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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2021年版)

      

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2021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指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先透支后还款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信用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本行发行的信用卡,按产品等级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和无限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是否与合作单位联名发行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是否有实体介质分为实体介质信用卡和无实体介质信用卡。

  信用卡使用银联或国际卡组织标识,国际卡组织包括VISA、MasterCard、运通等。

  第四条  本行发卡方式包括在线发卡和线下发卡。在线发卡是指依托“e家银”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特定合作平台及本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互联网渠道发行信用卡;线下发卡是指依托营业网点和移动展业平台发行信用卡。

  第五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和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授信额度”指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等情况为其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一般授信额度、临时授信额度、专项授信额度等。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本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预借现金、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分期付款”指本行为持卡人一次性提供资金,并根据持卡人所选期数将资金分摊至各账单周期,或根据持卡人选定的借款期限,由持卡人按期进行偿还并支付分期手续费(或利息)的业务。根据办理方式分为主动分期和自动分期。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约定的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应在当期偿还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各类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预借现金、按期入账的分期付款交易金额、费用、利息,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并在当期的对账单上列示。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除预借现金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授信额度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或因使用信用卡授信额度向信用卡账户还款时在归还欠款后剩余的资金。

第二章  申领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本行申请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年满14周岁的个人申请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其附属卡的使用,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

  第八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授信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附属卡项下所欠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本行“e家银”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特定合作平台及本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申请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信息,与本行签订领用协议(见附件1)。本行在领用协议中征得申请人个人信息处理授权同意,申请人向本行提交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同意本行在法律法规许可情况下向相关有权机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平台进行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在平台上进行的密码、点击确认等操作),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十条  采用担保方式办卡的,需按本行规定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实体介质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因冒名使用等产生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收到无实体介质信用卡卡号等信息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为保证账户安全,持卡人应通过本行指定渠道设置密码。持卡人可通过卡号、有效期、安全码、预留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等信息进行身份验证后,绑定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渠道办理支付交易。

  第十二条  实体介质信用卡可在境内外带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或本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其他网络平台或其他受理点等使用。无实体介质信用卡仅能在网络上使用相关功能。

  持卡人使用本行信用卡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收单银行、特约商户、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人脸识别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本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以及在境外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交易的款项,直接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外带有VISA、MasterCard、JCB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本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交易的款项,根据每笔交易记账日汇率转换成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五条  持卡人向本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本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每月分摊入账金额将全额计入该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另有约定的除外。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一次性偿还。

  第十六条  信用卡设有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信用卡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的,应在信用卡到期前两个月通知本行,否则视为申请到期更换新卡;本行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

  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本章程、领用协议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本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

  换发新卡时,使用担保方式办卡的,重新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终止合作),导致无法补换卡的,持卡人可选择在还清信用卡欠款和相关费用的前提下销卡,或选择同意本行视情况为其发放其他同产品等级信用卡。

  第十七条  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盗、灭失、遭他人占用等情形的,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本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下同)、网点柜台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经本行确认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手续办妥后如需补办新卡,持卡人应按照本行规定办理补卡手续。

  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产生的债务和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持卡人拒绝或不配合本行调查,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卡号、有效期、安全码、密码或动态验证码等信息,遗失或被窃实体介质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信用卡发生伪卡欺诈交易等情形的,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本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本行调查。

  第十八条  持卡人有补换卡、修改密码或密码重置需要的,可通过本行提供的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按对账单所列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以外的其他透支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全额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具体计息规则为:对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计算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期间计算利息。  

  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预借现金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利息。

  第二十条  本行有权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持卡人的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除另有约定情况外,账户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年化利率为18.25%;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还清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授信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授信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授信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授信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但本行有权按照产品及客户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用现金、转账或约定还款等方式之一偿还账户欠款。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将按规定时间从其在本行开立的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六条  本行对持卡人的正常还款顺序为:上期利息、上期费用、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预借现金、本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逾期1-90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0日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有要求的情况下,本行可根据相关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二十七条  主卡持卡人向本行提出账户销户申请时,应先清偿该账户全部交易款项、透支利息和有关费用,并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销卡销户业务。同一账户下只有一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利息和有关费用后,可提出销卡、销户申请;同一账户下关联多张信用卡的,须在完成所有信用卡销卡后方可办理销户申请。本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本行对已收的信用卡年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该账户在办理完销户手续前发生的、非因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第五章  本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行在征得申请人授权同意后,可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在法律许可情况下向相关有权机关、单位和个人查核申请人资料,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等情况,并在业务范围内索取、留存申请人资料,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对应的种类、授信额度,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有权处理、转让本行拥有的债权。本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本行对申请资料应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故意泄露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或向持卡人申请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账户数字信息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或预留手机号码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寄信件或手机信息,否则本行不承担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等风险责任。

  第三十条  本行通过官方网站(www.czbank.com,下同)或营业网点对外统一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按照公布的标准收取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本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持卡人的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或暂停持卡人的信用卡使用;本行可对超过 6 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并将提前 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本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之一明确告知持卡人;持卡人可向本行申请调整信用卡授信额度,本行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本行可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协议约定的,本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第三十二条  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涉嫌洗钱、套现、欺诈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以及其他风险的,本行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所有信用卡使用;使用担保方式办卡的,行使担保权人的各项权利;从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以及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信用卡。本行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假冒他人身份证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5年内暂停其信用卡账户所有业务,并暂停为其新开立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有效期、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行应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三十七条  本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对有交易、利息、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利息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本行应在每月账单日结计其账务,通过电子账单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本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对持卡人个人信息的处理将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领用协议约定或与持卡人的其他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本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本行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可通过本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或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投诉。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但应按本行规定支付相应手续费,或有权通过本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户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统一服务电话等渠道向本行提出查询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授信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授信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授信额度,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本行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本行信用卡卡片,以及卡号、有效期等账户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信息、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卡号、有效期、安全码、密码或动态验证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本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等渠道办理挂失。

  第四十六条  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出借或出售信用卡而产生的责任及导致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用卡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并对因在非安全用卡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办理完销户手续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用卡,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五十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否则,除适用第三十二条规定外,本行同时有权对此类交易补计等同于透支取现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本行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等)。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业以及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本行申请变更。若持卡人未及时变更证件有效期及其他基本信息的,本行有权停止其使用信用卡。

  第五十四条  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期间,因非本行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行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生效前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如不接受修改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五十七条  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本行发布的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时间在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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