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申请
信用卡中心 >  银行公告 >  杭州银行 >  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2021版)

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2021版)

      

  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2021版)

  甲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银行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主卡持卡人/附属卡申领人/附属卡持卡人(如无特别说明,乙方指上述主体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

  基于乙方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杭州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卡片申领及信息授权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用于申请信用卡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无论申请成功与否或到期终止,上述资料均不再予以退还乙方。

  二、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时, 可以采集、查询、打印或留存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部分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数据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门、公积金中心、人民法院、民政、工商、税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电信运营商、中国银联、其他第三方数据公司)生成的或其通过合法合规途径采集、整理、加工的相关必要的乙方的个人信用信息:(1)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2)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3)对乙方信用卡透支或个人担保进行评估和贷后管理;(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位卡、公务卡申请或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就信用卡相关业务的审批办理向中国银联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或其他相关信用卡组织(包括Visa、American Express、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风险信息数据库、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查询乙方的个人信息,如乙方资信出现恶化或违法、违规、违约用卡等风险情况,甲方可将有关风险信息向上述相关信用卡组织风险信息数据库报送。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乙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如乙方发生本合约项下违约事件(如未还清最低还款额、ETC费用未按时缴纳等),甲方会将因此产生的乙方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并在乙方个人征信中体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亦有权将个人相关信息(如卡号、姓名、证件号、手机号、欠款金额等)用于银行自行或委托的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服务合作方据此知悉乙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乙方的行为。

  乙方同意并授权,为更好地提供信用卡产品和服务(如为持卡人提供支付、还款、优惠活动、权益服务等),甲方可将乙方个人金融信息披露给信用卡发卡系统托管单位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及甲方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如美团、支付宝、腾讯财付通支付等)。

  三、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合约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甲方的业务需要使用乙方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四、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可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信用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乙方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此额度。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同一账户下各卡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该账户下乙方的总信用额度,各卡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总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同时将账户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通过甲方的服务渠道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为乙方指定的人士发放附属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同意对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若附属卡持卡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一、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信用卡即具备账户结算功能,乙方即同意与甲方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自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二、信用卡账户具有消费、取现、转账、存款、分期付款等功能,乙方完全知悉开通上述业务功能的潜在风险,并可对消费、取现、转账等功能申请禁止或限制交易。甲方发现乙方存在伪冒、盗刷、洗钱、套现等交易行为时,有权直接禁止或限制乙方进行相关交易。

  三、乙方在收到信用卡的同时,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收到信用卡后,须对卡片进行激活并设置交易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并不时修改密码,依据密码、指纹、人脸识别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乙方在境内外消费、预借现金及使用其他交易设备时,须遵守发卡组织、甲方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由于境内外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部分交易无交易密码校验功能,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依据信用卡磁条/信用卡卡号、卡片其他有效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记录和/或依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读取IC卡信息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不得以无密码、无签名、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

  银行卡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在发卡时默认开通,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以下消费时,无须在签购单上签名,也无须输入交易密码。小额免密免签单笔交易限额1000元,单日累计交易限额2000元,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在银联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修改。乙方可申请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信用卡电子现金余额以信用卡芯片可读余额为准,电子现金不得透支、不得转账、不得提取现金。在卡片损坏或销户时,可凭信用卡芯片读取的电子现金余额,将该余额转移到信用卡主账户上。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电子现金交易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柜面、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对部分交易进行功能维护或限额控制。

  五、如乙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乙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上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交易对手、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乙方可能承担因此引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六、乙方在使用甲方信用卡时,仅可将卡片用于信用卡组织以及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乙方保证不将信用卡用于任何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乙方自行承担在非法场所使用信用卡或进行非法交易导致的风险。甲方有足够理由怀疑乙方涉及非法行为的交易(如套现、洗钱、资金流入限制性行业等),甲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七、乙方发生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情形,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银行记录为准。挂失生效后因信用卡被盗用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有以下情形的应由乙方承担损失:

  (一)信用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将卡片转交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未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四)乙方未保管好有效身份证件或因密码保管、使用不当而被他人冒用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甲方不受理乙方信用卡内电子现金账户的挂失。

  八、信用卡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旧卡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的,乙方应凭有效证件及旧卡至甲方任一网点柜面办理电子现金余额转移手续。

  九、乙方如发生姓名、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及指定的邮寄地址等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续卡等信函寄失、延误及交易的禁止或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寄送地址作为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用于送达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当中的欠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欠款催收通知、对账单等;若引起诉讼或仲裁的,法院或仲裁院的诉讼材料、执行材料等法律文件。因乙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送达人,或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既视为送达之日;若采取直接送达时,如果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该文书一经留置即视为送达。

  信用卡申请表或电子渠道中填写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以及微信、钉钉、支付宝等即时通讯账号,同样适用于欠款通知、债务催收、发生违约事件导致诉讼(仲裁)等情形,甲方、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向乙方发送了相关文书,既视为送达。

  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同意司法机关可以电子送达方式或邮件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电子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传真、电子邮件、微信、钉钉、支付宝等即时通讯账号、移动微法院等官方电子诉讼平台。司法机关以前述任一码址发出法律文书、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即视为送达。

  双方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程序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有变更,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和/或管辖法院变更后的有效电子送达地址。如果因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或未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变更后的电子送达地址,使法律文书、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未被实际接收的,司法机关以前述任一送达地址发出法律文书、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均视为送达,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 还款

  一、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手续费、签购单调阅手续费等)、违约金、透支利息、透支本金等。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或以未收到账单、提醒短信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款项,或以此为由要求减免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息费,及调整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个人信用信息。

  二、还款顺序为先还上期账单,再还本期账单。同期账单的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违约金、预借现金款(包括非消费转账,下同)、分期业务分摊本金、透支消费款。

  三、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方式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最低还款额计算包括所有费用加上累计循环信用利息,加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分期业务分摊本金,加上预借现金交易金额,加上非现金交易金额的百分之十,加上超过授信额度用款。账单金额不足100元的,按实际账单金额计算最低还款额;若乙方账户出现逾期或止付等风险管制时,甲方有权按所有交易金额的100%计算最低还款额,具体金额以账单列示为准。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如未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的,另需按期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按监管要求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报乙方的违约征信记录。乙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的,则除预借现金交易外的其他交易均享受免息还款期。

  四、若乙方选择开通甲方自扣还款功能,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期间从乙方指定账户中扣款偿以还信用卡欠款,请乙方知悉并确认以下自扣事项:

  1、扣款账户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借记卡Ⅰ类或Ⅱ类银行账户,账户之间的资金转入和转出限额等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扣款时间为从到期还款日(含)开始,每天一次,连续四天,扣款时间与信用卡入账时间为同一天,但存在时间间隔,具体以系统记账时间为准。自扣期间如需对信用卡直接还款,请在自扣日的前一日17:00之前进行还款并到账,以免造成重复还款;

  3、应扣金额为扣款前一日系统日终处理后本期账单全部应还金额的未还部分,借记卡余额以扣款时的余额为准。请提前确认签约借记卡中的余额是否充足;

  4、借记卡扣款时首先从其活期账户中扣款,如有签约自转通知且原活期账户余额不足的,再从通知存款等签约自转通知的账户中扣款;

  5、只有主卡持卡人才能申请建立、撤销或修改自扣还款变更服务,上述变更服务需在到期还款日的前一日17:00前完成,否则不能保证当月生效。

  五、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甲方可采取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等措施,同时乙方授权甲方直接扣划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用来清偿债务,甲方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为乙方提供还款容时、容差服务。容时服务是指在到期还款日后的三天宽限期内还款,视同按时还款。容差服务是指在到期还款日前归还本期账单,未还部分在10元(含)以下,视同足额还款,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一、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本期账单全部欠款的,非预借现金交易享受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账单内所有交易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应收违约金=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x5%,最低人民币10元起。

  二、乙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

  三、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折合年化利率(单利)18.25%,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乙方所有未按期偿还的利息均按月计收复息。

  四、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信用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预借现金手续费、转账手续费、分期手续费、签购单调阅手续费、违约金等。

  五、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及电子现金余额不计收利息。

  六、乙方在境外通过中国银联网络、美国运通网络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交易的当地货币金额将由中国银联、美国运通按照当日的卡组织标准汇率直接转换为人民币入账。乙方在境外通过Visa卡组织网络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先由Visa卡组织在交易当日将当地货币转为美元,再按记账日发卡机构汇率转换为人民币入账。乙方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其中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结算金额的1.5%收取。

  七、杭州银行信用卡所有的计息和收费项目及标准以甲方制定并公告且不时修改的《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收费标准》为准。若有变更,乙方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收费标准》。计息和收费时无另行短信通知。

  第五条 对账

  一、甲方每月定期向持卡人发送账单信息,乙方可通过电子邮箱、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微信网厅、短信等电子渠道接收账单信息,但本账期内无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透支余额在10元以下或存款余额在1000元以下,或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时,甲方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期电子对账单或纸质对账单。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渠道获得账单信息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手机、邮箱地址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账单信息,及时核对账单内容。如存在寄送地址不准确、电子邮箱容量、互联网、个人电脑、手机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电子渠道账单不能按时收到,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若乙方对于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当期账单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项。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交易存在,乙方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承担该项交易款及可能导致的损失。乙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三、乙方可要求补寄6个月内对账单,乙方也可前往甲方营业网点获取近2年内的账单明细,超过2年的甲方只可提供交易明细。

  第六条 有效期

  一、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以卡片列示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

  二、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在卡片到期时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对于卡片未激活的、或卡片不能正常使用的、或续卡时持卡人年龄超过70周岁的,将不再到期更换新卡。若乙方所持有信用卡产品已停止发卡,甲方在更换新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续卡,毁损换卡)时可为乙方选择其他同等级别的相应产品。换领新卡后,甲方与乙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乙方从甲方领用新卡所产生的双方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及其随后的任何修订。

  三、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债务。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发生但未记账的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七条 所有权

  一、信用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甲方认为有违反本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时,甲方有权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乙方进行警告;(2)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或交易限制;(3)中止乙方使用信用卡;(4)不换发新卡;(5)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6)分期付款提前偿还。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二、若乙方申请信用卡后在两年内未主动激活卡片的,或已激活卡片,但在两年内乙方未发生主动交易的,或卡片到期后未进行正常续卡的,甲方有权为其办理销户。若乙方身份证件有效期过期且未到甲方营业网点更新,甲方亦有权为其办理卡片注销。销户后若乙方希望重新使用信用卡,须重新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乙方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乙方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其他

  一、甲方设立24小时信用卡专属热线,向乙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授权、投诉受理及挂失等服务。

  二、甲方通过官网等渠道向乙方提供有关杭州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标准、使用方式以及计息方式等相关内容。

  三、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甲方的服务质量。

  四、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ATM、CDM)以及特约商户POS机上使用杭州银行信用卡,应遵守甲方、收单银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和银行卡联合行业组织关于银行卡业务的有关规定。

  五、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如任何非乙方应付款项错误自乙方账户扣划,经甲方查实确认的,甲方可以在不损害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回转。上述账务处理,甲方将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乙方。

  六、实现甲方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含申请支付令),合约签订地为甲方及申请受理分支机构所在地。在争议处理期间,本合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为减轻诉讼成本,加快诉讼效率,甲乙双方同意争议解决可采用电子诉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立案、电子送达、线上证据交换、线上开庭等。电子诉讼是指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进行材料提交、起诉受理、送达、发表意见、质证认证、庭审、裁判、调解、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流程的诉讼形式。

  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于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双方清楚知晓以下法律后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原则上不得反悔;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条 本协议的效力

  一、 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公告后生效,修改后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如甲方收费标准变更,则甲方将事先于杭州银行官网www.hzbank.com.cn提前三个月公布。

  二、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要求,甲方有权利对本协议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对乙方加重责任或增加新的义务和责任,甲方将于新内容生效前至少四十五日于杭州银行官网www.hzbank.com.cn公布,乙方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申请注销卡片,如乙方继续使用卡片,则视为接受协议修改内容。

  三、乙方在杭州银行信用卡有效期届满、信用卡被注销或信用卡账户被销户之前在本合约下产生的所有义务不应受杭州银行信用卡有效期届满、信用卡被注销或信用卡账户被销户的影响而继续存续。

  重要提示(领用合约内)

  一、杭州银行信用卡申请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基本条件

  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原则上对于65周岁以上人群不发卡。外籍人士发卡年龄控制在25-60周岁之内;

  原则上工作单位或固定住所在杭州银行营业机构所在地,收入稳定;

  (2)附属卡申请条件

  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或非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与主卡人为直系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是经杭州银行信用卡中心同意的可申办附属卡的情况。

  (3)白金卡申请条件

  杭州银行白金卡申请人在满足上述一(1)(2)条款的基础上,尚需符合本行白金卡申请的条件。

  二、申请所需文件

  (1)主卡/附属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中国大陆人士请提供中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港澳台人士请提供通行证副本、外籍人士请提供护照副本);

  (2)工作证明文件(请提供以下工作证明中的任一种):有效的工作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原件、劳动合同、公积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证明、所得税扣缴凭证。

  除上述文件外,如能进一步提交以下文件,将更易获得获准:

  自有房屋产权证、本行储蓄、本行理财凭证、自有汽车行驶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杭州银行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及收费信息的变更将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服务渠道通知,包括杭州银行官方网站www.hzbank.com.cn、营业网点、媒体、短信、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账单、电话等。

  四、安全保密提示

  请注意用卡安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更多安全用卡知识详见杭州银行信用卡网站和信用卡用卡指南。

  五、信用卡章程

  信用卡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http://www.hzbank.com.cn/

  六、法律法规

  非法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将受相关法律的处罚。

  七、计结息规则

  信用卡相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及计息规则请详见领用合约第四条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收费标准》。

  八、客服电话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咨询或投诉,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400-8888-508或95398。

  

  信用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优惠政策

  年费

  持卡人用卡年费

  基本卡金卡:主卡100元、附属卡50元

  免收

  基本卡普卡:主卡60元、附属卡30元

  美国运通红卡免年费

  美国运通金卡:500元

  暂免

  挂失手续费

  信用卡遗失后挂失

  每卡每次40元

  免收

  透支利息

  使用透支额度取现(含转账)或账单金额未按期全额偿还

  按透支额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折合年化利率(单利)18.25%
透支利息未按时归还,则按月计收复息

  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

  违约金

  持卡人未按约定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

  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

  

  提取现金费用(含境外ATM及跨行交易)

  为持卡人提供透支及溢缴款的取现、转账服务

  按预借金额的1%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笔;大额分期卡跨行溢缴款取现(含转账)按人民币2元/笔收取

  公务卡免收;本行溢缴款取现免收;基本卡跨行溢缴款取现免收

  调阅消费清单

  调阅消费签购单

  国内消费清单每笔25元,国际消费清单每笔100元

  公务卡免收;查实非本人消费免收

  加急信函费

  信函特快专递

  20元/卡/次

  公务卡免收

  分期手续费

  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业务

  

  现金分期

  灵活分期

  账单分期

  

  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

  折合年化利率(单利)

  每期手续费率

  折合年化利率(单利)

  每期手续费率

  折合年化利率(单利)

  3

  0.85%

  15.24%

  0.60%

  10.86%

  0.94%

  16.84%

  6

  0.75%

  15.27%

  12.56%

  0.83%

  16.88%

  9

  0.72%

  15.29%

  13.34%

  0.79%

  16.75%

  12

  0.72%

  15.58%

  13.86%

  0.77%

  16.64%

  18

  0.75%

  16.42%

  /

  /

  0.75%

  16.42%

  24

  0.75%

  16.43%

  /

  /

  0.74%

  16.22%

  大额分期手续费以具体分期合同为准

  

  分期业务提前结清手续费

  提前终止分期业务

  提前结清手续费收取方式以各分期产品的分期合同或细则为准

  注:
1、分期手续费按照分期付款总额*每期手续费率*期数得出的金额收取,可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
2、折合年化利率是通过计算内含报酬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后年化而得,并非您支付的手续费/交易额比例,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可能导致实际值与参考值存在差异,仅供参考。

看过该文章的网友还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