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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日照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和批核

  1.主卡客户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及资信良好的自然人。附属卡申请人须年满十六周岁。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承诺完全遵守《日照银行信用卡章程》,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学历/学籍信息、婚姻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通信信息、行为信息、照片信息、设备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及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等资料,无论信用卡申请是否获得核批或到期终止,上述资料均不再予以退还。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可基于履行本合约及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对乙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使用、保存和销毁。甲方承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可基于履行本合约及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提供给第三方合作机构(如卡组织、信用卡联名卡合作方、外包作业机构、增值服务及礼品供应商等甲方的合作服务机构),甲方将承诺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4.在乙方申请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日照银行联名信用卡或主题信用卡时,即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给联名卡合作方,同时在申请联名卡或主题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亦完全知晓了解联名方相关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相关条款见合作方绑卡相关条款)。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联名卡合作方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5.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自乙方签署本合约日起至信用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销卡之日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调查、核实、获取、使用、保存乙方的信用报告、数字解读等,用于乙方信用卡申请及对已发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债务追索等。同时,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乙方也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乙方的基本信息和信用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6.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及工商、司法、公安、公积金、税务、社保、其他相关政府业务管理部门、学信网、通信运营商、生物识别平台、互联网平台、其他第三方合法渠道调查、核实、获取、使用和保存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学历/学籍信息、婚姻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通信信息、行为信息、照片信息、设备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及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以确定乙方的资信状况。银行查询获得的上述资料可用于信用卡申请及对已发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等合法的用途,对于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的声明。甲方承诺对上述客户资料保密。

  7.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或第三方合作机构等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金融行业公会、社会征信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亦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的第三方进行业务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8.乙方应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联系人知晓并同意乙方将联系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在信用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信用卡存续期间和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甲方有权向联系人了解、核实、获取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并请联系人向乙方转告相关信用卡业务事宜,甲方通知联系人转告相关事宜的,产生向乙方通知送达的法律效果。若因乙方未将上述事项告知联系人或未取得联系人同意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指定人员发放附属卡或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服务费用,下同)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乙方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注销前主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个人信息及资信状况,核定是否予以发卡、授予其授信额度,乙方的授信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乙方可在授信额度内设定其附属卡的使用限额。持卡人不可超授信额度用卡。

  乙方知悉乙方所持有的甲方信用卡均按甲方管理要求归入相应的信用卡账户,同一账户下的信用卡共享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若乙方在甲方开立两个及以上信用卡账户,甲方有权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并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11.甲方将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2.78%(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乙方首次申请信用卡,甲方将在信用卡核发通过后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网站公告、手机银行通知、网上银行通知、短信通知、电子邮件告知等)乙方核给的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若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提前通过网站公告、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但销户前应当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

  12.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低其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或者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甲方调整授信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对账单或电子渠道等方式予以通知。前述授信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

  13.乙方申领的信用卡可办理芯片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余额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乙方圈存(将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后可进行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交易不得撤销,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可读余额为准。

  

第二条 使用和保管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处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一致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须通过电话银行、甲方营业网点或其他甲方指定的途径激活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后方能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任何通过密码完成的交易或发出的指令,相应责任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柜员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上支付、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或办理业务时需要输入相关密码。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遗忘密码,可通过电话银行、甲方营业网点重置密码。

  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乙方应妥善保管芯片卡及密码、身份验证信息等个人资料,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芯片卡、密码、其他身份验证信息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3.信用卡仅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转让、转借、出租、质押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将卡片或者账号、密码等信息交他人持有或使用的,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利息和费用等后果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承担。乙方可以使用信用卡用于刷卡消费、提取现金、登陆网上银行进行网上支付、使用银行自助设备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信用卡资金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理财、期货、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公司或个人生产经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用途。甲方在认为需要时,有权限制或禁止乙方进行相关交易。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转让或泄露给其他个人或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持卡人负责,并承担因此给发卡机构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则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即可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或向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现金充值。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并按信用卡计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

  5.甲方在此提示乙方,如乙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MOTO类交易),乙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上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交易对手、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乙方可能承担因此引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将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均为重要的身份验证要素(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采用部分或全部验证要素识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及核实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晓、理解并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项下欠款。

  6.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无需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银联芯片信用卡持卡人可自主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此项服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关闭或恢复。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7.信用卡如发生遗失、被窃或其它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或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一定费用(详见计费标准)。

  乙方须对因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它不谨慎或不良行为而发生的卡片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信用卡挂失前该卡发生的交易款项乙方仍应承担还款责任,乙方不得以存在盗刷等争议拒绝还款。乙方还款后可向侵权方另行主张权利。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存在欺诈、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甲方不受理信用卡内的电子现金挂失。

  8.信用卡损坏时,乙方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换发新卡,乙方应承担换卡工本费(详见计费标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的,乙方应当持新卡至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现金余额转移手续。

  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后应按规定交纳年费。年费于激活当日从其账户中扣收,缴费周期为1年,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在卡片有效期内,每年的年费定期按前述约定日期从其账户中自动扣收。

  10.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进行脱机查询、消费、圈存等交易时,需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仲裁诉讼、法律文书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各类业务短信无法送达等后果以及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使用情况、资信状况、职业、收入、资产等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及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等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非法或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依约还款;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收回信用卡、调降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限制或取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中止或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当甲方做以上决定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其信用卡全部欠款的义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

  13.乙方在ATM自助设备及甲方柜面累计透支取现总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50%,每卡每日取现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0000元(含),因取现产生的所有利息及跨行取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1.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2.甲方将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微信、电子邮件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乙方应自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日起30个自然日内提出,否则视同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3.乙方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但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如经查询交易确认持卡人所为,相关调单费用(详见计费标准)由持卡人承担。

  4.乙方使用信用卡的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个自然日。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账单所列全部债务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利息。否则,全部应还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

  5.乙方同时可选择按照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最低还款额包括当期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若本期最低还款额低于100元人民币,则最低还款额为100元人民币。若应还款总额低于100元人民币,最低还款额即为应还款总额。

  其中,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本账单周期消费透支款项的10%+本账单周期内超限交易的100%+本账单周期内预借现金交易的10%+本账单周期内息费的100%+之前账单周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若之前账单周期需全额还款,则为未还部分的100%)+分期付款当期分摊金额的100%

  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待遇,其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还清所有债务为止。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含)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设有最低限额。(详见计费标准)

  6.乙方使用信用卡产生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等由交易发生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如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按前约定执行。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偿还欠款,可采用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等形式。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其提供的本人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乙方须在到期还款日前确保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因余额不足导致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账不成功而产生的违约金、透支利息等款项由乙方承担。

  8.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处于逾期状态的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利息、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个自然日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偿还。

  

第四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的其它账户的存款及全部利息和处置抵、质押物所得用来清偿, 也可向持卡人的保证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2.甲方的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并了解、核实乙方个人基本情况。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

  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委托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客户名单。

  

第五条 有效期及更新、更换

  1.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解除。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已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

  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甲方在乙方信用卡到期时不为乙方自动更换新卡。

  2.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更新卡以取代其过期卡,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更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问题的卡。

  3.乙方持有的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在更新、更换时,可在柜台将旧卡的电子现金余额转移到新卡,旧卡由甲方收回销毁。甲方将在受理后30个自然日内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新卡贷记账户,转入金额以甲方系统记录金额为准。若未交回,旧卡的电子现金余额可继续使用至卡片有效期满,期间不允许进行圈存、现金充值。

  

第六条 注销

  1.乙方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可申请销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甲方,或按甲方的规定销毁卡片,甲方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乙方销户前需确认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是否为零,如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需于销户前至甲方任一营业网点将电子现金账户中余额圈提(将资金由电子现金账户转出)。乙方销户前未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圈提的,视同乙方放弃该账户余额,信用卡销户后电子现金账户中余额将无法使用。

  2.乙方注销信用卡时须提前45个自然日申请,经甲方或其分支机构确认后注销方可生效;同时,甲方根据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需要,有权在无须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注销其信用卡。乙方申请注销前或被强制注销时必须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并终止与商户签订的信用卡分期扣款协议。

  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所发生的欠款。

  3.乙方在办理注销手续后,仍须清偿信用卡的所有债务,包括乙方在注销前已发生、但尚未入账的交易金额等。

  主卡终止后,据其发出的所有附属卡也同时终止。

  4.乙方申请注销卡片的,应同时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所有增值服务。如乙方在申请注销卡片后拟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必须经甲方认可且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5.乙方自申请获批信用卡1年内未主动激活卡片,或已激活卡片,但在有效期内未发生主动交易的,甲方有权为其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若乙方希望重新使用信用卡,须重新办理申请信用卡手续。

  

第七条 其它

  1.乙方同意甲方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甲方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发生变更时,甲方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公告一经发布立即生效。信用卡积分并不构成客户资产,且不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如实详尽描述有关失卡、盗刷等情况的经过、协助甲方对争议商户进行调查、配合甲方向司法机关调取相应资料及了解案件处理进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纠纷、由未经网上银行登录而进行网上支付发生的交易纠纷等其他第三方交易纠纷,该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4.为更好的提供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彩信、微信等)、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推荐信用卡相关产品及服务。乙方同意甲方提供甲方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公司其他产品及服务,同意提供乙方个人信息给甲方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仍需对乙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如乙方不同意向甲方或与甲方签约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将停止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乙方因而将无法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5.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1)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提请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山东省日照市)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日照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一裁终局,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提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或者具体为乙方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甲方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其中:

  (2.1)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争议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经协商、调解不成,诉至法院的,若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法院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2.2)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争议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经协商、调解不成,诉至法院的,为节约双方诉讼成本,现约定:若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则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乙方名下如有多张信用卡,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发生信用卡争议时,最终纠纷解决方式以乙方最近一次成功申卡时约定的解决方式为准。

  6.乙方同意以申请表中预留(或后续乙方联系甲方更改)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和传真等联系方式,作为甲方送达与本合约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讼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甲方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发往上述送达地址,均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上述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立即通知甲方更改;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的,乙方还应立即通知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如乙方未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乙方上述送达地址仍作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地址。

  因乙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甲方、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或乙方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甲方、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数据在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或催告以中断诉讼时效)之日。

  7.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甲方《日照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8.分期业务相关事项按照《日照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协议》等执行。

  9.本协议由甲方负责制定、修改和释明。甲方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修改本协议,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营业网点公告、甲方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及计费项目或标准、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未载明生效日期的一经发布立即生效。

  乙方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甲方已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及释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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