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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

      

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

(版本号:2020V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银行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天津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天津银行信用卡业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由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发行,记录持卡人账户交易等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银行服务及非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 本行信用卡按照所属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和国际卡;按照是否向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商务卡);按照卡片专属用途或指定客群不同,分为标准卡和主题卡;按照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等;按照联名合作单位性质不同,分为联名卡和认同卡;按照主导和附属关系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卡片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等。

  第四条 本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均适用于本章程。本行、持卡人、保证人、合作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功能及使用渠道

  第五条 信用卡功能

  本行信用卡主要具备支付、信贷、增值服务等功能。

  个人信用卡具备信用消费、预借现金(转账)、免息还款期、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电子现金账户圈存圈提、小额免密免签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

  单位卡(商务卡)具备信用消费、免息还款期、分期付款、与其基本存款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等功能。

  第六条 信用卡使用渠道

  信用卡使用渠道包括:国内外带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特约单位和自助终端;本行营业网点柜面、客服中心、自助终端、POS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短信以及与本行建立合作关系的商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渠道。

第三章  信用卡申领条件

  第七条 个人信用卡基本申领条件

  (一)信用卡主卡基本申办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居住或工作地点在本行服务覆盖范围之内;

  3.具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和稳定的还款能力;

  4.具备还款意愿,信用状况良好;

  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信用卡附属卡基本申办条件

  1.与主卡申请人或持卡人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

  2.年满14周岁;

  3.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单位卡(商务卡)基本申领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有关部门合法登记并注册;注册地点、主要经营场所以及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在经办机构所在地;单位运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单位卡(商务卡)。

  每个申请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商务卡),持有并使用单位卡(商务卡)的具体人员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该等指定或撤销须获得本行书面认可。申领单位承担本单位名下所有单位卡(商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使用单位卡(商务卡)的人员若发生超越授权、违法或不当使用单位卡(商务卡)等,则该等人员应对由此产生的债务与申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信用卡申领手续

  第九条 申请人申领本行信用卡,须正确、完整、准确、真实填写申请表和相关文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一经签署并向本行提交申请材料,即视为申请人知悉并充分了解和接受本行信用卡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本行领用合约的各项义务,并同意遵守本章程及相关规定。本行可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

  第十条 申请人同意无论本行是否核发信用卡,申请表及有关申请材料均由本行保留及内部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发卡种类;核定申请人的授信额度等。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最高授信总额度内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年费、手续费)与本行实现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收到信用卡后立即通过指定渠道办理激活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写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且在使用信用卡时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三条 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本行,持卡人有权依照本章程和本行领用合约的约定在卡片有效期内持有并使用。卡片的有效期限以持卡人收到卡片卡面所印制有效期到期年月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可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通过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终止续卡申请,并结清债务、办理销户手续、卡片交回本行或自行剪毁处理;如持卡人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内未提出终止续卡申请,则视为同意到期自动续发新卡并收取相关费用。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过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改变。

第五章  信用卡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本行信用卡为实名制账户,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本行批准的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个人信用卡透支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否则,本行有权收回信用卡,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行对持卡人实行信用卡统一授信管理,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大额分期付款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预借现金(转账)额度等合并管理,不超过持卡人客户级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六条 信用卡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账户预借现金额度,并且不得超过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使用。

  第十七条 附属卡与主卡持卡人共享同一授信额度,主卡持卡人有权调整附属卡可用信用额度比例或限额,附属卡持卡人无权调整主卡可用信用额度比例或限额。

  第十八条 本行对单位卡(商务卡)申请单位名下单位卡(商务卡)账户实行统一额度管理。单位卡(商务卡)申请单位可为其持卡人指定授信额度,每张单位卡(商务卡)的授信额度相互独立。同一申请单位名下所有持卡人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对该单位的总体授信额度。单位卡(商务卡)账户不允许超限使用,消费积分累积到单位卡(商务卡)账户名下,不支持附属卡申请和紧急制卡申请。

  第十九条 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变化,对持卡人授信额度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信用卡只能用于本行和银行卡组织允许的合法交易,提取的现金只能用于合法用途,并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当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特约商户POS机具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行、收单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行信用卡账户可根据业务需要以实际交易币种作为交易货币,以人民币作为记账货币,以人民币或指定币种作为清算货币。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遗忘密码,可通过本行指定渠道办理密码重置。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电子现金账户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可挂失、不可取现、不可注销、不可止付,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信用卡圈存交易视为非现金交易,按一般消费交易进行账务处理,圈存交易金额计入当期账单,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同步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天津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客服电话等渠道查询、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与商户发生消费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护措施。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主卡和附属卡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利息、费用以及积分等均在主卡账户内合并计算,并体现在主卡持卡人账单中。附属卡持卡人可对其附属卡个人信息及卡片信息进行变更,无权变更主卡持卡人个人信息及卡片信息。

  第三十条 持卡人应及时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本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按照监管机构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的顺序进行冲还。本行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为持卡人的合法收入,并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后,本行可为持卡人换发新卡。卡片挂失需缴纳挂失手续费、申请补发新卡需缴纳补发卡片费。

  第三十三条 信用卡发生卡片毁损、磁条消磁、芯片损坏等情况通过本行指定渠道申请换卡,申请换卡需缴纳补发卡片费。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信用卡时,应将卡片交回本行或自行剪毁处理,本行通过圈提交易将电子现金余额转回贷记账户,并结清贷记账户账务后,再为持卡人办理销卡手续。

第六章  信用卡计息和收费

  第三十五条 信用卡透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有关利率或允许发卡行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的,以本行对外公告利率为准。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透支消费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本行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信用卡账户消费欠款无需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本行将对所有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持卡人预借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本行将对预借现金交易或准贷记卡透支交易自银行记账日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若未能在最后还款日本行系统日终时间前偿还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本行除计收透支利息和复利外,需对最低还款额中的未偿还部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信用卡账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预借现金(转账)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年费等各项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在持卡人信用卡激活后,通过该账户进行扣收。

  第三十九条 信用卡账户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收取规则以本行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告的《天津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为准。

第七章  本行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之外,本行还有如下权利:

  (一)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及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申请人及保证人的个人资料。申请人及保证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及提供其资产、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及保证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本行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及保证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确定授信额度。对批准和未批准的申请,本行都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二)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和刑事等法律责任。

  (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采取冻结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视情况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有权收回全部欠款。除上述规定外,本行有权随时基于安全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方面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甚至更换或收回卡片。

  (四)本行有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按本章程或领用合约的规定确定收费项目、费率及利率标准,并有权以直接记入持卡人账户等方式收取应收款项。

  (五)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本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和最后还款日前从其指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到期应还款项。

  (六)持卡人未能及时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本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催收、行使相关担保权利等其他措施进行追收。

  第四十一条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之外,本行还有如下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网站、用卡手册、电子银行等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使用说明、章程、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和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并在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通过本行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及告知;持卡人亦可随时向本行查询上述信息。

  (二)通过客服中心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口头挂失,经核验相关身份信息后,给予即时处理或答复;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三)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依照司法/行政机关或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以及本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为目的的情况除外,并且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本行可将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法律顾问、催收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四)通过电子账单、纸质账单、短信、微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服中心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银行服务电话等。

第八章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之外,持卡人还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信用卡对账单。

  (四)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疑义,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并按规定承担调单费用。

  (五)持卡人有权通过本行信用卡网站查询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各项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之外,持卡人还有如下义务:

  (一)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若本行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和其它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或保证人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资信状况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持卡人均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及时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通信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重要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的,本行按照原预留信息发送相关文件后即视为有效送达。

  (三)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预借现金(转账)办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四)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向本行主动查询,若本行已向持卡人预留账单地址、手机或电子邮箱发送纸质账单、短信或电子账单,但持卡人在交易后三个月内未向本行提出异议,本行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银行负责修订、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天津银行承担本章程修改或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的告知责任,告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客户服务热线、短信等方式,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行与持卡人之间在本章程、领用合约、信用卡项下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持卡人与境外机构之间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相应银行卡组织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如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签署,与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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