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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公告

      

尊敬的天津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根据我行统一要求,信用卡业务涉及利率表述应明示年化利率,因此我行对《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进行修订,修改信用卡透支利息的收取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以365天计折合年化利率18.25%”,现予以公告。新《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自2019年5月15日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天津银行信用卡部

2019年5月15日

  

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天津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包括个人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以及单位卡(商务卡)申领人,下同)经协商一致,自愿申领天津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保证人(如有)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保证人(如有)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条款,同意接受其约束,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定义

  当在本合约中使用如下词语时,具有如下各自表明的含义:

  一、持卡人:是指经甲方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自然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主卡项下每一名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二、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

  三、预借现金(转账):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乙方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乙方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乙方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四、存取现金:指为乙方 办理日常现金存入、现金支取提供的服务。

  五、免息还款期:是指享受免息服务的透支消费交易(透支取现/转账交易除外)在交易日(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本行信用卡免息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六、分期付款:是指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或取现等交易时,在甲方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甲方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将消费或取现等交易总价分成若干期,定期向甲方支付当期应付款项,直至总价结清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

  七、记账日:是指甲方将乙方持卡人信用卡交易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八、到期还款日:是指 甲方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以对账单记载的为准。

  九、小额免密免签:当乙方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IC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 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 。支付过程中,乙方不会被要求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

  十、电子现金账户:指IC信用卡置于芯片中的、用于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的电子账户。

  第二条 申请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及渠道调查、核实有关乙方财产、资信等情况,并同意留存资料。无论是否批准及信用卡是否终止,申请 料均不予退回。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

  (一)对乙方提供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

  (二)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信用卡业务办理、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乙方有关信息提供给甲方或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催收机构、外包公司、联名合作方以及为乙方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三)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

  甲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机构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二、乙方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信用报告,授权事项及用途包括:

  (一)审核信用卡申请;

  (二)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

  (三)对已发放的信用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四)异议核查,用于处理本人异议申请;

  (五)涉及信用卡业务的其他依法许可的查询事项。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各个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含不良信贷信息),具体内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 授权查询期限为业务申请日至业务终结日。 乙方同意,在发生与 甲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在乙方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有催收债权内容的公告。如发生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况且依照相关规定需通知乙方的,甲方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在甲方预留信息为准。

  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合法方式的担保 。所有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并按 相关规定办理。担保范围为乙方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最高授信总额度内 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年费、手续费)与甲方实现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 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甲方有权索取乙方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乙方发卡、确定领卡种类以及授信额度等。无论甲方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相关资料均不退回乙方,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存、处理。

  五、甲方按乙方填写的并经其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对发卡义务履行完毕。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信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向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信用卡,并可为个人主卡信用卡持卡人指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附属卡,乙方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交易本金、透支利息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同时附属卡持卡人对该账户项下所发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单位卡(商务卡)不接受附属卡申请。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认: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认可并接受本合约中载明或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

  第三条 使用

  一、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个人信用卡即具备信用消费、预借现金(转账)、免息还款期、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电子现金账户圈存圈提、小额免密免签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各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实际功能为准);单位卡(商务卡)即具备信用消费、免息还款期、分期付款、与其基本存款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等功能;并可在国内外带有银行卡发卡组织标识的特约单位和自助终端、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客服中心、自助终端、POS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短信以及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的商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渠道使用。

  乙方已完全知悉开通上述业务功能的潜在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

  二、甲方核准乙方申请办卡的同时核定乙方授信额度,并对乙方实行统一授信管理,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大额分期付款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预借现金(转账)额度等合并管理,不超过乙方客户级授信额度上限。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信用卡使用状况或根据通过其他渠道获悉乙方所持信用卡的任何风险信息调增或调减其授信额度,甲方将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仍须对调整授信额度后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单位卡(商务卡)申请单位名下单位卡(商务卡)账户实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单位卡(商务卡)申请单位可为其持卡人指定授信额度,每张单位卡(商务卡)的授信额度相互独立。同一申请单位名下所有持卡人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对该单位的总体授信额度。 申领单位承担本单位名下所有 单位卡 (商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使用 单位卡 (商务卡)的人员若发生超越授权、违法或不当使用 单位卡 (商务卡)等,则该等人员应对由此产生的债务与申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写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 进行信用卡交易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务必以相同式样的签名进行签署确认 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乙方应妥善保管并不时修改密码,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或发出的指令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应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依据密码、指纹、人脸识别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四、乙方领取信用卡后,应办理卡片激活。乙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途径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用于客服系统或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查询验证;交易密码可用于消费、取现等支付交易验证。

  五、甲方发行的带有芯片的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他交易。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接触式和/或非接触式消费,并根据甲方发行的不同信用卡产品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圈存、圈提等功能。乙方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行卡组织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的商户终端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

  六、甲方发行的带有芯片的信用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其交易为消费交易,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天津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该功能为默认开通功能,乙方如需关闭此功能,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 或指定电子渠道 办理。

  七、乙方须妥善保管卡片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持卡人本人所为。乙方持卡人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持卡人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依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无磁无密等经乙方本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指定交易),则记载有关签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乙方持卡人在用卡时无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邮购、电话进行的交易,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等,网上消费、网上转账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的单据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八、乙方应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确保交易真实合法。乙方应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环境下,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IVR语音等方式使用信用卡进行非面对面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乙方需提供信用卡卡号、密码(或有效期和CVN2)、手机号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甲方进行信息校验。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校验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

  九、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乙方应将信用卡用于合法、合规的交易场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监控、核实、限制乙方的信用卡交易以及对信用卡采取管制、止付等措施。 单位卡(商务卡)账户不允许超限使用。

  十、乙方信用卡账户的资金以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乙方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

  十一、如乙方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即表示乙方已知悉并同意甲方相关分期业务条款(具体条款详见甲方官网)。

  乙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付款期数支付手续费,分期付款期数和手续费定价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甲方在其网站公布或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为准。乙方同意按该分期付款计划安排和账单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期偿还该等交易的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相关费用。如乙方使用天津银行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乙方信用卡账户被终止,甲方可以自行决定停止乙方的分期付款计划,届时乙方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乙方亦同意受甲方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条款约束。

  十二、甲方为乙方的交易累计积分,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积累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积分清理等权利,且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积分仅限乙方本人申请及使用,乙方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以套取积分,且不得恶意利用以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约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十三、乙方在境外通过银行卡组织网络使用信用卡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由此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十四、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遗失、被窃、信用卡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生效后,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办理卡片补卡须由乙方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收取补发卡片费。凡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处理。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发卡片费用。

  乙方信用卡丢失、损坏等情况导致的补卡,不影响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分期业务将自动转入新补卡片。

  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可挂失、不可取现、不可注销、不可止付、本合约中所述的信用卡销户、信用卡挂失、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取现、透支等条款仅针对芯片卡主账户交易,不适用电子现金交易。

  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乙方分期付款产品因信用卡到期续卡,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分期业务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

  信用卡到期续卡后新卡密码与旧卡片保持不变,只需办理卡片激活即可使用,新卡片激活启用后,旧卡立即失效,旧卡由乙方自行剪毁处理。如旧卡绑有快捷支付等业务,需乙方重新进行绑定。

  甲方对信用卡账户发生逾期、止付或超限等情况的卡片不予自动续卡,甲方保留对其信用卡账户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应收利息和费用等的追索权。

  十五、甲方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无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乙方销户。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的,须清偿分期业务未还剩余本金、分期手续费及信用卡账户其他欠款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办理信用卡销卡业务后,甲方继续保留对其信用卡账户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应收利息和费用等的追索权。信用卡主卡办理销卡,其附属卡不可继续使用。单位卡(商务卡)销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

  第四条 费用和利息

  一、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缴纳年费。年费将于乙方激活卡片后,第一个账单日起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在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年费。乙方信用卡及其附属卡核发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为准。

  二、信用卡未经乙方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乙方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补卡、续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交易、资质等因素,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范围内,决定并调整乙方的透支利率和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账户溢缴款是否计息、计息利率与计息方式,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账单、网站公告等渠道告知乙方。

  四、乙方持卡人预借现金(转账)、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预借现金(转账)交易或准贷记卡透支交易自甲方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五、乙方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甲方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信用卡账户消费欠款无需支付透支利息。

  六、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七、乙方办理本合约或甲方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甲方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按甲方依法确定并公布有效的费率标准执行,在乙方信用卡激活后,通过账户进行扣收。

  八、如遇信用卡交易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如乙方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可以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经甲方查询后确认交易属实无误的,乙方需承担相关查询费用。

  第五条 还款

  一、乙方可自愿选择主动或自动两种还款方式。可根据账单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主动归还至相应账户;还可与甲方约定,委托甲方在约定日期,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指定借记账户中自动扣收应还款项,乙方应确保在借记账户中有足额资金且账户状态正常,如因乙方借记账户存款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或各账户还款顺序不同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须逐一账户进行清偿还款,多个信用卡账户中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单位卡(商务卡)账户资金通过其指定单位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二、乙方可自愿选择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若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最低还款额是指持卡人在使用信用额度时最低需要偿还的金额。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当期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100%+信用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10%+预借现金的100%+分期付款每期分摊金额的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的100%+当期全部费用、违约金和利息。

  乙方未能在最后还款日甲方系统日终时间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根据甲方收费标准支付违约金,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乙方同意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0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但甲方保留单方变更债务还款顺序的权利。

  四、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甲方可进行催收追索并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等措施,同时乙方授权甲方直接扣划乙方在天津银行总行及天津银行任一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的款项用于 偿还 信用卡欠款,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用于 偿还 ,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甲方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 若采取此种方式 偿还 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惯例,在一定的时间依照一定的汇率进行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甲方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 依法 披露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由于甲方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

  一、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五年,以乙方收到的信用卡卡面印制日期为准。已过期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因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本合约继续有效。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需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办理销户手续。

  二、卡片到期后,除非乙方在到期前一个月声明,以书面、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终止续卡申请。否则默认为自动续卡(甲方另有规定的卡片除外),甲方将为乙方制作新卡,乙方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换卡时,如该信用卡停止发行,甲方有权为乙方更换其他指定类型的信用卡。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

  第七条 对账

  一、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就信用卡账户交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应及时查阅对账单,如乙方在当期账单还款日前未对对账单中列明的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其认可该项交易。 乙方在账单日起15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乙方应对未收到的对账单主动查询,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三、乙方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甲方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乙方应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有效,则乙方需根据甲方收费标准支付签购单调阅费。

  第八条 重要安全事项

  一、乙方应对本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卡片信息、密码信息等重要信息进行妥善管理,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使用者身份;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单地址、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以上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的,本行按照原预留信息发送相关文件后即视为有效送达。 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乙方的账户资料和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乙方应承担卡片转借他人、个人密码保管不善等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三、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及其他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宣传服务等)。若因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寄送地址不全或错误导致礼品未送达或礼遇无法落实,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并自愿承担该风险和损失。

  第九条 争议处理和其他

  一、甲乙双方如有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约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乙方在甲方预留的账单地址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上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甲方,未及时告知甲方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三、乙方与商户发生消费或购物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款项。

  四、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将乙方所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以下简称为“受让方”)。甲方转让该债权 (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的,乙方仍然承担本合约项下的所有义务。甲方将通过公告或按照乙方在甲方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公告或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乙方对该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乙方涉及债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受让方,并同意继续按本合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相关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相应信用卡中。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五、本合约关系不因《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本身及其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乙方中途换领新卡、乙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六、本合约由甲方负责解释。甲方承担本合约及所依据的《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订或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的告知责任,公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客户服务热线、短信等方式,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内容与乙方签署的合约条款不一致的,以甲方公告为准。乙方若不接受甲方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10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终止用卡,未在10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公告内容。

  七、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银行卡组织规则以及甲方《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和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其他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已完全知悉并了解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自愿遵守甲方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保证签名栏中的签名为本人亲笔签写。

  甲方设立24小时 客户服务 热线 956056 ,向乙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等服务

  本协议如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签署,与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信用卡计息及业务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1

  透支利息

  日利率万分之五,以365天计折合年化利率18.25%

2

  溢缴款利息

  不计付存款利息

3

  商务卡金卡年费

  160元/卡/年

4

  商务卡普卡年费

  80元/卡/年

5

  个人卡白金卡年费

  600元/卡/年

6

  尊尚白金卡年费

  600元/卡/年

7

  个人卡金卡主/附卡年费

  80元/40元/卡/年

8

  个人卡普卡主/附卡年费

  40元/20元/卡/年

9

  IC卡工本费

  20元/卡/次

10

  彩照卡工本费

  50元/卡/次

11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

12

  预借现金(转账)手续费

  透支金额的1%,最低5元

13

  IC卡跨行指定账户圈存费

  0.5元/笔

14

  补发卡片费

  20元/卡/次,加急40元/卡/次

15

  挂失手续费

  20元/卡/次

16

  紧急制卡费

  40元/卡/次

17

  签购单调阅费

  调阅国内签购单副本25元/份
调阅国外签购单副本100元/份

18

  短信服务费

  2元/月

19

  境内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

  2元/笔

20

  境外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

  15元/笔

21

  境外ATM机跨行查询手续费

  2元/笔

22

  ATM同城跨行转账手续费

  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3元/笔;金额在1-5万元(含),5元/笔

23

  ATM异地跨行转账手续费

  交易金额的1%,最低5元,最高50元

24

  灵活分期付款手续费

  按期计费,每期0%-1.5%

  按日计费,每日0%-0.05%

  具体收费标准以协议价格为准(分期年化手续费率详见表后注释1);

  提前还款时分期手续费收取规则为一次性收取剩余期数分期手续费或一次性收取剩余未还本金的3-5%,具体收取规则以协议约定为准。

25

  账单分期付款手续费

26

  现金分期付款手续费

27

  大额分期付款手续费

  注释1. 分期业务折算年化手续费率:0%-21.26%。(以上比率是根据客户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客户实际支付的手续费金额仍以账单列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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