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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杭州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杭州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相关细则。

  一、灵活分期业务是本行为主卡持卡人提供的,仅可对其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类交易进行申请的分期付款业务。取现、转账、利息、手续费等交易不可申请灵活分期。

  二、仅限信用状况良好且当前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如卡片处于挂失、冻结等非正常状态或存在逾期等情形则不能申请。附属卡持卡人不能申请。

  三、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短信、24小时客服热线等渠道申请办理。

  四、申请灵活分期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需在500元(含)以上,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持卡人只可就某笔交易的全部金额申请,不可选择就该笔交易的部分金额申请。

  五、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

  六、各分期期数对应的分期手续费率具体标准如下: 

  

  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

  总手续费率

  折算年化利率

  3

  0.6%/期

  1.8%(0.6%/期*3)

  10.86%

  6

  0.6%/期

  3.6%(0.6%/期*6)

  12.56%

  9

  0.6%/期

  5.4%(0.6%/期*9)

  13.34%

  12

  0.6%/期

  7.2%(0.6%/期*12)

  13.86%

  七、持卡人可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灵活分期,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

  八、成功申请灵活分期的交易,总手续费将体现在持卡人的下一期账单中。每期应还本金在每期账单日分摊。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申请灵活分期业务的本金总额除以期数,对于每期应还本金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如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应还手续费金额等于申请灵活分期业务的本金总额乘以申请期数所对应的手续费率,在首期一次收取。

  九、当期灵活分期分摊金额可享受免息期,但不享受最低还款额优惠。

  十、持卡人成功申请灵活分期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及应支付手续费,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归还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偿还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及手续费。

  十一、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上期灵活分期应还本金将依照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计收利息。

  十二、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未偿还金额。

  十三、对已经进行灵活分期处理的消费类交易,不可再次申请灵活分期;灵活分期各期分摊金额不可再次申请灵活分期。

  十四、杭州银行有权依据其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灵活分期申请事项。

  十五、持卡人可申请对未分摊的灵活分期提前清偿所有未还本金,并须在下个账单日前(不含账单日)致电本行客服热线400-8888-508或95398申请办理,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六、已成功办理的灵活分期业务不受持卡人退换货等退款情况影响。

  十七、卡片到期续卡、挂失、补卡、换卡等情况不影响灵活分期的延续,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全部清偿应还本金。

  十八、若持卡人信用卡卡片/账户被销户、停卡、卡片到期未续卡等非正常状态,或存在逾期等情形,或持卡人违反本条款及细则,或持卡人逾期还款,或发生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或其他不正当使用资金等情形,或本行认为持卡人资信状况发生恶化,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业务时,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全部视为到期,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剩余手续费及其他相应费用,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九、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杭州银行信用卡章程》、《杭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处理。

  二十、本业务条款及细则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

  二十一、杭州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服务渠道通知,包括本行网站、营业网点、媒体、短信、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账单、电话等。

  二十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咨询或投诉,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400-8888-508或9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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