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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东莞银行(本合约中具体指受理信用卡申领人申请的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现与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基于知悉并理解《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东莞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一)乙方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

  (二)乙方可向甲方为其他自然人申请附属卡,附属卡申领人须年满十六周岁,附属卡的所有账务均被记入主卡账户。

  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账户信息(收款账户、还款账户)等资料。不论乙方的申请是否获得批核,甲方不再予以退还。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等)、行政司法部门(工商、税务、审计、公检法、公积金中心、社保、环保等部门)、通信运营商、银联等机构查询、采集、处理、留存、传递及应用乙方的学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学籍、各类资格证书等信息)、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信息)、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等信息)、联系信息、通讯信息、位置信息、交易设备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公积金和社保以及税务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

  甲方查询获得的上述信息可用于信用卡批核、信贷审批、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等合法的用途范围内。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的声明,甲方承诺对上述乙方资料保密。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上述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金融行业公会、社会征信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上述资料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如发生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乙方的,甲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留存在甲方的联络信息为准。

  乙方上述授权视同同意甲方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并报送乙方个人金融信息。甲方将审慎合法使用并保密。获取的信息涉及乙方隐私,乙方可能承担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信贷记录不良而导致的不良影响,乙方认可授权行为并知晓授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为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其个人金融信息提供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公司其他产品及服务,同意提供乙方个人金融信息给甲方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甲方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支付机构、甲方的联名卡合作方、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联名卡服务、增值服务、金融服务、还款等用途。甲方有义务要求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对乙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防范信息被非法使用。
如乙方不同意向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与甲方签约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将停止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乙方因而将无法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

  甲方按乙方确定的电子渠道通知信用卡账户信息或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通讯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等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额度授信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给予乙方信用卡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可以为循环授信额度或非循环授信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交易及还款记录、欺诈风险、乙方担保人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乙方账户的授信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增加相应的担保。如乙方需要向甲方申请非循环授信额度的,经过甲方审批同意后,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非循环授信额度有关合同。

  (二) 乙方信用卡额度(包含循环授信额度、非循环授信额度、利息及相关费用等)的担保按与之相关联的担保合同执行(如有)。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为乙方指定的人士发放或注销附属卡。主卡和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同意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甲方将依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乙方信用卡及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调整、冻结账户、销户等),并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等电子渠道消息的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可实时查询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第三条  使用

  (一)信用卡一般用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领域或用于提取现金、转账、扣费等,不能透支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乙方不得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于虚假交易,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

  (二)为保护持卡人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甲方并无核对的义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用卡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使用信用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及金融监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对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甲方有权予以拒绝或要求乙方立即归还账户所欠资金,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乙方可选择密码方式或只使用签字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双方同意以电子数据作为交易确认依据。如乙方选择密码方式,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将自行承担损失。若乙方遗忘密码,可申请重置密码。

  (五)若因使用信用卡而使用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乙方须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该等其他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并同意受其约束。本款所指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分期付款业务、积分及优惠,或操作自助设备,或开通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自扣还款、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例如银联在线支付、支付宝支付、财付通支付等)等。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官网、第三方机构等渠道查询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

  (六)IC卡信用卡账户为主账户,可透支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乙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即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圈存交易不可撤销。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不挂失、不可透支、不可提取现金和转账,仅可用于小额消费。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交易。因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卡片保管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七)乙方承诺不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并承诺不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八)对某些交易因习惯或特殊性质,而无须或无法进行签名或密码验证的,如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邮购、网上购物和未及时列入账单的酒店消费等,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POS消费、互联网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不得以单据上无签名或未进行密码验证为由拒绝付款,相关交易情况以商户提供的电子信息为准。对于因真实交易产生的商户补扣款,乙方不得以没有签单或者授权扣款为由拒绝付款。

  (九)乙方知悉并同意,为便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信用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电话、微信银行、手机银行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十)乙方知悉在收到实体卡前可申请激活网上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端、手机端以及其他互联网交易)消费功能,线上消费功能激活后,乙方凭持卡人卡片信息(持卡人卡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卡号、有效期、信用卡安全码等)或手机验证码可进行线上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分期、转账等),并自愿承担开通线上支付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网上交易的法律后果。

  (十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费用

  (一)银联卡使用人民币为记账币种,乙方在境内外的所有交易均按照中国银联及收单银行有关规定折算成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VISA卡使用指定币种为记账币种,甲方以记账币种授权该交易,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以及相关费用等根据VISA卡组织清算当日规定的汇率折算为记账币种金额,按信用卡记账日前一工作日甲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以自动购汇方式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乙方须承担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费、货币转换费等费用。

  (二)信用卡透支日利率为0.05%,对应的年化利率为18.2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甲方相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甲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和电子现金不计付利息。

  (三)乙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现金透支交易,不能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四)除透支利息外,甲方还将根据乙方的用卡情况收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挂失手续费、补卡手续费、违约金、以及取现、转账、分期付款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甲方官网、营业场所等不时公布的费率表。甲方对费率表作出任何变更,甲方将提前公告和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通知、报刊公告等)乙方。该等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同意接受甲方的变更内容,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注销信用卡,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费率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  对账单

  (一)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账项),甲方应于当期账单结计其账务后向乙方发出对账单。乙方在账单日10个工作日后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偿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甲方提供的对账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对账单、自助语音查询、网上银行查询、手机银行查询、微信银行查询等。甲方向乙方寄发的纸质对账单地址以甲方系统登记为准。

  (三)乙方一旦申请取消纸质对账单,则甲方不再为乙方寄送纸质对账单,乙方可通过甲方的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信用卡对账。

  (四)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对账单交易有异议为由拒绝偿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

  (五)乙方有权要求对认为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并支付调阅账单手续费。在查对过程中,乙方仍应按时偿还该对账单下的债务。乙方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如经查对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承担因查对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

  (六)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的纸质对账单,索取十二个月以上的纸质对账单则需支付账单补印费。

  第六条  还款

  (一)乙方使用甲方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可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1.免息还款期待遇。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对账单下的全部本期应还款额即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非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待遇,全部应还款额均从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

  2.最低还款额待遇。乙方可按照甲方对账单上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银行规定的乙方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上一期账单中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的10%、超限部分、预借现金、费用、利息、分期分摊金额等。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将产生逾期和违约金,同时逾期将影响乙方的信用记录。

  (二)乙方应及时偿还因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

  第一还款顺序原则:先还已出账单,再还未出账单。

  第二还款顺序原则:90天以内的账单还款顺序为利息→各项费用→本金;超过90天以上的账单还款顺序为本金→各项费用→利息。

  第三还款顺序原则:先还循环授信额度透支业务产生的应还款项及各项账户费用,后还非循环授信额度分期业务产生的应还款项。非循环分期额度部份的应还款项,按业务发生时间先还旧后还新。

  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三)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若乙方经甲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时,甲方有权停止该卡的使用。

  (四)乙方可选择甲方提供的自扣还款功能,并遵守自扣还款业务相关规定。乙方选择自动扣款的,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前一天其指定扣款账户内有足够金额偿还信用卡欠款,以确保甲方扣款成功。

  (五)无论是乙方自行申请或是根据甲方的决定,一旦卡片被注销或信用卡账户被终止,甲方将停止与乙方信用卡或信用卡账户有关的一切服务,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未还债务。

  第七条  有效期

  (一)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卡片的过期失效、更换或销卡而消灭或改变。

  (二)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应办理到期换卡手续。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更换新卡后,自动续约,续约期限为5年。

  (三)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四)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换卡时,若该信用卡类型已停止发行,甲方有权直接为其更换为甲方指定类型的东莞银行信用卡。

  (五)乙方有权通过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等指定渠道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未偿还账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发生但未记账的交易及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  所有权

  (一)甲方拥有信用卡的所有权。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信用卡使用情况,风险控制需要,市场整体状况,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自行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乙方使用卡片或与卡片有关的特定服务、上调或下调乙方的信用额度、不换发新卡等,并要求乙方清偿全部未还债务。

  (二)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罚金 1000 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若乙方被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甲方有权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为乙方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其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乙方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被联合国、公安部等组织(或有权机关)列入制裁名单、红色通缉令名单或涉及被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将乙方作为涉嫌洗钱客户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

  第九条  欠款催收及抵扣

  (一)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本人催缴欠款,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其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

  (二)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三)甲方有权从乙方开立在东莞银行系统内的任何账户(包括定期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对于甲方行使抵销权而产生乙方利息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十条  关于联名信用卡的特别约定

  (一)本条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东莞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信用卡”)的情况下适用。

  (二)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给联名信用卡合作方。

  第十一条 其它

  (一)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信息等作为甲方向乙方告知安全、交易账单和宣传活动等信息的重要途径,为保护乙方权益,为更好向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乙方同意以其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或微信账号等通讯方式接收甲方及甲方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短信、微信推送、电子邮件及电话。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动态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防止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或被冒用。

  (三)乙方须对因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它不谨慎或不良行为而发生的卡片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乙方不得将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交易动态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如信用卡丢失、被盗或被冒用,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的客服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或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同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东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该申请表中对有关事项的记载或约定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东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如通信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如有变动,须立即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

  (五)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甲方将补发新卡,乙方承担换卡手续费。对于IC信用卡,如果芯片损坏,原卡中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将转入主账户中。

  (六)乙方若使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须按照甲方网上支付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中使用信用卡,并要充分了解该类交易的交易对象、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乙方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七)如所申请的信用卡属联名卡,各联名信用卡专享的特色及优惠服务,以联名卡相应的产品说明为准。甲方有权对本联名卡的各项优惠及服务进行修订。所有特色及优惠服务以甲方通过各网点或官方网站对外最新的公告内容为准,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

  (八)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甲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户处理。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一)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二)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争议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其他:            

  (仲裁机构名称)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网络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确认,若无纸质申请材料的情形均视为选择第2项,或未在上述条款中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或多选、涂改等选择不明确的情形均视为选择第2项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即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项中的仲裁规则选择不明确的不影响仲裁条款的达成,可直接适用所选仲裁机构的一般仲裁规则。

  第十三条  送达条款

  (一)乙方确认以信用卡申请表中预留的电子邮箱,作为双方之间往来以及涉诉讼(仲裁)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材料的有效送达地址;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短信通知号码。甲方向乙方以及法院、仲裁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材料,均可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之任一方式发出,送至约定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如乙方的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发生变更,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乙方变更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需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修改登记,送达结果不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不正确、更改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不通知等)而改变,均视为已经送达。

  (二)乙方确认信用卡申请表上载明的通信地址作为其本人的有效送达地址,双方之间以及诉讼(仲裁)程序中的相关通知和材料,除特别约定之外,以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前述载明的通信地址,自通知或相关材料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经送达。并且乙方确认信用卡申请表上载明的当前地址、户籍地址、单位地址均为有效送达地址,甲方向乙方以及法院、仲裁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材料寄往前述任一地址均为有效送达。乙方变更地址,需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通过其他自助渠道进行修改登记,送达结果不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地址不明确、更改地址不通知、拒签等)而改变,均视为已经送达。

  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和法院、仲裁机构有权选择上述三种送达方式(即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函)之任一方式送达相关通知和材料。

  第十四条  声明

  (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二)本合约及《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甲方将提前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短信通知、邮寄信函、报刊公告等)乙方,该等变更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选择是否同意关于上述事项的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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