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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V22.04.000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 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按信息载体不同信用卡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电子卡。

  按照信用等级不同信用卡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

  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发卡机构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发卡机构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大额分期额度。卡片核发后,发卡机构可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包括调升或调降)申请人的信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或者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服务费用,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发卡机构记账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累计未还透支取现、透支消费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上一账单月份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小额免密免签”指中国银联为持卡人提供的一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当持卡人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IC信用卡,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POS机等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挥卡”,即可完成支付。支付过程中,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等)申领或注销个人卡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授信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注销前主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商务卡)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与发卡机构签订相关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页面上以点击、勾选或签名等方式确认申请材料或者在申请材料上签名确认,即表示确认遵守《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第二还款来源、确定领卡方式、核发卡种及卡片介质、核定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及账户透支利率等;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条 如申请人采用担保方式办卡的,则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同时应另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的本金、利息、费用和发卡机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批准注销前,其保证金未经发卡机构批准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规定计付给持卡人。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部分芯片(IC)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 南京银行信用卡是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

  持卡人一经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或向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现金充值。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包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发卡机构核给的日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信用卡计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十三条 持卡人不可超授信额度用卡。

  第十四条 银联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受理点,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受理点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可存取现金。

  万事达卡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万事达受理标识的受理点,或境内带有万事达受理标识的受理点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万事达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万事达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可存取现金。

  运通卡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受理点,或境内带有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受理点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可存取现金。

  第十五条 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外,信用卡仅限用于消费领域(含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商务支出),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外币卡和多币种卡在境外仅限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转账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银联及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时,持卡人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转让或泄露给其他个人或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持卡人负责,并承担因此给发卡机构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持卡人须通过电话银行、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途径激活信用卡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后方能使用。

  ☆☆第十九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信用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联芯片信用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此项服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关闭或恢复。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信用卡持卡人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应确认技术和商户环境的安全,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发卡机构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持卡人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即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机构在持卡人信用卡到期时不为持卡人自动更换新卡。更换新卡后持卡人须激活信用卡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后方能使用。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更换新卡。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信用等级卡片。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更换新卡后持卡人须激活信用卡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后方能使用。换卡工本费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相关挂失处理以协助防范风险。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挂失手续完成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计息、费用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卡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账户内存款视为溢缴款。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将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持卡人的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比例,账户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账户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 18.250%,下限为 12.77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当日)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还款期待遇,单位卡另有约定的除外。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个自然日,发卡机构与申领单位或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其发生的取现及转账交易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当日)未全部偿还应还款额的、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处于逾期状态的,其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透支利息,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计费限额,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可选择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其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人民币欠款,应从其在发卡机构开设的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第三十条 持卡人若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还款的,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约定的扣款账户、扣款顺序、扣款日期从持卡人提供的本人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信用卡欠款。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处于逾期状态的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利息、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单方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调整持卡人的授信额度,持卡人对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发卡机构有权对超过6个月未激活的卡片或者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降授信额度,但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短信、信函、电话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可申请销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在发卡机构开设的结算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申请人的资信、财产及相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无论是否发卡,对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授信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并有权采取以下管控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物权;向保证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等。

  (三)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等文件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有权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等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卡使用情况、资信状况、职业、收入、资产等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及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等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套现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存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非法或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持卡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发卡机构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领用合约、本信用卡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收回信用卡、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进行合法的催收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而无需征得持卡人同意。当发卡机构做以上决定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其信用卡全部欠款的义务,持卡人的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

  (六)对超过6个月未激活的卡片或者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降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七)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持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立即生效。信用卡积分并不构成客户资产,且不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发卡机构部分信用卡产品不累计积分,具体以甲方官网卡产品介绍页面展示为准。

  (八)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计费标准支付利息、费用,利息、费用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利息、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款项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发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文件,包括合约、使用说明、计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照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发卡机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计费项目、计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一定期数的对账单(不包括电子现金账务信息),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超过一定期数的对账单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详见计费标准)。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或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查询或更正,如经查询交易确认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担保人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取现手续费、挂失手续费、分期手续费、换卡工本费、违约金等款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利息、费用等);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所欠发卡银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六)为防范风险,保障持卡人、发卡机构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各项规定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内、外机构的有关争议,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及中国银联等有关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就本章程及发卡机构提供的各类格式条款要求发卡机构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可通过发卡机构客服热线(95302)咨询。 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进行公告;若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若持卡人选择不办理销户手续,即视为同意接受并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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