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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快乐分期”之车位分期业务领用合约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快乐分期”之车位分期业务申领人 (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芙蓉信用卡“快乐分期”之车位分期业务(以下简称“车位分期”)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 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包括的《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快乐分期”之车位分期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内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同意甲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保留相关资料,甲方将按照我国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乙方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符合行业标准及惯例的保密处理。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收入、经营、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车位分期”业务申请。

  3.“车位分期”业务以“芙蓉信用卡”为载体进行分期资金的发放,仅限用于乙方在指定商户刷卡消费或通过受托支付完成分期款项支付,不能进行转账及取现。

  4.乙方承诺对“车位分期”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5.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财产、收入、经营、资信等状况随时调整其分期额度,甲方有义务将额度调整的信息通知乙方。

  6.甲方按乙方在申请表上填写的通信地址寄出“芙蓉信用卡”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邮箱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因乙方填写信息有误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其未能及时收到卡片的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7.甲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可采用乙方在申请表中预留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其他通讯软件中任何一种方式的,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在通过快递投邮三日后或通过挂号信投邮后七日后,即视为有效送达。如送达时因送达地址有误、无人接收、或其他不属于甲方的原因被退件或遗失的,仍然视为有效送达。

  各方确认:如果发生纠纷,以乙方在申请表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微信号、传真、电子邮件等)为法院/仲裁/公证机构/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向各方进行通知及送达案件材料、法律文书的合法、有效方式。法院/仲裁/公证机构/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采用邮寄方式的,因乙方所列联系方式有误或未及时告知甲方变更后的地址,导致诉讼/仲裁/公证/执行/调解等相关案件材料或法律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法院/仲裁/公证机构/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及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地方法院送达平台(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闪信+”)等电子送达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以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相关电子联系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电子信息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可不再向其约定的地址进行纸质文书送达。因乙方所列电子联系方式有误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相对方导致未实际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

  各方完全理解:在通过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其他通讯软件等方式进行联系时,有可能由于通讯运营商的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第三方原因,而导致其信息或资料泄密。各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同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二条 使 用

   1.乙方收到“芙蓉信用卡”后,应立即在“芙蓉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在使用“芙蓉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妥善保管“芙蓉信用卡”密码,只能使用密码的方式来确认交易的有效性;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如乙方遗忘卡片密码,可通过甲方网点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重置密码。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须自行承担。

  3.采用乙方在指定商户刷卡方式支付的,乙方应在甲方放款当天至账单日(18日)期间合理控制资金使用进度,否则因账单日当天溢缴款冲抵本期欠款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芙蓉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

  

第三条 账户、提款、交易管理

  1.“车位分期”分期请款支用成功后,资金当日以存款形式存入“芙蓉信用卡”账户成为信用卡溢缴款或由甲方根据乙方授权受托支付至指定账户。

  2.车位分期”资金仅能用于指定用途,禁止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房市、汇市、基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一旦乙方未按指定用途进行支付,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发放剩余分期资金、宣布乙方未偿还款项全部到期并要求乙方一次清偿。

  

第四条 利息、收费

  1.乙方首次新发“芙蓉信用卡”需加急的,需缴纳快速发卡费20元/张;乙方因卡片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缴纳挂失手续费40元/次、新卡工本费10元/卡,如加急还需缴纳快速发卡费20元/卡。

  2.“芙蓉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3.每笔“芙蓉信用卡”分期业务还款当日,乙方应确保“芙蓉信用卡”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归还当期本金及手续费,如资金不足,本金未还部分将从该笔“芙蓉信用卡”分期业务到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4.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未达到5元按5元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

  5.乙方“芙蓉信用卡”账户出现逾期,甲方将按照以下各项欠款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手续费和各项费用、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还款;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手续费和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6.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的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车位分期业务息费表》(见附件)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  分期手续费、还款规则

  1.乙方应在每笔“车位分期”业务到期日偿还该笔业务全部本金及手续费。

  2.本业务项下每期账单的欠款金额需全额还款。

  3.按月收取本金及手续费:指分期本金及手续费按分期期数平摊,客户须按月归还每月分摊本金及手续费;每月分摊本金=分期本金/分期期数,每月分摊手续费=分期本金*月手续费率。

  4.一次性收取手续费,按月收取本金:指分期手续费于首期(第一期账单)一次性收取,分期本金按分期期数平摊,客户须按月归还每月分摊本金;每月分摊本金=分期本金/分期期数。

  5.账单日为每月18号,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的第25天。

  6.乙方实际还款金额多于当期应还金额,如乙方未申请提前还款,多余金额不用于提前清偿其他“芙蓉信用卡”分期未到期本金及手续费。

  

第六条  挂 失

  1.“芙蓉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24小时客服热线挂失或通过甲方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客户端办理挂失或到甲方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挂失生效。“芙蓉信用卡”挂失后,乙方可通过致电甲方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补办新卡,由甲方将卡片送达给乙方。

  2.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甲方保留追索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1.“芙蓉信用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芙蓉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失效而终止。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2.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芙蓉信用卡”的,需在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销卡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3.若乙方有存续的“车位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4.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无法用卡的,甲方将视情况根据持卡人需要为其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

  5.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芙蓉信用卡”所有债务,在甲方办妥销户手续后将“芙蓉信用卡”销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八条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索取乙方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乙方发卡。

  2.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24小时咨询、查询、投诉和卡片挂失的电话服务,甲方对乙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应当给予答复。   

  3.“芙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保留不需说明理由的止付、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变化调整其分期额度,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合作商户没收 “芙蓉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4.乙方使用“芙蓉信用卡”仅用于满足其购买家庭自用车位的大额消费需求,具体用途以车位分期具体业务条款为限,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证明其真实用途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

  5.甲方将按乙方在申请表中确认的方式每月定期向有交易发生的乙方发送对账单,并列明乙方账户截止账单日的交易金额、本期应还金额、最低还款额及到期还款日。乙方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应在收到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未按时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账单日后10天内未收到账单,应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未按时联系的,视同收到且无异议。

  6.甲方有权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芙蓉信用卡”、盗用“芙蓉信用卡”、冒领冒用“芙蓉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卡片进行非法活动的持卡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并有权以乙方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乙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的,并且经甲方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届时,甲方有权以乙方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7.车位购买相关事宜乙方应与合作商户协商解决,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清偿所欠甲方款项。

  8.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若乙方经甲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甲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乙方所有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使用;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或其他担保权;从乙方在长沙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设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将乙方违约信息公布在长沙银行网站(www.bankofchangsha.com)上等,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9.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客户名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客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10.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卡片使用并依法催收。

  

第九条 反商业贿赂

  各方在订立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条款:

  1.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各方经办人以外的与本合约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条  关于征信信息提供的约定

  1.乙方同意:本合约签署后,甲方有权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征信业规范性法律文件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其所规定的数据,向征信机构提供双方在授信及/或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约项下的业务)中形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良信息)。甲方无须因上述信息的提供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认可、同意:在本合约签署之后,甲方有权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用途,采集乙方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乙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3.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甲方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乙方。乙方承认:甲方选择了本合约约定的任意一种联系方式向乙方进行该等事前告知,即已履行了事前告知义务。因此,在本合约履行期间,乙方应随时保持自身通讯方式的畅通、有效性。以保证甲方能顺利事前告之。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提示乙方充分注意:上述信息的提供将影响相关征信机构及其他机构对于乙方的信用评价;特别是不良信息的提供,将会对乙方的信息评价产生负面影响;因上述信息提供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不利后果,概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完全理解且无任何异议,并同意将通过严格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等方式来避免和减少不良信息的发生。本合约不良信息的定义适用《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三)款。

  

第十一条  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约定

  1.乙方同意,甲方可基于办理本合约项下业务或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收集和处理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财产信息、征信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等)。

  2.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基于催收、债权转让等需要,有权将已收集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合作方或受让方。

  3.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乙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本合约与《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约约定为准。

  2.乙方与甲方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采用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本合约签订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乙方违约产生逾期欠款的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声 明

  1.乙方确认:《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车位分期业务息费表》、分期手续费率等的修改或调整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在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公告后,即为有效,无需另行通知。

  2.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约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约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同时乙方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作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尤其是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减轻甲方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3.乙方确认:其签署申请表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约相关内容,本合约无需其再行签署确认。

  

  附件:车位分期业务息费表

内容

收费标准

备注

执行时间

分期业务手续费

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4%/年(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9.41%)

2021

1

分期收取分期手续费:0.4%/月(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8.96%)

提前还款手续费

1. 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允许自由选择提前还款时机,无需额外支付违约金,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2. 分期收取手续费的,分期期限在24期(含)以内的,不允许提前还款;分期期限在24期(不含)以上的,客户仅限在分期付款期限到期日前12个月内申请一次性全部提前还款,并需额外支付2个月分期手续费作为提前还款手续费,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每笔

年费

免费

每卡

短信服务费

每个月3元人民币/卡

推广期内免收,

推广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快速发卡费

加收20元人民币

每卡

卡片挂失手续费

每卡每次40元人民币

每卡

补发卡手续费

每卡每次10元人民币/加急20元人民币

每卡

  透支利息

  日利率0.05%(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无免息期

逾期还款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补制对帐单手续费

5元

每份

调阅消费单据手续费

境内:20元人民币/笔,境外:30元人民币/笔

每份

  

  说明:

  1、以上所列费用有变动,以本行定期在长沙银行官网www.bankofchansha.com等渠道对外公示的最新收费名录的为准。

  2、分期业务手续费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并非您支付的利息除以交易额的比例。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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