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申请
信用卡中心 >  银行公告 >  贵阳银行 >  关于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中领用合约部分内容进行增加和修改调整的公告

关于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中领用合约部分内容进行增加和修改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我行于2020年4月13日对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中的领用合约部分内容进行了增加和修改调整,具体如下:

  一、《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中贵阳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

  1、贵阳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2010年-2019年所有版本和相关涉及条款,增加或修订了《贵阳银行公务卡个人领用合约》第二条第9点相关内容,具体内容为:“9.甲方在最迟还款日(含)前未全额偿还本期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按月收取。乙方有权视甲方逾期情况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并对其在乙方开立的任一结算账户进行控制或对其所欠我行信用卡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滞纳金、违约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进行扣划。,约定了对逾期客户账户控制和扣划等内容。

  2、贵阳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2015年-2017年所有版本第八条,2018年-2019年所有版本第九条第8点和相关涉及条款,修改为《贵阳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第九条第8点,具体内容为:“8.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履行本合约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约项下业务划归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承接并管理,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或承接本合约项下业务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有权行使本合约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约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该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约定了诉讼管辖权转移等内容。

  3、贵阳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2015年-2017年所有版本,增加《贵阳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第九条第9点,约定了送达地址等内容,2018年-2019年所有版本第九条第9点,修改为《贵阳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第九条第9点,具体内容为:“9.送达约定 双方本合约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

  9.1.甲方申请乙方信用卡时填写的信息(住宅地址、单位地址、身份证登记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为甲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9.2.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为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9.3.双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向对方履行书面的通知义务;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未履行以上通知义务的,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因以下情形导致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①因为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②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人民法院的;③当事人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

  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或交邮后3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9.4.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时,以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

  9.5.本约定作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的影响。”,约定了送达地址等内容。

  二、《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中贵阳银行公务卡个人领用合约

  1、贵阳银行公务卡个人领用合约2010年-2019年所有版本和相关涉及条款,增加了《贵阳银行公务卡个人领用合约》第二条第9点相关内容,具体内容为:“9.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偿还本期最低还款额或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按月收取。乙方有权视甲方逾期情况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并对其在乙方开立的任一结算账户进行控制或对其所欠我行信用卡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滞纳金、违约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进行扣划。,约定了对逾期客户账户控制和扣划等内容。

  2、贵阳银行公务卡个人领用合约2010年-2018年所有版本第八条、2019年所有版本第九条第10点和相关涉及条款,修改为《贵阳银行公务卡个人领用合约》第九条第10点,具体内容为:“10.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履行本合约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约项下业务划归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承接并管理,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或承接本合约项下业务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有权行使本合约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约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该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约定了诉讼管辖权转移等内容;

  3、贵阳银行公务卡个人领用合约2010年-2018年所有版本和相关涉及条款,增加《贵阳银行公务卡个人领用合约》第九条第11点,约定了送达地址等内容、2019年所有版本第九条第11点,修改为《贵阳银行公务卡个人领用合约》第九条第11点,具体内容为:“11.送达约定 双方本合约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

  11.1.甲方申请乙方信用卡时填写的信息(住宅地址、单位地址、身份证登记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为甲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11.2.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为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1.3.双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向对方履行书面的通知义务;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未履行以上通知义务的,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因以下情形导致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①因为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②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人民法院的;③当事人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

  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或交邮后3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11.4.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时,以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

  11.5.本约定作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的影响。”,约定了送达地址等内容。

  以往版本未予约定或虽有约定但与本次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告内容为准,新的章程及条约内容将于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生效。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官网信用卡版块发布最新的信用卡章程。

看过该文章的网友还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