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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信用卡灵活分期条款及细则

      

东莞银行信用卡灵活分期条款及细则

  东莞银行信用卡灵活分期条款及细则是东莞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东莞银行(以下或称“本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以下简称“灵活分期”或“本业务”)的依据,若持卡人申请了灵活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知悉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1 灵活分期是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可将其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的服务。持卡人申请本业务需经本行审核,是否申请成功以本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1.2 灵活分期仅限卡片正常使用,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主卡持卡人申请办理。附卡的消费交易只能由主卡持卡人申请,本行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的办理申请。

  1.3 持卡人申请本业务,视为持卡人已同意并授权本行在审核其业务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法院、社保、公积金中心、税务机关、通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建立的信息数据库报送、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与持卡人相关的个人征信信息(包括不良信息)、财产信息、联络方式、互联网使用信息、互联网使用行为等信息并保存、使用相关核查资料,并保证不会因上述机构或单位配合本行提供有关信息或确认事项而向上述机构或单位以任何形式提出权利主张。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本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1.4 持卡人确认:持卡人在申请、使用本业务过程中,本条款及细则内容东莞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APP网络银行上显示的内容本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持卡人使用本业务的相关规则,持卡人申请本业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本业务的所有规则。

  1.5 持卡人声明:本条款及细则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排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本业务。

  1.6 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本行非网络服务商,持卡人理解并同意本业务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持卡人使用本业务时,结果一律以本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第二条  申请

  2.1 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金额、分期期数以本行审批并与持卡人最终确认的结果为准。

  2.2 分期手续费标准参见《东莞银行服务收费价格表》,最终的分期手续费率以本行审批并与持卡人最终确认的结果为准。

  2.3 持卡人须在消费交易记账后至当期账单产生之前(以本行系统于账单日生成当期账单的时间为准)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

  第三条  还款和费用

  3.1 在约定期限内,持卡人的分期金额将等额分摊到每期账单中,从灵活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的首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分期手续费总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再乘以期数。分期手续费一经收取,不因持卡人提前清偿全部未偿付的分期余额而退还。分期手续费和每期本金分摊金额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四舍五入)。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按月偿还每期应还账款后仍有结余款项,该款项将视为持卡人自有存款,但东莞银行不向持卡人计付利息,也不视为持卡人提前清偿后续各期分期业务应还金额。

  3.2 灵活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所申请灵活分期的金额(未还部分)及分期手续费(未还部分)将继续占用信用卡循环额度,信用卡循环额度随着持卡人的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持卡人清偿全部余额。

  3.3 若持卡人任一期应还金额有逾期情形发生,按照《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东莞银行信用卡收费表》等规定计收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3.4 若持卡人选择提前清偿所有未还的应还本金和手续费,持卡人须在账单日前致电东莞银行客服热线或通过东莞银行认可的渠道申请办理。申请成功后,持卡人须在当期账单还款日之前清偿所有未还的应还本金和已入账的分期手续费(未入账的分期手续费不再收取)等相关费用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如有),本行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3.5 持卡人须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及用卡行为,如发生延滞还款或东莞银行认定的异常用卡行为,东莞银行无需取得持卡人的同意,即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持卡人提前偿还全部剩余欠款、费用(未入账的分期手续费不再收取)和利息、直接从持卡人在东莞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处开立的账户中扣款以抵偿持卡人所欠本金、费用和利息、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依法实现抵(质)押担保权利等方式处理。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东莞银行认定的异常用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情形: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东莞银行取消、注销、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等(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出现逾期1期(含)以上的;

  (3)持卡人违反《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本合同及其他相关规定;

  (4)持卡人存在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

  (5)持卡人死亡或失踪等;

  (6)东莞银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履行本业务的风险发生。

  3.6 持卡人全部偿还东莞银行本分期付款业务款项前,不得对其持有的东莞银行发放的信用卡进行主动销卡等导致该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行为,如有该行为,视为持卡人选择提前还款,持卡人须按照东莞银行程序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相应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未入账的分期手续费不再收取)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如有)本行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3.7 持卡人全部偿还东莞银行本分期业务款项前,如持有的东莞银行发放的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的,持卡人应续卡。如持卡人拒绝续卡,则视为持卡人选择提前还款,持卡人须按照东莞银行程序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相应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未入账的分期手续费不再收取)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如有)。本行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3.8 若持卡人对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或还款,已办理成功的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

  第四条  其他

  4.1 本条款及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本条款及细则的未尽事宜,依据《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2 本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本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事项:本条款及细则的修改或者本业务服务内容的修改。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如有),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如有),本行已收取的分期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3 持卡人在遵循本条款及细则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本行与持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依法设立的金融调解机构提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卡人同意:基于调解需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调解机构根据本行所提供的持卡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联系持卡人时,可委托包括但不限于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协助查找持卡人新的联系方式,以便通知持卡人参加调解。

  4.4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若对本业务存在任何疑问,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9560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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