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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1.0版,2021年)

      

  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就信用卡申请、使用等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为审核乙方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依法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财产信息、征信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等)。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依法对收集、使用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2.除公务卡外,甲方对其他卡种实行多卡归户管理,乙方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同一客户账户。主卡客户可向甲方为其他自然人申请附属卡,附属卡的所有账务均被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全部清偿责任,同时附属卡持卡人对其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并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附属卡申领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授予信用额度及决定信用额度的范围,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或者要求乙方提供或增加合适的担保。甲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官方微信、对账单、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通知乙方。如乙方不能接受该等调整的,可要求甲方协商恢复其原信用额度,是否调整应以甲方最终的综合评估为准。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甲方按乙方申领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邮箱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可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文件。甲方或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通讯地址寄送或向乙方在甲方登记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均视为已送达,因乙方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或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息披露给甲方有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也同意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将乙方信息披露给甲方。乙方一旦接受该服务,视为乙方对甲方披露信息的行为予以认可。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申领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乙方选择签字方式确认交易时,所有签字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

      2.乙方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甲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信用消费、存取款、还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乙方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乙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应由乙方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乙方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3.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承诺不以转让、转借、出租、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

  将卡片交他人使用,乙方不得将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及个人信息等泄漏给

  他人,否则,乙方因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他不谨慎或不良行为导致的卡片及个人

  信息泄漏、卡片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

  4.乙方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甲方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5.乙方在中国境内外有“银联”或“VISA”或“其他卡组织”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ATM)及长沙银行各营业网点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守甲方、收单机构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6.信用卡只限于乙方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乙方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套取积分奖品、增值服务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进行调降乙方账户信用额度、提前中止分期、停止卡片的使用等风险管控,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甲方有权视套现行为为现金交易向乙方收取相应利息。

  7.乙方使用带有“闪付”标识的银联芯片卡或云闪付设备卡包括但不限于Apple Pay、华为Pay、小米Pay 等,可在贴有“银联”标识的部分具备非接触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签名确认。除Visa信用卡外,乙方申请办理的其他卡种甲方将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乙方可申请关闭该服务,内容详见长沙银行官方网站《关于开通长沙银行银联芯片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公告》。乙方通过该服务而产生的免密免签支付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第三条 利息和收费

  1.除公务卡免收年费外,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每年交纳其他卡种年费,年费由甲方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六天。乙方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已出账单的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支付复利。 

  3.对于乙方持卡人的现金交易(指任何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资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取现、转账等),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因此而形成透支的,甲方将从记账日起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4.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限额以《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业务息费标准》规定执行。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信用卡账户所有一般交易乘以10%;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所有预借现金、转账交易金额、累计循环信用利息;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其他利息;所有的费用和违约金。所有费用指:年费、快速发卡费、补发卡片工本费、卡片挂失手续费、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取现交易费、转账交易费等费用。最低还款额不低于50元人民币。如账单金额低于50元,则以本月账单金额为最低还款额。

  5.发卡机构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6.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的透支利率,收取年费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收费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甲方的最新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条 挂失

  1.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其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通过网络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网点柜台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乙方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乙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乙方签名,挂失正式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将卡片寄送给乙方。

  2.乙方须对因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他不谨慎或不良行为而产生的卡片丢失、被盗及冒用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1.乙方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持卡人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乙方持卡人的卡片的使用。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

  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持卡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税费等。

  2.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客户名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客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3.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扣划其在甲方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1.信用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逾期失效而终止。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2.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需在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销卡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3.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4.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无法用卡的,本行将视情况根据持卡人需要为其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或在提前3日通知乙方后停止该卡的使用。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甲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3.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的业务规则。

  

  第八条 本协议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2.本协议自信用卡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交还银行之日起生效。申请资料、《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业务息费标准》、《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用卡安全须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与甲方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乙方预留在甲方处的领卡地址、电子邮箱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4.乙方违约产生逾期欠款的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第九条 声明

  1.本合约所依据的《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微信、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乙方如对变更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在公告期内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变更内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可通过以上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修改和变更。

  2.乙方持卡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已仔细阅读,甲方就合同中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字体加粗部分)已向乙方做了特别说明和解释,并进行了充分协商。乙方对本合同内容具有清晰准确的理解,并自愿接受。

  3.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本合约的解释权。

  

  附: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业务息费标准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执行

时间

年费

Visa信用卡

Visa白金卡

主卡600元人民币,附属卡300元人民币

卡片有效期内无附加条件免年费

Visa金卡

主卡100元人民币,附属卡50元人民币

标准信用卡

钻石卡/白金卡

主卡100元人民币,附属卡50元人民币

每卡(首年免年费 , 刷卡1次免次年年费)

金卡

主卡80元人民币,附属卡40元人民币

普卡

主卡40元人民币,附属卡20元人民币

公务信用卡

免费


快递费

境内:20元人民币/封,境外(含港澳台):90~220元人民币/封,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收费标准不同,具体收费标准以快递服务商最新规定为准

每卡

新发卡快速发卡费

Visa信用卡

20元人民币

每卡

标准信用卡

公务信用卡

免费

卡片挂
  失手续费

Visa信用卡

每卡每次40元人民币

每卡

标准信用卡

公务信用卡

免费

补发卡手续费

Visa信用卡

每卡每次10元人民币,加急20元人民币

每卡

标准信用卡

公务信用卡

免费

境内外预借现金或转账手续费

Visa信用卡

境内:本行透支提现,按提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2元/笔)收取

每笔

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通过visa网络取现,手续费为取现金额的3%,最低人民币20元/笔

境内外预借现金手续费

标准信用卡

按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2元收取

公务信用卡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Visa信用卡

境内免费,境外收取领回金额的0.5%,最低人民币5元/笔

每笔

标准信用卡

免费

公务信用卡

透支利息

日利率0.05%(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该利率是通过计算内含报酬后年化而得,并非您支付的利息除以交易额的比例;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以实际收取利息的情况为准),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逾期还款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Visa信用卡

5 元人民币/份(每年可免费补制一次近12期电子对账单)

每份

标准信用卡

免费

公务信用卡

调阅消费单据手续费

Visa信用卡

境内:20元人民币/笔,境外:30元人民币/笔

 

每份

标准信用卡

公务信用卡

大额分期提前还款手续费

标准信用卡

以对外公示收费名录为准

每笔

外汇兑换
  手续费

Visa信用卡

免费

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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