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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向您提供更优质的信用卡金融服务,结合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我行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浙江泰隆商业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进行了修订。新版《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自2022年6月8日起生效。

  现将新版《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在官网予以公示,您可通过查询全文,充分知悉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感谢您对我行的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1.《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2.《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1日

  附件1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下称“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

  第二条 泰隆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本行向社会发行的,持卡人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本行信用卡按照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按照是否有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银行卡组织不同可以分为银联信用卡和VISA信用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信用卡持卡人、特约商户、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二)信用额度(授信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持卡人在本行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同额度。信用额度可由本行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变化和用卡情况及本行风险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调整。持卡人也可主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请调整信用额度。持卡人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信用额度。

  (三)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四)透支:指持卡人使用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预借现金和透支扣收等。

  (五)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预借现金的日期。

  (六)记账日:指本行将信用卡交易款项及其利息和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包括预借现金手续费、年费、违约金、追索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以下均同)记入其账户的日期。

  (七)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及其利息、费用等进行汇总,对累计未还的消费本金、预借现金本金及所有费用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八)还款日:指持卡人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九)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当期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十)免息还款期:指在贷记卡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进行消费,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额度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十一)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使用部分、预借现金和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十二)到期还款额:指本行规定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全部欠款金额,包括累计未还的消费本金、预借现金、利息、所有费用,以及上期到期还款额未还部分。

  (十三)违约金:指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准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到期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十四)电子现金:指发卡机构按照银行卡组织标准发行的用于小额支付的芯片应用,具有圈存、圈提及消费等功能。

  第二章 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银联信用卡带有“银联”标识,VISA信用卡带有“VISA”标识。本《章程》提及的所有信用卡产品均有本行标识。

  第七条 银联信用卡可在全球带有“银联”标识的ATM机和POS机及其他自助机具上使用;可在本行和参加银行“柜面通”业务的他行网点办理存取款和转账业务;可在本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机具、其他指定渠道上办理转账支付、信用卡还款等业务。

  VISA信用卡可在本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所有带有“VISA”标识的ATM机和特约商户POS机及其他自助渠道和全球取现点、其他指定渠道上使用。

  第八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债务及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九条 个人申请、使用本行信用卡应当用于个人消费,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一经发现本行有权立即取消其用卡资格。

  第十条 本行的芯片(IC)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对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本行不提供寄送账单(含电子账单,下同)服务。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有偿还能力、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行要求的相关资料向本行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亦可同时为其亲属及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和所有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向本行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本行注销和止付其附属卡。

  第十二条 本行信用卡均采用实名制,申领人均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合约》),并按本行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

  第十三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根据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发卡,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担保可采用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本行开具的定期存单或本行认可的其他质物。

  第十四条 担保人需要根据担保方式另行与本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预借现金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附属卡的,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意愿及其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发放信用卡,附属卡与主卡共享其信用额度或由主卡申请人在其信用额度内确定附属卡信用额度。

  第十六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行、代理银行、收单银行、特约商户、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线下交易、网上或电话交易等场景的查询密码、服务密码、交易密码和短信动态验证码,下同),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密码挂失,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所有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银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销售点终端、人工受理、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微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及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人脸识别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的交易(含预授权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持卡人对信用卡卡片、密码及验证要素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相应损失与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本行存在过错、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其损失扩大,扩大损失与相应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如持有已开通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受理的特约单位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需密码及签名验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因持卡人对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持卡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通过互联网使用信用卡,对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互联网交易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银联信用卡持卡人凭卡在本行营业网点、参加银行“柜面通”业务的网点、本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所有带有“银联”标识的ATM机和特约商户POS机及其他自助机具上使用,并应遵守本行、代理银行、收单银行及银联的有关规定。

  VISA信用卡持卡人凭卡在全球带有VISA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需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持卡人在全球取现点取现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ATM取现须输入密码;在本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自助机具上使用时,应遵守本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账户资金的存取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账户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发生的所有交易均以人民币记入持卡人账户。信用卡在境外使用时交易币种为当地货币。

  银联信用卡在境外以人民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本行的最新规定办理。VISA信用卡以美元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之间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VISA卡组织及本行的最新规定办理。由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应及时通过本行客户服务中心或到本行就近营业网点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手续。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挂失网点办理补卡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换卡手续,原卡应交回本行。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时,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二十五条 本行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时,在审核确认持卡人已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按相关业务操作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信用卡销户申请满90天且账户存在溢缴款的,若持卡人未到本行柜面办理销户结清手续,则本行有权主动对账户进行销户清理,账户内溢缴款将结转至本行设置的保管专户。保管专户资金不计付利息,持卡人可按本行规定领回该款项。信用卡发卡后满3个月持卡人未激活使用的,本行有权主动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行有权根据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核定其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最高可支持授信额度100%提取;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最高可支持授信额度100%转账(监管另有规定和持卡人在各类渠道设置转账限额的除外)。本行目前暂未开通现金充值业务,如开通,将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行信用卡有效期截止日以卡片上标明的有效期截止月份的最后一天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担保人对该偿还债务的担保责任不变。本行有权对持卡人续卡资格进行认定,对认定通过的持卡人予以续卡,如持卡人不愿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有效期到期前30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视同持卡人同意更换新卡。

  第二十九条 本行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约定自动扣款方式。还款顺序为:先归还上期,后归还当期。正常及逾期90日(含)以内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本金;逾期90日以上还款顺序为本金、利息、费用。

  第五章 计息及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信用卡持卡人应按本行规定每年交纳年费,年费由本行自动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持卡人因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纳书面挂失手续费和卡片工本费;在境内跨行、跨境支取现金须按规定支付跨行、跨境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 信用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其他交易收费参照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归还透支后剩余款项,下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取款当日的挂牌活期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贷记卡的存款不计息。

  第三十四条 信用卡的还款方式分为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还款,还款币种为人民币,暂未开通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卡种按照全额还款的要求还款。准贷记卡目前未开通最低还款额还款,需按照全额还款的要求还款,如开通,将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条 VISA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6天,银联贷记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1天,如有调整或新增,详见本行公告。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进行的消费交易自本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在到期还款日本行当日营业时间终了前偿还全部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预借现金或超过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对全部透支款项按日利率0.05%(采用单利方式计算年利率为18.25%,按365天计算)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利息。

  准贷记卡持卡人消费、预借现金均需计算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采用单利方式计算年利率为18.25%,按365天计算)

  第三十六条 贷记卡持卡人办理分期业务应按本行公布费用标准支付分期费用(每期手续费率最高为0.85%,采用单利方式计算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最高为18.32%)

  第三十七条 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贷记卡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的10%+预借现金的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的100%+费用利息的100%。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限额使用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按本行相关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每月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计付违约金,未开通最低还款额的卡种,应按到期还款额的未还部分计付违约金。贷记卡最高按未还部分的2%计付违约金,且每笔最低5元;准贷记卡最高按未还部分的5%计付违约金,且每笔最低10元。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消费或预借现金,在到期还款日本行当日营业时间终了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本行对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即持卡人应按日利率0.05%(采用单利方式计算年利率为18.25%,按365天计算),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复利。

  第四十条 本行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和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本行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计收超限费。

  第四十一条 银联贷记卡预借现金手续费最高按照预借现金金额的0.3%计收,且每笔最低2元,最高100元;准贷记卡预借现金手续费最高按照预借现金金额的0.3%计收,且每笔最低2元,最高100元;VISA信用卡预借现金手续费最高按照预借现金金额的0.5%计收,且每笔最低2元,最高200元。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约定自动扣款。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账户自动扣款的,本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部分持卡人应及时偿还。

  第四十三条 上述费用标准参照本行公布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索取、审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和资信状况,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本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

  第四十五条 本行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给予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本行有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的权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行有权停止持卡人用卡,或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并有权行使质权、抵押权、扣划保证金冻结、扣划持卡人在本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等)用于清偿应向本行偿还的债务。如需冻结及扣划持卡人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持卡人同意本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结汇汇率以本行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持卡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的,持卡人同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存款利息、理财收益等预期收益损失,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持卡人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持卡人活期账户。本行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及《合约》规定的;

  (二)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本行当日营业时间终了前未能足额清偿应偿还款项的;

  (三)本行根据监控警报参数、相关部门警示或账户出现异常交易或可能存在欺诈行为的;

  (四)持卡人资信状况不佳或交易不正常,存在一定信用风险的;

  (五)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

  (六)因特殊情况,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的;

  (七)持卡人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且未及时更新的;

  (八)持卡人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对持卡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行可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协助查询、冻结或扣划持卡人的账户。

  第四十八条 本行有权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内。

  第四十九条 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条 信用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有权认定该卡失效:

  (一)信用卡到期且经本行认定不再符合续卡条件的;

  (二)本行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合约》约定停止持卡人用卡后90天仍未得到恢复的;

  (三)信用卡开户或续卡成功后90天内持卡人未领取并激活卡片的。
    信用卡失效后,持卡人未到本行柜面办理销户手续的,本行有权主动对账户进行销户清理,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需一次清偿,账户内存在溢缴款的,本行有权在销户时结转至本行设置的保管专户。保管专户资金不计付利息,持卡人可按本行规定领回该款项。

  第五十一条 本行有权对虚假挂失、伪造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自动扣款方式还款的,本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账户欠款。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欠款,本行有权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本行追偿欠款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处理保证金、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及其利息、所有费用;

  (三)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追偿。

  第五十四条 本行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中心(95347),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口头挂失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本行每月定期按双方约定的寄送方式向持卡人提供账单服务,并列明持卡人账户截止账单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交易金额、交易明细、可用信用额度、到期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本期无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期账单。

  第五十六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合约》、收费标准、使用方法以及计息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本行应及时答复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

  第五十八条 本行可以根据广大持卡人的实际需求,推出个性化的附加服务。

  第五十九条 本行应保证客户资料信息的保密性,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本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由此产生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一条 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有瑕疵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六十二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账单,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及交易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并可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购单。

  第六十三条 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息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六十四条 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若本行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十五条 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及指定的账单邮寄地址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 为了保护持卡人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因密码保管和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十九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到期日自动扣款的,应当于到期日在约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若扣收不足,持卡人应及时偿还不足部分。

  第七十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并注意及时查收账单,如在账单日18天后仍未收到账单,应及时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等)。

  第七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本行客户服务中心或到就近的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持卡人可口头挂失,也可书面挂失。办理口头挂失时,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信用卡的开户申请信息。办理口头挂失后,持卡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补办正式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失效。办理书面挂失时,持卡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生效。持卡人信用卡遗失后由于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一)持卡人挂失完成前发生的任何交易和损失;

  (二)持卡人拒绝协助本行调查的;

  (三)持卡人伙同他人有合谋欺诈行为的;

  (四)持卡人或担保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五)持卡人口头挂失失效后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责任。

  第七十二条 持卡人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第七十三条 持卡人应及时偿还违约金、利息、年费、预借现金和消费本金等欠款。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组织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守双方约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行制定和解释,本《章程》及其任何修改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章程》若发生变更,将在本行官方网站(www.zjtlcb.com)公布,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附件2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包括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和批准

  一、乙方知悉并理解《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信用卡。

  二、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为审核乙方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担保资格审查、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其他相关信用卡组织风险信息数据库、电信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及其外部合作机构)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甲方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联名/主题信用卡项下合作方、其他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或第三方保险服务合作方、提供支付服务的合作方、提供催缴通知的合作方等),采集、处理、留存、打印、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职业信息、联系信息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虹膜、声纹、面部识别特征等)、通讯电信信息、位置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机动车信息、设备信息、保险信息、社保及公积金信息、税务缴存信息、资产类信息、个人信贷或借贷等负债类信息、第三方评分、违法犯罪等相关信息。甲方查询获得的上述信息可用于信用卡批核、信贷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资信核查、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等合法的用途范围内。甲方保证收集、使用乙方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乙方的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对于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等不良信用信息)等资料或信息;乙方清楚并知悉,如乙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未还款等,甲方会将因此产生的不良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机构报送,并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及其他有权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信息,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或信息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金融行业协会、社会征信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上述资料或信息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的催收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如发生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乙方的,甲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存留在甲方的联络信息为准。乙方同意上述授权表明甲方向第三方提供、查询乙方相关信息时,可以依据本授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查询乙方相关信息,而无需再逐一向乙方另行获取授权。获取的信息涉及乙方隐私,乙方可能承担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信贷记录不良而导致的不良影响,乙方认可授权行为并知晓授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四、甲方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或为追索乙方未清偿欠款的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乙方个人信息提供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国银联等银行卡国际组织、代理人、甲方的联名卡合作方、甲方合作的服务机构及外包作业机构、催收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联名卡服务、信贷产品推荐、增值服务、金融服务、还款、追偿欠款等用途。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的个人信息。

  五、甲方承诺对收集和使用的乙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承诺将要求其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仅以信用卡相关服务为目的使用乙方个人信息,并要求对乙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六、甲方根据主卡持卡人的书面申请为其发放附属卡或停止使用附属卡。

  七、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要求其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担保范围为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预借现金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所有担保均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按甲方认可的担保手续办理。一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无需通知即可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

  (一)乙方担保人提出书面的撤销担保申请;

  (二)乙方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出现其他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事项;

  (三)抵押物或质物损毁、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甲方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后,对已发生的债务,乙方有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八、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或国家有关信用额度规定的变化重新调整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甲方应在账单中列明。

  九、主卡持卡人所申请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若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的信用额度及相关业务功能有限制要求,主卡持卡人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材料说明。乙方对主卡和所有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为向乙方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乙方同意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电子邮件、网络客户端消息、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向乙方推送服务通知、营销活动或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若乙方认为前述方式对其造成了打扰,可在收到营销信息后按照信息提示的方式退订或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95347或其他甲方指定方式退订。

  第二条  收费和计息

  一、在甲方核准发给乙方信用卡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直接在信用卡账户中扣取。信用卡首年免年费,次年、第3年年费于发卡月后第12个月、第24个月的账单日收取,以此类推。年费收取及减免标准详见附表,今后如作调整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准。

  二、信用卡的还款方式分为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还款,还款币种为人民币。准贷记卡目前未开通最低还款额还款,需按照全额还款的要求还款,如开通,将另行通知。

  三、贷记卡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其中VISA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6天,银联贷记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1天,乙方在到期还款日甲方当日营业时间终了前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利息。准贷记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以上如有调整或新增,详见甲方公告。

  四、贷记卡和准贷记卡透支日利率均为0.05%,采用单利方式计算年利率,对应年利率为18.25%(按365天计算)。

  五、乙方使用贷记卡消费的,在到期还款日甲方当日营业时间终了前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无需支付非预借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否则,对全部非预借现金交易透支款项,甲方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乙方使用准贷记卡消费或预借现金的,甲方自记账日起对全部透支款项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至还款日止。

  六、乙方使用贷记卡消费或预借现金的,可按照账单中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贷记卡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的10%+预借现金的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的100%+费用利息的100%。

  七、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预借现金或超过甲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对全部透支款项按透支利率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每月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计付违约金,未开通最低还款额的卡种,应按到期还款额的未还部分计付违约金。贷记卡最高按未还部分的2%计付违约金,且每笔最低5元;准贷记卡最高按未还部分的5%计付违约金,且每笔最低10元。

  八、甲方对贷记卡账户内存款(归还透支后剩余款项,下同)不计付利息,对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取款当日的挂牌活期利率及计息办法支付乙方存款利息,如依法需要交纳个人利息所得税的,由甲方代扣。

  九、乙方使用贷记卡消费或预借现金,在到期还款日甲方当日营业时间终了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甲方对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即乙方应按日利率0.05%(采用单利方式计算年利率为18.25%,按365天计算)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复利。

  十、乙方使用准贷记卡消费或预借现金,甲方自记账日起对全部透支款项按透支利率计收单利。

  十一、乙方使用贷记卡办理分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分期、灵活分期、商户分期,应遵守发卡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条款及规则等,每期分期手续费率最高不超过0.85%(受分期期数和乙方还款情况等因素影响,采用单利方式计算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最高为18.32%),具体以办理分期时确认的收费标准为准。

  十二、信用卡费用标准参照甲方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  使  用

  一、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妥善保管(用卡时需要使用该签名),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或客户服务中心(95347)激活卡片。

  二、乙方领用卡片激活后须到甲方柜面或其它指定渠道进行新开卡密码设置。乙方须妥善保管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线下交易、网上或电话交易等场景的查询密码、服务密码、交易密码和短信动态验证码,下同),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乙方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密码挂失,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所有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银行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销售点终端、人工受理、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微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乙方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及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人脸识别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三、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的交易(含预授权交易)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乙方对信用卡卡片、密码及验证要素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相应损失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存在过错、与乙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乙方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其损失扩大,扩大损失与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如持有已开通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受理的特约单位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需密码及签名验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因乙方对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四、乙方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通过互联网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乙方通过甲方指定途径开通信用卡后,该卡可支持电子支付(即网络支付),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乙方通过额外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网络支付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乙方知悉并同意,在甲方为乙方续卡或换卡后,为保障乙方用卡服务,根据乙方的情况,甲方可能为乙方自动延续部分乙方已开通的网络支付业务(如境内外快捷支付等),具体自动延续的网络支付业务以甲方通知为准。如甲方为乙方自动延续相关网络支付业务,则乙方无需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重新绑定新卡片即可继续使用该等网络支付业务;且乙方授权并同意,在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支持的情况下,甲方可将乙方续卡或换发的新卡片信息同步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乙方也可自行将该等信息同步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

  五、乙方使用有“银联”标识的信用卡可以在甲方营业网点、参加银行“柜面通”业务的网点、甲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所有带有“银联”标识的ATM机和特约商户POS机及其他自助机具、其他指定渠道上使用,并应遵守甲方、代理银行、收单银行及银联的有关规定。

  乙方使用有“VISA”标识的信用卡可以在甲方营业网点、甲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所有带有“VISA”标识的ATM机和特约商户POS机及其他自助渠道和全球取现点、其他指定渠道上使用,并应遵守甲方和VISA的有关规定以及交易地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六、乙方发生的所有交易均以人民币记入持卡人账户,在境外使用时交易币种为当地货币。乙方持银联信用卡在境外以人民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持VISA信用卡以美元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之间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VISA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

  七、乙方不得使用信用卡进行无真实商品交易的虚假消费套取卡内资金,否则甲方有权降低对乙方的授信额度、限制日消费金额或作停卡处理。

  八、乙方申请信用卡应当用于个人消费,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用卡资格。

  九、乙方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最高可支持授信额度100%提取;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最高可支持授信额度100%转账(监管另有规定和持卡人在各类渠道设置转账限额的除外)。甲方目前暂未开通现金充值业务,如开通,将另行通知。

  十、乙方持VISA信用卡在全球带有VISA受理标识的ATM机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外币现钞,或在该组织境内外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币种为当地货币,VISA均将转换为美元,再由甲方自动代客兑汇记入其VISA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交易的转换汇率为甲方对客美元现汇卖出价,北京时间每日上午10点更新一次(具体时间以系统为准),且以当时的甲方牌价为准,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信用卡损坏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补发新卡,并应承担换卡费10元人民币/卡,如需加急应支付20元人民币/卡。

  十二、乙方同意甲方向其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时或者履行本合约中约定通知事宜时,可以通过乙方在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接收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甲方合作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等发送的信用卡相关产品或服务等信息。此外,甲方亦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子账单与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其他媒体平台等任一合理方式进行公告通知。

  十三、乙方知悉并同意,为便利乙方小额交易用卡,根据银联相关规定,乙方向甲方申领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乙方持信用卡在POS 机具上进行消费、预授权交易时,无需跳密码键盘验密、打印签购单验证签名等步骤,即可完成支付。小额免密交易单笔限额1000元,单日限额3000元,如有调整,甲方将对外公告调整后的限额,乙方同意以公告调整后的限额为准。乙方可通过甲方微信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关闭或恢复开通此项业务。

  

  第四条  对账和还款

  一、乙方对主卡和所有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担保人对主卡和所有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将根据乙方账户交易情况按月寄送账单(含电子账单,下同)。若乙方自账单日(每月30日,2月份为月末)起至到期还款日止无交易发生且无未清偿款项,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则甲方可以不寄送当期账单。乙方在账单日的18日后仍未收到账单的,应及时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三、乙方应注意定期查收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未收到账单、未接到通知以及因交易习惯和交易特殊性质产生的无交易单据或交易单据上无签名等原因拒付交易产生的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免费查询账单,查询账单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信用卡到甲方各营业网点或各级信用卡业务主管部门。

  五、若乙方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对有异议的交易进行查实或提出改正要求,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及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六、乙方和担保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通过书面资料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乙方担保人应予赔偿。

  七、乙方偿还透支款项有以下两种方式:主动还款和同意由甲方自动扣款。乙方与甲方约定通过乙方(或第三方,但须第三方授权)开立于甲方的账户自动扣款的,甲方有权在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扣收不足部分乙方应及时偿还。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暂停或者停止该卡使用,或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并有权行使质权、抵押权、扣划保证金或冻结、扣划乙方在甲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等)用于清偿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如需冻结及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甲方冻结、扣划、强制结汇,结汇汇率以甲方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的,乙方同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存款利息、理财收益等预期收益损失,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及《合约》规定的;

  (二)乙方在到期还款日甲方当日营业时间终了前未能足额清偿应偿还款项的;

  (三)甲方根据监控警报参数、相关部门警示或账户出现异常交易或可能存在欺诈行为的;

  (四)乙方资信状况不佳或交易不正常,存在一定信用风险的;

  (五)乙方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

  (六)因特殊情况,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的;

  (七)乙方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且未及时更新的;

  (八)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

  九、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能足额清偿应还款项,或出现其他风险状况正在或可能危害甲方合法权益时,甲方有权采取或提前采取催收、依法追索,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和甲方为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通讯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能足额清偿应还款项,或出现其他风险状况正在或可能危害甲方合法权益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或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资产进行保全,并可对其进行合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以偿还信用卡全部欠款,剩余款项应归还乙方或相关责任人,不足款项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第五条  有效期

  一、信用卡有效期截止日以卡片上标明的有效期截止月份的最后一天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担保人对该偿还债务的担保责任不变。甲方有权对乙方续卡资格进行认定,若乙方通过认定,则甲方对乙方予以续卡,如乙方不愿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有效期到期前30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更换新卡。

  二、信用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认定该卡失效:

  (一)乙方信用卡到期且经甲方认定不再符合续卡条件的;

  (二)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合约》约定停止乙方用卡后90天仍未得到恢复的;

  (三)乙方在信用卡开户或续卡成功后90天内未领取并激活卡片的。
   信用卡失效后,乙方未到甲方柜面办理销户手续的,甲方有权主动对账户进行销户清理,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需一次清偿,账户内存在溢缴款的,甲方有权在销户时结转至甲方设置的保管专户。保管专户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可按甲方规定领回该款项。

  三、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的过期和失效而失效。

  四、信用卡期满续卡,《合约》继续有效。乙方担保人在信用卡期满续卡后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五、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通知甲方,在清偿所有款项后,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卡片交回甲方。

  六、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时,在审核确认乙方已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按相关业务操作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信用卡销户申请满90天且账户存在溢缴款的,若乙方未到甲方柜面办理销户结清手续,则甲方有权主动对账户进行销户清理,并将账户内溢缴款结转至甲方设置的保管专户。保管专户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可按甲方规定领回该款项。

  七、信用卡发卡后满3个月乙方未激活使用的,甲方有权主动对乙方信用卡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第六条  挂  失

  一、信用卡如遗失、被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或其它情形,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中心或到就近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分口头挂失及书面挂失。办理口头挂失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信用卡的开户申请信息。办理口头挂失后,乙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补办正式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失效。办理书面挂失时,乙方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乙方信用卡遗失后由于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一)乙方挂失完成前发生的任何交易和损失;

  (二)乙方拒绝协助甲方调查的;

  (三)乙方伙同他人有合谋欺诈行为的;

  (四)乙方或担保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五)乙方口头挂失失效后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责任。

  二、信用卡书面挂失后,乙方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换卡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后到挂失网点领取新卡,《合约》继续有效,乙方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三、乙方遗忘密码,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甲方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四、乙方办理挂失需支付最高10元人民币/卡的手续费,补办新卡需支付10元人民币/卡的工本费,如需加急应支付20元人民币/卡。

  第七条  其  他

  一、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若未按约定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甲方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对已发生的债务,乙方有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三、甲方有权对虚假挂失、伪造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甲方应对乙方的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章程》第四十四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款项。

  六、在业务存续期间,若乙方未按约定还款且甲方无法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与乙方取得联系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有权通过乙方身份信息向通信运营商查询乙方名下的有效联系信息,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乙方。

  七、甲方若不同意申请人的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将不再退还,但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附  则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同意可根据诉讼管辖法院要求使用在线诉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立案、线上送达、线上提供证据、线上证据交换、线上开庭等。如因本《合约》产生的纠纷,诉讼时标的额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要求的,双方一致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双方纠纷,一审终审。

  二、乙方同意将在申请表或其他申请材料中预留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作为向甲方送达本合约项下各类通知、文书、催收信函、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程序等)中法院向乙方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乙方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否则乙方预留的原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乙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未及时告知甲方变更后的地址,或者乙方拒绝签收,导致有关文件或法律文书等未被实际接收或被退回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乙方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书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可按照上述预留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也可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有)的约定向其送达法律文书。

  三、《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章程》修改后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章程》为准。《章程》及《合约》修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变化、授信额度增减或利率调整等按监管部门要求对外公告(公告可采用甲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其他媒体等任一方式),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公告内容,如乙方不愿接受甲方公告内容的,可在生效前申请终止使用信用卡,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公告内容,公告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合约》经乙方勾选“同意”后并自甲方最终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表:

卡种分类

VISA信用卡

银联信用卡

贷记卡

贷记卡

准贷记卡

易融卡

小额信用卡

账单日

每月30日,2月为月末

换卡费

10元人民币/卡,加急20元人民币/卡。

挂失费

10元人民币/卡/次,加急20元人民币/卡/次。

快速发卡费

40元人民币/卡

还款方式

最低还款额还款,全额还款(未开通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

年费

金卡主卡60元人民币/卡/年,附属卡30元人民币/卡/年;白金卡主卡120元人民币/卡/年,附属卡60元人民币/卡/年;发卡之日起每12个月内刷卡消费及预借现金交易累计达到5次,免次年年费

金卡主卡60元人民币/卡/年,附属卡30元人民币/卡/年;白金卡主卡120元人民币/卡/年,附属卡60元人民币/卡/年;钻石卡主卡200元人民币/卡/年,附属卡100元人民币/卡/年;发卡之日起每12个月内刷卡消费及预借现金交易次数,金卡及白金卡累计达到3次,钻石卡累计达到2次,免次年年费

主卡120元人民币/卡/年,附属卡60元人民币/卡/年;发卡之日起每12个月内刷卡消费及预借现金交易累计达到5次,免次年年费

主卡100元人民币/卡/年,附属卡50元人民币/卡/年;发卡之日起每12个月内刷卡消费及预借现金交易累计达到5次,免次年年费

额度

VISA金卡最高10万,VISA白金卡最高100万

金卡最高5万,白金卡最高30万,钻石卡最高100万

最高50万

最高10万

还款日

账单日后25天

账单日后20天

账单日后25天

账单日后27天

有效期

5年

3年

3年

5年

预借现金

手续费

最高按预借现金金额的0.5%计收,且每笔最低2元,最高200元

最高按预借现金金额的0.3%计收,且每笔最低2元,最高100元

最高按预借现金金额的0.3%计收,且每笔最低2元,最高100元

最低

还款额

信用额度内消费的10%+预借现金的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的100%+费用利息的100%

暂未开通

违约金

最高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2%计付违约金,且每笔最低5元

最高按到期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违约金,且每笔最低10元

分期手续费

暂未开通

每期支付的费用为分期总金额*每期费率(最高为0.85%,采用单利方式计算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32%

暂未开通

  (上述表格产品信息更新时间为2021年05月11日,表格中产品及内容如有更新,以甲方官方网站www.zjtlcb.com公布的收费标准或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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