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天津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自2020年7月6日起,我行调整部分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标准,调整之前已办理的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剩余未分摊入账的分期手续费仍按原费率标准执行。
调整之后新发生的分期按照新的分期手续费费率执行。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分期产品 |
分期 期数 |
调整前 分期手续费费率 |
调整后 分期手续费费率 |
现金分期 |
18期 |
0.75%/期 |
0.73%/期 |
24期 |
0.75%/期 |
0.7%/期 | |
36期 |
0.75%/期 |
0.66%/期 | |
51信用卡自动分期(分期收取方式) |
6期 |
0.96%/期 |
0.89%/期 |
12期 |
0.85%/期 |
0.84%/期 |
因上述业务调整,自分期手续费调整生效之日起,原《天津银行51联名信用卡自动分期业务条款(A02012019V1.0)》和《天津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产品条款(2019V1.0)》更新为《天津银行51联名信用卡自动分期业务条款(A02012020V1.0)》和《天津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产品条款(2020V1.0)》。
特此公告。
天津银行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