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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信用卡商户POS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东莞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开通了银联POS分期功能的POS商户发生了分期付款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东莞银行信用卡商户POS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POS分期”)是指东莞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开通了银联POS分期功能的POS商户发生的分期付款交易。交易成功后,持卡人按约定期数分期偿还交易资金,直至清偿全部交易资金为止。

  第二条  POS分期付款业务仅支持人民币消费交易,且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元人民币(对于商户有特殊规定的以商户的为准),最高不得超过账户可用额度。

  第三条  POS分期付款业务限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申请办理。

  第四条  业务流程

  1.持卡人在中国银联指定分期付款商户选购商品。

  2.持卡人在支付时,确定分期期数,并要求分期付款购买。

  3.分期付款交易成功后,持卡人须核实支付金额及相应分期信息,如通过POS机交易,需要在POS单上签名确认。

  4.POS分期交易完成后,持卡人可拥有购买的商品。该笔分期交易将在当期账单中显示,持卡人应按每月账单显示金额还款。若有疑问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956033查询。

  第五条  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1.本行提供POS分期期数有3期、6期、12期、24期、36期、60期,申请过程中以实际商户的公告为准。成功申请POS分期业务的,分期付款期数自刷卡成功后的当前账单期起算。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由系统自动对每期还款金额进行处理。应还本金从刷卡成功后的当前账单期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每期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须全额偿还,并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3.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再乘以期数,持卡人成功申请本业务即产生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一经收取,不因持卡人提前清偿全部未偿付的分期余额而退还。

  4.持卡人需按办理期数分期支付分期手续费的,每期分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x分期手续费率,在每期应还本金入账的同时入账。

  5.分期手续费率。具体分期费率以商户处的公告为准。本行保留根据成本核算、营销活动等需要随时调整分期期数、收费标准及手续费支付方式的权利(但在分期期数及收费标准调整之前已办理分期的交易,其收费标准不变)。调整后的分期期数及收费标准将通过本行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6.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第六条  POS分期交易成功后,持卡人账户可用额度实时扣减,当期账单周期为首期。

  第七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POS分期业务后,将在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分期手续费。消费交易金额继续占用账户的可用额度,并随着持卡人的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持卡人清偿全部POS分期余额。

  第八条  持卡人缴付信用卡账户当前全部透支款(不含POS分期未分摊的本金和手续费)后仍有多余款项的,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POS分期未分摊的本金和手续费。

  第九条  卡片到期续卡、挂失、补卡、换卡等情况不影响POS分期的延续,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全部清偿应还本金和手续费。如持卡人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则须对分期付款申请提前还款,否则分期业务将延续。

  第十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POS分期后,在已申办的分期业务生效期间,如果出现逾期2期(含)以上的,则已申办的POS分期将全部提前终止,持卡人须在当期账单期清偿所有未还的应还本金和手续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分期付款交易一旦完成,持卡人不得进行期数调整、展期等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分期付款享受免息期;如申请人未按时还款,本行有权按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未还全部款项的相应利息,并按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POS分期的还款期内注销账户的,须先清偿所有未还的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第十四条  撤销

  POS分期撤销只能在当天办理,不能够跨日办理。

  第十五条  提前还款

  持卡人可申请对未分摊及已分摊的POS分期进行提前还款。对未有第一笔本金分摊的POS分期进行提前还款,我行不收取所有未还手续费。对已分摊的POS分期进行提前还款,持卡人需提前清偿所有未还的应还本金和手续费。持卡人须在账单日前(不含账单日)致电本行客服热线 956033或本行认可的渠道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持卡人须在当期账单期清偿所有未还的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第十六条  退货

  持卡人与POS商户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况,已成功办理的消费灵活分期不受持卡人退货影响,持卡人仍须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全部清偿应还本金和手续费。如有需要,持卡人可申请对POS分期进行提前还款处理。

  第十七条  综合积分

  持卡人POS分期付款交易享受我行的综合积分,积分按每期入账金额计算,逐月累积到综合积分。

  分期付款交易撤销或退货时,持卡人综合积分按原积分累计额进行扣减。

  第十八条  分期商品的价格、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等信息均以商家公告或海报宣传为准。若持卡人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对商品的质量、价格、送货、退货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应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持卡人仍应按事先与本行的约定继续偿还所欠款项,前述争议不影响本行对持卡人所欠分期付款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行可依据认定的理由或风险控制等相关因素,提前终止持卡人已申办的全部POS分期,认定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等(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在本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

  3.持卡人违反《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非正常用卡;

  5.持卡人依法宣告破产等;

  6.本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第二十条  若本行行使本条款及细则第十九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应还本金和手续费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在当期账单期清偿所有未还的应还本金和手续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以上条款及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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