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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信用卡按卡片信用等级的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按信息存储介质的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磁条复合卡和纯芯片卡(其中芯片磁条复合卡和纯芯片卡均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第五条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永久额度、临时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对信用卡透支金额、费用、利息等进行结计并生成账单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本行偿还信用卡欠款的实际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持卡人应偿还其当期应还款额的最后日期。本行到期还款日为自账单日次日起第25天。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照账单要求进行还款,否则按逾期处理。

  账单宽限期指账单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天数。本行账单宽限期为25天。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本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免息还款期不是一个固定的时段,长短取决于交易日和还款日,最长为56天。

  当期应还款额指截至账单日,信用卡账户下所有累计未还款总额,包括前期未还部分、当期新增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每期应当偿还的最低金额。信用卡最低还款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预借现金本金的一定比例,以及所有费用、利息、超额使用部分、分期付款当期金额、上期应还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等的总和(具体的比例以本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为准)。

  违约金指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溢缴款指持卡人实际还款金额高于全部应还款额的部分。

  还款宽限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后的一段时间内还款,免收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并且不被本行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时间。

  容时还款指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将当期账单全额还清,不计收循环利息;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归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不计收违约金。

  容差还款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金额小于当期应偿还总额10元(含)内不计收循环利息(取现业务除外);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金额小于当期最低还款额1元(含)内不计收违约金。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本行对信用卡可实行多卡归户管理,也可实行多卡多户管理。

  多卡归户管理,是指持卡人名下所有本行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账户。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主卡、附属卡持卡人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

  多卡多户管理,系指持卡人名下的多张本行信用卡不属于同一信用账户(主卡及其名下附属卡除外),不同账户的信用额度可叠加使用。

  第七条 申请人申领信用卡时,应按照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如为线上申请,申请人收到本行核发卡片后,持卡人本行柜面激活卡片时,应按要求抄录“声明”并亲笔签名),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资料,与本行签订《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同意本行通过合法途径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类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其个人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并知悉报送不良信用信息可能给其带来的相关影响)同意本行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任何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华融湘江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披露申请人资料,但法律、监管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行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持卡人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信用卡微信银行登录、信用卡手机银行登录等)、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应当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均须逐卡设置。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持卡人与本行达成协议的,可授权本行在信用卡激活前为其办理约定的分期业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本行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本行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本行要求销毁信用卡,因持卡人未销毁信用卡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持卡人须承担清偿办理销户手续前信用卡项下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一)持卡人有欺诈、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

  (二)持卡人拒绝或不配合本行调查;

  (三)持卡人未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上签名;

  (四)持卡人将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

  (五)有权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透支利息=日利率×计息基数×计息天数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业务和现金转账业务。本行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至清偿日按日计收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按月计收复利,并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收取标准见《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溢缴款取现或转账不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全额偿还当期账单应还款额的,可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账户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预借现金本金的一定比例,以及所有费用、利息、超额使用部分、分期付款当期金额、上期应还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等的总和。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无须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的征信记录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一)正常或逾期90天(含)内的: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

  (二)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按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

  (三)本行有权按适用法律、监管要求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进行现金转账业务,每日每卡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00元。办理信用卡溢缴款转账业务,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信用卡现金转账业务(含溢缴款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为本行开立的持卡人本人借记账户。

  信用卡预借现金手续费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自动扣收,手续费收取按本行公示生效的《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有权因业务需要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处理、转让本行拥有的债权。

  (二)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定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及时通知持卡人。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领用合约》等规定或约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机构(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其信用卡。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行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

  (六)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本行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七)对持卡人在我行留存身份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信用卡,持卡人未提出合理理由的,在持卡人更换有效证件前,本行有权决定暂停持卡人使用本行信用卡及相关产品。

  (八)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有权收回或拒绝发卡;持卡人可能存在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违反《领用合约》或本章程及本行相关规定或约定等行为的,本行有权中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九)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的,本行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通过信函、上门、公告、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持卡人进行催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从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将持卡人的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处分其他抵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持卡人对本行的债务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并保留对其合法收入及资产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十)本行有权将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十一)本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标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国家规定及本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标准可通过本行官方网站查询。收费价目及名录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十二)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一)向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的服务,对持卡人关于信用卡相关疑问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四)本行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经持卡人授权或另有约定、或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五)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本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对卡片使用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99反馈或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发生本章程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

  (一)持卡人应遵守本行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持卡人和保证人应当及时通过本行提供的途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信用卡卡片及卡号、有效期、CVV2等卡片信息和密码,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年费、手续费等费用及违约金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在对账单生成日(具体日期见信用卡开卡函或对账单)15个自然日内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主动通过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查询并向本行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若在到期还款日(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次日起第25天)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或索要对账单,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支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

  (六)若发生卡片丢失或卡片信息、密码泄露情况,持卡人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转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七)为保障本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本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八)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可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本行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华融湘江银行制定、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或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经本行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通告、营业网点通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语音电话通知等方式)30个自然日后生效(若需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在获得批准后再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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