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平安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应监管要求,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随卡赠送给持卡人的相关保险亦需遵守上述内容,涉及的卡种及保险责任如下附件所示,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我行将不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提供附件所示卡种相关保险。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