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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基于知悉、理解并严格遵守《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自愿申领信用卡,经与华融湘江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其申请资料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基于审核乙方信用卡申请、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乙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乙方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类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并知悉报送不良信用信息可能给乙方带来的相关影响),甲方承诺对收集、使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信用卡申请、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乙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华融湘江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以及相关资信机构)披露乙方相关资料及信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和个人金融信息。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业务合作机构对乙方相关资料及信用状况承担保密义务。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3.甲方对信用卡信用额度可实行多卡归户管理,也可实行多卡多户管理,具体方式以甲方审核为准。

多卡归户管理,是指持卡人名下所有本行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账户。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账户。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乙方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

多卡多户管理,是指持卡人名下的多张本行信用卡不属于同一信用账户(主卡及其名下附属卡除外),不同账户的信用额度可叠加使用。

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确定乙方的信用额度、领卡方式及信用卡种类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无论信用卡是否批准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相关资料及信息甲方均不予退回。

5.账户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或叠加额度,具体以乙方申请及甲方审核为准。甲方有权评估乙方的信用程度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或调整其账户信用额度,甲方须将账户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手机短信、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在通知发出10个工作日内要求甲方恢复,否则视为乙方接受。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6.甲方的芯片(IC)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纸质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所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电话银行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信用卡微信银行登录、信用卡手机银行登录等)、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均须逐卡设置。密码由乙方自行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可选择信用卡 “凭签名”或者“凭密码+签名”的方式使用(第四条情形除外)。乙方使用“凭签名”的信用卡刷卡交易时,仅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乙方使用“凭密码+签名”的信用卡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交易凭证上签名需与卡背面签名栏上的签名一致。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基于乙方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受理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针对上述交易(含预授权,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乙方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甲方取得付款承诺,并在乙方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离线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甲方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其中,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乙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4.乙方在境外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均以人民币(消费和预借现金的外币金额依照本行对外公布的实时外汇牌价由折算成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的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相关监管机构、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5.信用卡有效期限以卡面展示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如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提前30个自然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6.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换卡时,甲方有权直接为其更换为甲方指定类型的信用卡。

7.乙方申请停止用卡,需以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为前提,并及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或通过甲方电话银行通知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等基于信用卡销户之前的相关交易行为产生的其他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且未续期已超过45个自然日的除外)。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甲方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要求销毁信用卡,因乙方未销毁信用卡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须承担办理销户手续前信用卡项下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8.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9.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安全码(CVV2)等卡片信息,因保管不善信用卡及卡片信息被他人窃取或使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将信用卡或安全认证工具出租、出借、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乙方违反前述规定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引发的一切纠纷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甲方指定的方式申请重置或更换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信用卡损坏时,乙方应通过甲方电话银行等甲方指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12.乙方信用卡如遗失、被窃、被抢、被诈取或被乙方以外的人占用的,应立即通过甲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正式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正式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1)持卡人有欺诈、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2)乙方拒绝协助甲方调查;(3)乙方未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上签名;(4)乙方将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5)有权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13.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得挂失,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4.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有关机构(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因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全部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商户没收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且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

15.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甲方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可能存在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的行为。

16.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或以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获取甲方提供的综合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刷卡积分、奖品等)。乙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

17.乙方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18.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向乙方收取年费。

1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持信用卡具有互联网支付功能。互联网支付包含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等支付类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甲方物理网点、电子渠道开通上述支付功能的,甲方将依照监管要求验证持卡人身份、卡片信息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采取以上行为。

第三条   对账和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应通过电子对账单或纸质对账单(以下统称为“对账单”)等方式,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若未发生交易且账户没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可不向乙方提供当期对账服务。乙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具体日期见信用卡开卡函或对账单)15个自然日内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主动查询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若在到期还款日(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次日起第25天)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或索要对账单,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支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

2.乙方或其保证人(若有)应确保其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能正常收悉相关对账文件、消息、信息。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情况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

3.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个自然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公示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如利率变动,按甲方通过官方渠道最新公示价格标准执行。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4.乙方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则默认开通取现功能,即可通过自助设备、营业网点、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信用卡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需支付手续费及利息,利息自交易发生日起按《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公示的利率标准计收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

6.乙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用款,超额消费部分会全额计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

7.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但无须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的征信记录。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而且将影响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的征信记录。

8.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账户本期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百分之十,本期累计未还全部预借现金本金,以及所有费用、利息、超额使用部分、分期付款当期金额、上期应还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等的总和。

9.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1)正常或逾期90天(含)内的:按费用、利息、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2)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按本金、利息、费用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3)甲方有权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

10.乙方基于信用卡办理的分期业务后发生违约的,包括但不限于其信用卡账户逾期90天(不含)以上、发生违反本合约或章程的消费行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分期资金等,甲方将提前终止其信用卡账户下的部分或全部分期业务,且甲方有权对未收取的分期费用一次性收取,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   闪付小额免密免签

1.银联卡闪付联机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下称“小额免密免签业务”)是指在部分指定行业和特约商户内,针对乙方使用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卡以闪付方式发起、一定单笔交易限额以下、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签名确认的联机交易。通过上述联机消费方式发生的交易均视作乙方本人所为。  

2.小额免密免签业务默认开通,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取消或在甲方认可的范围内调整交易限额。  

3.甲方IC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单卡单笔上限1000元,单日累计消费金额上限1000元,单月累计消费金额上限3000元,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低上述上限。甲方有权根据中国银联规定及相关风险政策要求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4.当主账户被挂失、冻结、注销或者发生甲方认为的其他异常状态时,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功能也随之失效。乙方在有效期内须妥善保管IC卡,若乙方否认在IC卡正式挂失前72小时内发生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可致电甲方电话银行提起申诉赔付,甲方协助乙方向中国银联提交申请,对符合中国银联赔付规定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进行赔付。

第五条   信用卡使用的其他约定

1.乙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联名信用卡(含与第三方合作的认同卡、主题卡等,下同)的合作方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发生上述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主动清偿上述款项,甲方有权扣划其在华融湘江银行下辖任一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内的存款、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处分其他抵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乙方对甲方的债务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资金,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利息或收益(如有),扣收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的,视为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综合化服务。

4.甲方无需对因下列事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1)邮递或其他递送方式的遗失或延迟;(2)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作为或不作为;(3)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通讯设备或系统故障、网络通信中断、自助终端设备故障或其他甲方无法控制的情形;(4)由于甲方经事先公告后进行的停机检修或升级系统等原因发生的甲方失误、缺漏、延迟等。发生前三事项,乙方需要对第三方进行追责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

5.甲方如从国家有权机关、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乙方本人或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渠道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收回信用卡等措施而无须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2)乙方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的;(3)乙方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发生信用卡交易的;(4)乙方财务或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名下的所有信用卡连续两次(含)以上逾期还款的;(5)乙方信用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信用卡转卖、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6)乙方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除甲方另行许可外),或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的;(7)乙方拒绝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8)乙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或本合约其他条款的行为的;(9)乙方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其他情形。

6.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7.如乙方持有的信用卡产品因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定与要求变化,或甲方与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等的合作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发行,甲方将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约或在本合约项下为乙方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如甲方允许乙方信用卡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提供的会员资格和优惠权益,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约及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信用卡名称的变化等,经甲方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语音电话通知等方式)30个自然日后生效;乙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如乙方未在公告期内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卡函或对账单的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管辖法院向该等地址寄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所在地是指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

  本合约可以采用纸质文档和/或数据电文形式体现,乙方可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进行签约,非基于用卡产生的相关行为自信用卡申请人签署信用卡申请表之时即受本合约约束,基于用卡产生的相关行为经持卡人签署信用卡申请表并经甲方核准向乙方发卡后即受本合约约束。

第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章程》、金融惯例及甲方业务规定办理。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根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销户手续时失效。

第九条    乙方知悉并认可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乙方确认甲方已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文义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

  

  自动还款提示

1.必须使用您本人名下的华融湘江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办理自动还款,如提供的账号错误、证件不符、账户不正常等情况,将无法办理。

2.您填写自动转账还款资料,即表示同意授权本行代为从您的华融湘江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中扣缴资金归还信用卡账款。您可以在成功核发信用卡后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更改您的自动还款资料。

3.如您此前已申请过自动还款功能,在本次填写自动还款资料后,系统将会以您最新的申请资料更新您的自动还款设置;如未填写,则继续保留您此前的设置。

4.我行每月于到期还款日扣款一次,请勿另行还款,以免重复。请于当天保持扣款的华融湘江银行活期储蓄账户有足够余额。如余额不足时,则会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信用卡。

5.如您选择自动还款服务,请您务必勾选“最低还款额还款”或“全额还款”,若未勾选或两项均勾选,则默认全额还款。

  华融湘江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优惠政策

利息

日息万分之五

年费

白金卡:主卡100元/卡,附属卡50元/卡

免年费,

优惠日期至

2020年12月31日

金卡:主卡80元/卡,附属卡40元/卡

普卡:主卡40元/卡,附属卡20元/卡

  预借现金手续费

境内: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1%,最低2元

境外: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1%,最低12元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免费

超限费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按月收取

补换卡手续费

20元/卡

免收,优惠日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挂失手续费

40元/卡

补制账单费

5元/份(自索取日起前12个月内免费)

  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免费

  卡片快递手续费

境内:20元/封;境外: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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