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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顺通信用卡领用合约(2020年1月1日生效)

      

  第一条 总则

  海峡银行顺通信用卡申领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海峡银行顺通信用卡(以下简称顺通卡),成为乙方顺通卡客户相关事宜合约如下:

  顺通卡适用《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甲方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的修改,下同;以下简称《章程》),履行本协议,本合约未规定的按《章程》规定处理,《章程》规定与本合约有冲突的以本合约为准。乙方对《章程》的修改,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于福建海峡银行网站发布,供甲方随时查询。

  第二条 名词定义

  顺通卡:是福建海峡银行发行的一种信用卡产品,该产品无免息期,使用该信用卡交易产生的债务,自交易日起按日计算手续费,并按账单周期统一收取,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按照账单列示偿还包括手续费在内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是指经乙方同意并核发给予顺通卡的人,本合约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和每个附属卡持卡人。

  顺通卡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顺通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人民币单币种账户。

  顺通卡交易:是指甲方通过使用顺通卡,或使用顺通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预借现金以及其他乙方认可的交易类型。

  预借现金:包含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现金提取是指甲方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顺通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现金转账是指甲方将顺通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

  信用额度:信用额度分为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是总授信额度,即乙方依据甲方信用状况核定的、甲方持有的乙方发行的所有信用卡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甲方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可能是一张或多张信用卡及这些信用卡的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甲方所有信用卡账户的共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将由乙方定期进行调整,但甲方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客户级信用额度。此外,甲方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客户级信用额度。甲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乙方确定的方式计算。账户级信用额度是指乙方针对甲方不同的信用卡账户,将分别设定信用额度,各账户间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调整,但甲方所有信用卡账户共用甲方为乙方核定的客户级信用额度。

  第三条  申领

  1. 申领条件:主卡申请人年龄:23-60周岁(含);附属卡申请人年龄:16-60周岁(含)(限主卡申请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主卡申请人需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为乙方存量个贷客户、房产客户、房贷客户(即房屋抵押贷款)、公积金客户、企业主客户等其他符合乙方要求的客户。

  2.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甲方授权乙方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信用报告,授权事项及用途包括:(1)审核顺通卡申请的;(2)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3)对已发放的顺通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4)异议核查,用于处理本人异议申请的;(5)涉及顺通卡业务的其他依法许可的查询事项。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采集并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具体内容依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甲方同意,在发生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乙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通过网络、报纸等公开甲方的违约信息。

  3. 甲方同意乙方向任何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顺通卡业务办理、提供顺通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联名合作方、为甲方提供相关顺通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3)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乙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甲方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4.甲方声明,乙方已经依法向其提示说明了相关条款,甲方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以上授权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以上授权条款的约定。乙方承诺对超出上述授权的查询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同意乙方保留甲方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6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方所确认有效,乙方按甲方确定的通讯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甲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的遗失、被盗用的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任何信息发生变更,应于10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乙方通过甲方所留信息无法与甲方取得有效联系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7. 甲方主卡申请人可为其指定的人士申请发放附属卡,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申请。甲方主卡申请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申请人与主卡申请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申请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8. 主卡申请人为其父母、配偶、子女申请附属卡时可以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主卡申请人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第四条 使用

  1. 乙方将在本合约中明确顺通卡使用有关规定,并通过网站公布等渠道向甲方提供,甲方在使用顺通卡时,应已理解掌握并遵循本合约及福建海峡银行的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2. 甲方领取顺通卡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立即在顺通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顺通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 顺通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仅授权甲方本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甲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否则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收回或停用卡片,且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给予甲方的信用额度仅供甲方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乙方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甲方的存款、对乙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4. 顺通卡电话银行密码适用于乙方顺通卡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顺通卡交易密码适用于顺通卡刷卡消费与预借现金。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甲方须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密码。甲方须凭“密码+签名”方式确认交易,即甲方刷卡消费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由于甲方未严格按规定方式确认交易而引起的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特约商户及乙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5. 甲方享有按照本合约及规定使用顺通卡的权利。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本合约使用顺通卡;(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乙方认为有违反本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其他风险信息或风险特征时;(4)顺通卡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交易,或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交易的可能性或特征;(5)甲方存在洗钱,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顺通卡交由他人使用或被乙方认为存在洗钱,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顺通卡交由他人使用等行为的嫌疑或可能性;(6)甲方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甲方进行警告;(2)在交易前、交易中或交易后对甲方的交易进行核实确认,甲方应配合乙方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3)调整甲方的信用额度;(4)中止或限制甲方使用顺通卡;(5)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顺通卡;(6)将甲方顺通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有权将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要求甲方一次性清偿。

  6.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用卡风险或预计可能产生风险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更换顺通卡等风险防范措施,若甲方拒绝协助或不予配合,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7. 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顺通卡卡片、卡号、密码、顺通卡账号等相关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若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安全的设备或网络系统上使用顺通卡,甲方在公共场所、互联网、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顺通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乙方过错导致顺通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引起的错误或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 甲方不得使用顺通卡和/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顺通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甲方仅可将顺通卡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期货、房地产等非消费领域。甲方办理预借现金的,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乙方应将顺通卡用于合法、合规的交易和场所;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监控、核实、限制甲方的顺通卡交易以及对顺通卡采取管制、止付等措施。对于乙方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乙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9.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依据顺通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记录和/或依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

  10.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顺通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11. 甲方两年以上持续不使用顺通卡,乙方有权停用甲方顺通卡。甲方顺通卡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乙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乙方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甲方有权止付。

  第五条  费用

  1. 顺通卡核发后,甲方应在激活后的第一个到期还款日前支付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已记账的年费不予退还或减免。

  2. 甲方刷卡消费和预借现金需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自交易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账单周期统一收取,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按照账单列示偿还包括手续费在内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2020年1月1日前(不含当日)核发的顺通卡,卡片有效期届满后一年,欠款本金余额将全部计入甲方最近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中;2020年1月1日后(含当日)核发的顺通卡,卡片有效期届满后,欠款本金余额将全部计入甲方最近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中。甲方应按账单及时归还。

  3. 甲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时,除应支付相关手续费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此外,甲方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甲方办理本合约或乙方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乙方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按乙方依法在网站上公告的最新标准执行。

  4. 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乙方有权依法行使催收、调整额度等权利,并要求甲方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甲方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甲方应承担乙方因催收欠款及行使权利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由于甲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 甲方存入顺通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若欲领回顺通卡账户内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银行柜台或自助银行设备提取,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6. 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月支付违约金。

  7. 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承担各类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通过乙方网站等渠道查询。乙方有权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调整,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若甲方未依约支付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甲方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

  第六条 对账单

  1. 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若甲方需修改账单日应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予以修改,并在下一期对账单中明确。乙方依照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按月向甲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乙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

  2. 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当期账单日后15日内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在查询结果确定前,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交易无误,甲方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及查询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费用。

  3. 甲方与特约商户或乙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顺通卡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 还款

  1. 甲方使用顺通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

  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约定方式扣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的,甲方应另行将还款资金存入信用卡账户进行还款,如未及时还款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换(补)发新卡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

  2. 同一账户中甲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欠款时,还款顺序依次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欠款再冲抵未出账单欠款。还款金额不足冲抵已出账单欠款的,先还逾期超过九十天的欠款,再还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的欠款。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费用;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及未逾期已出账单的欠款,还款顺序为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未出账单的还款顺序为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在出现甲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乙方认为甲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时,乙方有权变更甲方的还款顺序。

  3. 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欠款逾期,经乙方催收后仍不归还的,甲方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4. 甲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顺通卡等级,或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方顺通卡,并可授权第三方机构和所属机构没收顺通卡,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甲方使用顺通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合约、《章程》或有关业务规定;

  (2)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3)甲方利用顺通卡进行虚假交易;

  (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5)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8)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9)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顺通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

  (10)乙方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风险控管因素。

  5. 若甲方主动申请销户或要求停卡,或甲方不履行债务,或甲方顺通卡被停卡,或乙方认为甲方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时,甲方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第八条 挂失

  1.甲方顺通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电话银行(人工坐席或自助语音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任一情形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甲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

  (2)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3)甲方拒绝或不配合乙方调查;

  (4)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的顺通卡无甲方签名。

  2.甲方申请挂失生效后,乙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

  第九条 换卡与销户

  1. 顺通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甲方持有或使用顺通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乙方将在卡片失效前为甲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如未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要求终止使用信用卡的,由乙方决定是否为甲方更换新卡。如乙方为甲方更换新卡,乙方将按照乙方收费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2. 甲方向乙方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前,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并销毁卡片。乙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保留对甲方正式销户前发生欠款的追索权。

  3. 顺通卡和/或其账户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时,包括但不限于出现销卡、销户、账户被冻结、停止用卡等情形,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随时关闭顺通卡卡片项下的增值服务功能,已经收取的增值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十条  其他

  1. 顺通卡无积分服务。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章程》、顺通卡业务约定条款等内容进行调整,按规定公告后施行,无需再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顺通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甲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乙方其他服务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2. 乙方可选择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甲方送达与履行本合约相关的通知;其中针对不特定客户的公众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修改《章程》、本合约和收费标准等)经乙方营业网点或官网公告后,不再个别通知甲方。甲方同意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渠道接收乙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甲方如不同意接收乙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可要求乙方停止发送。

  3. 《福建海峡银行顺通信用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标准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以本合约的内容为准。乙方对本合约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的修改、增减或变更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将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一种或多种方式),乙方不再另行单独通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公告事项生效;但乙方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的,自乙方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公告事项生效。公告内容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内容与乙方签署的合约条款不一致的,以乙方公告为准。甲方若不接受乙方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期内办理顺通卡销户手续以中止用卡,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顺通卡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公告内容。

  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选择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相关仲裁裁决如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甲乙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方确认,如发生诉讼或仲裁,在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仲裁、执行等程序中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卡片寄送地址作为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评估拍卖文书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确认依该地址送达具有法律效力。甲方如有变更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应立即通知乙方,否则其后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实际收到的,亦视为已送达,如被退件则以退件日为送达日。

  5. 本协议经甲方在《福建海峡银行顺通卡申请表》上签字,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顺通卡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声明

  1. 甲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

  2. 乙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关于乙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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