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申请
信用卡中心 >  银行公告 >  天津银行 >  天津银行信用卡保证合约

天津银行信用卡保证合约

      

天津银行信用卡保证合约

(版本号:2020V1.0)

  甲方(发卡机构):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保证合约。

  一、乙方自愿为(以下称被保证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向甲方领用的信用卡提供保证担保。

  二、本合约所称被保证人指单位卡(商务卡)申请人/个人信用卡申请人。

  三、持卡人信用卡的最高授信总额度为本金     元。在不超过最高授信总额度的前提下,乙方为上述额度范围内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到期的每一笔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为被保证人根据《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和被保证人与甲方所签订的《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最高授信总额度内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年费、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甲方实现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乙方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乙方同意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0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但甲方保留单方变更债务还款顺序的权利。

  五、乙方声明知悉并遵守《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有相应的保证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自愿为其担保。

  六、乙方确认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同意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资信状况的调查。

  七、乙方应履行的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承诺无条件履行其相应的保证责任。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八、乙方中途不愿继续为被保证人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被保证人使用信用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信用卡账户正式销户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被保证人信用卡有效期届满,乙方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为被保证人保证,在被保证人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九、乙方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意承担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通信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的,本行按照原地址发送相关文件后即视为有效送达。

  十、如被保证人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足额担保或被保证人已销户,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提前终止本合约。乙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保证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解除。

  十一、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变动的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金融办等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者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乙方对此无异议,甲方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信用卡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银行卡组织的规则以及甲方《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和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十四、本合约于被保证人信用卡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自账户结清所有账务并正式销户之日起自动终止。

看过该文章的网友还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