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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津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的公告

      

尊敬的天津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自2020年7月6日起,我行调整部分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标准,调整之前已办理的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剩余未分摊入账的分期手续费仍按原费率标准执行。

  调整之后新发生的分期按照新的分期手续费费率执行。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分期产品

分期

期数

调整前

分期手续费费率

调整后

分期手续费费率

现金分期
(标准费率、一次性收取方式)

18期

0.75%/期

0.73%/期

24期

0.75%/期

0.7%/期

36期

0.75%/期

0.66%/期

51信用卡自动分期(分期收取方式)

6期

0.96%/期

0.89%/期

12期

0.85%/期

0.84%/期

  

  因上述业务调整,自分期手续费调整生效之日起,原《天津银行51联名信用卡自动分期业务条款(A02012019V1.0)》和《天津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产品条款(2019V1.0)》更新为《天津银行51联名信用卡自动分期业务条款(A02012020V1.0)》《天津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产品条款(2020V1.0)》

  特此公告。

天津银行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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