地址。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仅授权甲方依照《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的约定使用,甲方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提供担保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乙方给予甲方的信用额度仅供甲方在《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乙方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甲方的存款、对乙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二)甲方领取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卡片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CVN2等)、在乙方登记的手机号码等。特约商户及甲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使用上述要素的交易均视为方本人行为。根据上述要素的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记录,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甲方认可的不需经过方输入密码、签名的交易(如非接触式卡片交易、电子现金交易、免密免签交易、分期付款、自动还款、邮购等)均为该交易的有效记录。方公务卡账户中的上述所有交易记录,均为方用卡的真实凭证,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随公务卡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1、可以通过乙方公务卡服务热线对其公务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2、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乙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甲方出示公务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甲方可通过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公务卡交易,乙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公务卡交易系甲方本人所为。
3、甲方可以在乙方给予甲方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乙方认可的交易方式预借现金。

  4、甲方激活公务卡后,可通过乙方认可的渠道进行公务卡转账。甲方使用公务卡透支额度的转账视同使用公务卡进行预借现金交易。

  5、乙方为甲方银行卡提供“银联在线支付”等线上支付功能,甲方需自行登录银联在线支付,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后进行支付交易。

  (五)甲方申请开通公务卡网上银行服务,应遵守乙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卡号、卡密码、网上银行密码和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的风险损失。

  (六)甲方在境内外进行的公务卡交易记入相应的公务卡清算币种账户。甲方仅可将公务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乙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乙方怀疑甲方的任何交易涉及非法行为的,乙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七)甲方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收单机构、所在单位或/及公务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公务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八)甲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甲方未能履行《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乙方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发生、可能发生诉讼情形或可能发生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届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乙方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乙方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甲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甲方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乙方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后,将及时通知甲方所在单位。

  (九)甲方可使用信用额度通过网点柜台、各类自助机具或其他乙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不享受免息期,甲方须支付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付的利息和手续费。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预借现金款项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但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甲方办理预借现金的,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

  (十)甲方存入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存款利息,可在乙方联网的各类自助机具或乙方网点柜台取。甲方应按《福建海峡银行服务收费价格表》规定承担支取现金的手续费。

  (十一)甲方两年以上持续不使用公务卡,乙方有权通知甲方选择是否终止本协议。甲方公务卡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乙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甲方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乙方有权止付。

  (十二)甲方同意所在单位可通过公务卡支付系统查询和核对公务卡项下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交换信息。

  (十三)甲方同意本人因退休、离职或调离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所在单位可在书面通知甲方后,向乙方提出停止甲方公务卡的使用。甲方因上述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

  (十四)公务卡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甲方享有按照本合约及规定使用公务卡的权利。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本合约使用公务卡;(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乙方认为有违反本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其他风险信息或风险特征时;(4)公务卡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交易或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交易的可能性或特征;(5)甲方存在洗钱,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公务卡交由他人使用或被乙方认为存在洗钱,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公务卡交由他人使用等行为的嫌疑或可能性;(6)甲方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甲方进行警告;(2)在交易前、交易中或交易后对甲方的交易进行核实确认,甲方应配合乙方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3)调整甲方的信用额度;(4)中止或限制甲方使用公务卡;(5)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6)将甲方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有权将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要求甲方一次性清偿。方认为方存在用卡风险或预计可能产生风险时,方有权要求方采取更换公务卡等风险防范措施,若方拒绝协助或不予配合,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方承担。

  (十五)乙方为甲方的交易累计积分的,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清理积分等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自愿遵守乙方积分规定,积分仅限甲方本人申请及使用,不得对积分或以积分兑换的任何商品或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

  第四条 还款

  (一)甲方同意乙方将其公务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公务卡清算账户,账户资金起息以乙方记账日为准。对甲方的非现金交易(不含透支转账,下同),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五十六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自记账日至清偿日止按每日累计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并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使用公务卡发生的欠款,甲方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人民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未按照本合约约定或乙方的要求履行义务,乙方有权扣划甲方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资金用于实现乙方权益。

  (三)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的“到期还款日”,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若在该期间内,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乙方有权拒绝扣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公务卡发生毁损及挂失补发卡、到期或提前换卡情况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甲方应于到期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办理,否则乙方将无法确保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对账单生效。

  (四)同一账户中甲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欠款时,还款顺序依次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欠再冲抵未出账单欠款。还款金额不足冲抵已出账单欠款的,先还逾期超过九十天的欠款,再还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的欠款。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费用、利息;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及未逾期已出账单的欠款,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未出账单的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监管政策视情况变更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还款顺序,甲方对此无异议。 

  (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甲方可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分期分摊资金的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金额的10%+预借现金的100%+各项费用和利息的100%)的款项偿还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甲方如同时持有乙方两张以上的公务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六)甲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甲方办理本合约或乙方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乙方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透支利率、手续费、违约金等按乙方依法确定公布并不时修订的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七)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甲方使用卡片,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乙方有权冻结甲方在乙方的其他账户的存款,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甲方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乙方因向甲方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它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对账单

  (一)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若甲方需修改账单日应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予以修改,并在下一期对账单中明确。乙方依照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按月向甲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乙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

  (二)甲方自账单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乙方公务卡服务热线查询,否则视同收到。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账单日后15日内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否则视同甲方确认账单正确无误。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确属甲方所为,甲方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承担该项交易款并承担可能导致的损失。

  (三)甲方与特约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其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四)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甲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于10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

  (一)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以甲方收到的公务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甲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应在卡片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乙方公务卡服务热线或以乙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乙方,甲方未通知乙方的,由乙方决定是否为甲方更换新卡。如乙方为甲方更换新卡,乙方将按照乙方收费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无论新发卡是否激活,原卡片到期前所发生的费用仍将正常收取。甲方持有、使用公务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停用、逾期失效、更换新卡而灭失或改变。

  (二)甲方欲停止用卡,须通过乙方公务卡服务热线通知乙方停用或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对乙方未偿还的债务视同全部到期,一并偿还。

  (三)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申请注销公务卡,在收到甲方的销卡申请后,乙方将立即办理销卡手续,甲方将不得继续使用公务卡和享受相关持卡人权益。在甲方完全清偿或领回其申请注销的公务卡账户内的所有应付款项或存款后,甲方的公务卡账户将被注销。在公务卡账户注销前,甲方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甲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甲方立即完全清偿。

  (四)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乙方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

  第七条 重要安全事项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公务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乙方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甲方公务卡使用者身份。甲方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公务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乙方过错导致公务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公务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乙方公务卡服务热线或到乙方指定网点或通过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乙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甲方对于挂失生效前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2、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

  3、遗失或被窃公务卡无甲方签名。

  (三)公务卡挂失换卡后,原公务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公务卡功能;原公务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并可通过乙方公务卡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修改密码。如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乙方公务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交易密码。

  (五)甲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甲方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乙方原因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六)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公务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七)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向其发送的促销活动、服务介绍、产品推广等信息。

  第八条 保密

  甲、乙任何一方在本合约履行过程中,或为履行本合约的需要,从对方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不得篡改、违法使用,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或双方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有权部门要求提供的除外。

  第九条 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协议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乙方对本合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约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通知条款

  (一)甲、乙双方就本合约给对方的通知,可以按本合约所记载的住所、经办人等,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等书面文件)送达对方。若为传真,传真到达对方即为送达,若为信函,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

  (二)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通知还可以通过报纸或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告示、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送达。

  (三)本合约履行过程中变更本合约所记载的住所、电话等,变更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方。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双方的公务卡业务相关行为必须遵守本合约,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时修订并有效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相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

  (二)甲乙双方如遇纠纷,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如选择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相关仲裁裁决如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甲乙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甲方确认,如发生诉讼或仲裁,在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仲裁、执行等程序中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卡片寄送地址作为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评估拍卖文书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确认依该地址送达具有法律效力。甲方如有变更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应立即通知乙方,否则其后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实际收到的,亦视为已送达,如被退件则以退件日为送达日。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约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提示条款

  (一)甲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及本合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二)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

  (三)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和收费标准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与《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发生冲突时以本合约的内容为准。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指南进行调整,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合约,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公务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合约的生效

  本合约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公务卡卡片之日起生效。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视为甲方已完全阅读并理解本合约所有条款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应当受本合约的约束。

  双方确认,本合约签订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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