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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银行账户(银行卡)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告知书

      

  为落实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部际联席办相关规定,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从源头解决办理或买卖银行账户(银行卡) 用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问题,特将相关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涉及罪名和刑罚

  1、《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5 张以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包括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10 张以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买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明知办理的银行账户(银行卡)等用于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还违规办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非法向他人进行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9]85 号),自 2019 年4 月 1 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本申请人确认: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法律责任及告知内容,将依照执行。)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
        (法人盖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长沙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
新型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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