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申请
信用卡中心 >  银行公告 >  南京银行 >  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公务卡)领用合约(V22.04.0002版)

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公务卡)领用合约(V22.04.0002版)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公务卡”)主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办理、使用个人公务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和批核

  1.乙方承诺完全遵守《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学历/学籍信息、婚姻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通信信息、行为信息、照片信息、设备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及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等资料。无论个人公务卡申请是否获得核批或到期终止,上述资料均不再予以退还。

  2.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和业务需要,处理其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对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删除等。乙方了解并知悉,甲方因其授权而可以处理其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对客户资料依法保密。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如下内容:

  (1)甲方自乙方签署本合约日起至个人公务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销卡之日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调查、核实、获取、使用和保存乙方的信用报告、数字解读等,用于乙方信用卡申请及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债务追索等;

  (2)甲方自乙方签署本合约日起至个人公务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销卡之日止,在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征信信息数据库及工商、司法、公安、公积金、税务、社保、其他相关政府业务管理部门、学信网、通信运营商、生物识别平台、互联网平台、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调查、核实、获取、使用和保存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学历/学籍信息、婚姻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通信信息、行为信息、照片信息、设备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及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以确定乙方的资信状况。甲方查询获得的上述资料可用于信用卡申请及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等合法的用途,对于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乙方的基本信息和信用卡(包括贷记卡与准贷记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4)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其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等),出于业务办理、诉讼及纠纷处理、法律及监管(包括反洗钱)的需求将其个人信息进行储存。甲方仅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合约声明的目的所必须的时限来确定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保留该等个人信息。

  3.乙方知悉并理解甲方基于业务需要,需收集、使用、传输及存储乙方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联系人信息,乙方应根据甲方业务需要予以配合提供。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联系人信息,已获取联系人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使用、传输及存储,甲方可在必要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与联系人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同时,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使用南京银行为其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非预留联系方式。甲方承诺依法对上述获取的客户资料予以保密。

  4.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或乙方授权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等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金融行业公会、社会征信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亦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的第三方进行业务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资料承担合法的保密义务。

  5.如甲方申请对本合约内容进行电子认证,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影像信息等)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本合约内容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本合约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6.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是否予以发卡、授予其授信额度。乙方不可超授信额度用卡。

  ☆☆7.甲方将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0%,下限为12.77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

  乙方首次申请信用卡,甲方将在信用卡核发通过后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网站公告、手机银行通知、网上银行通知、短信通知、电子邮件告知等)乙方核给的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若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提前至少45个自然日通过网站公告、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但销户前应当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

  ☆☆8.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包括调升或调降)其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并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或者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甲方调整授信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予以通知。甲方有权对超过6个月未激活的信用卡或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降授信额度,但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短信、信函、电话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乙方。前述授信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

  乙方如不愿调降授信额度,有权在结清后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乙方如不愿调升授信额度或主动要求调降授信额度,应主动向甲方申请调降其信用卡额度。乙方已经知晓如果调降账户固定额度,账户内所有卡片的最高卡片交易限额会同步调整为同一额度。

  9.乙方申领的个人公务卡可办理芯片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余额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乙方圈存(将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后可进行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交易不得撤销,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可读余额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乙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使用和保管

  10. 乙方收到个人公务卡后,应立即在个人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处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一致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收到个人公务卡后,须通过电话银行、甲方营业网点或其他甲方指定的途径激活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后方能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任何通过密码完成的交易或发出的指令,相应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通过柜员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上支付、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或办理业务时需要输入相关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可通过电话银行、甲方营业网点重置密码或申请补制密码,申请补制密码需承担一定费用(详见计费标准)。

  11.个人公务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因转让、转借、出租、质押或者泄露给其他个人机构,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利息和费用等后果由乙方本人承担。乙方可以使用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提取现金、登陆网上银行进行网上支付、使用银行自助设备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信用卡资金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理财、期货、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公司或个人生产经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用途。甲方在认为需要时,有权限制或禁止乙方进行相关交易。

  12.乙方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则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即可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或向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现金充值。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并按信用卡计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

  ☆☆13.甲方在此提示乙方,如乙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MOTO类交易),乙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上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交易对手、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乙方可能承担因此引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乙方可将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账户。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均为重要的身份验证要素(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采用部分或全部验证要素识别乙方身份及核实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知晓、理解并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项下欠款。

  ☆☆14.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乙方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及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据,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或信用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联芯片信用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此项服务实施限额管理,乙方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关闭或恢复。乙方应承担银联芯片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

  15.个人公务卡如发生遗失、被窃或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或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个人公务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一定费用(详见计费标准)。乙方须对因乙方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它不谨慎或不良行为而发生的卡片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个人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欺诈、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甲方不受理个人公务卡内的电子现金挂失。

  16.个人公务卡损坏时,乙方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换发新卡,乙方应承担换卡工本费(详见计费标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的,乙方应当持新卡至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现金余额转移手续。

  17乙方激活信用卡后应按规定交纳年费。年费激活当日从其账户中扣收,缴费周期为1年,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在卡片有效期内,每年的年费定期按前述约定日期从其账户中自动扣收。

  18.乙方在使用个人公务卡进行脱机查询、消费、圈存等交易时,需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9.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信用卡使用情况、资信状况、职业、收入、资产等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及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套现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乙方存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乙方存在将信用卡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资信状况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乙方身故;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合约、信用卡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收回信用卡、调降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进行合法的催收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当甲方做以上决定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其信用卡全部欠款的义务,乙方的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已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

  甲方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冻结、扣划等操作,若乙方有异议,需自行与做出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甲方不负责解决。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20.乙方个人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保证金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规定计付给乙方。当存入信用卡的记账资金金额超过该信用卡所属信用卡账户下当前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该款项不会自动抵扣其他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欠款。甲方鑫分期信用卡等特殊卡产品的还款规则以甲方官网卡产品介绍页面展示为准。

  21甲方将通过短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微信、电子邮件等任一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认可并同意,将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电子对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某一渠道查询账单而认为没有获得对账服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如需纸质账单,可在卡片核发后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如乙方未获得对账服务或者对对账单内容有异议应自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日起25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已获得对账服务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承诺不会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或不承担因延迟还款导致的利息、费用等,且不会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承担因逾期还款导致的征信记录不良后果。

  22.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对账服务的相关风险,乙方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手机号码、电子渠道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获取电子对账服务,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因电子邮箱容量限制、互联网故障、个人电脑故障、移动端故障、乙方取消关注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或解除信用卡绑定、卸载手机银行或解除信用卡绑定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或正常收到电子对账服务的,将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23.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仲裁诉讼、法律文书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各类业务短信无法送达等后果以及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向乙方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视为甲方对乙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24乙方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但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如经查询交易确认乙方所为,相关调单费用(详见计费标准)由乙方承担。

  ☆☆25.乙方使用个人公务卡的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个自然日。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账单所列全部债务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利息。否则,全部应还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从甲方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6.乙方同时可选择按照甲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最低还款额包括当期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最低还款额设有最低限额。如账单金额小于50元,则最低还款额为账单金额;如账单金额大于50元,则最低还款额不低于50元。

  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还清所有债务为止。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含)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设有最低限额。(详见计费标准)

  ☆☆27.乙方使用个人公务卡产生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等由交易发生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如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按前约定执行。

  28.乙方偿还欠款,可采用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等形式。乙方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其提供的本人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个人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乙方须在到期还款日前确保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因余额不足导致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账不成功而产生的违约金、透支利息等款项由乙方承担。

  ☆☆29.甲方对乙方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乙方信用卡账户处于逾期状态的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利息、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30.如乙方未依约还款、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存在舞弊、欺诈或洗钱等情况,则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利率优惠,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自下一账单日次日起一律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年化利率18.250%,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无需单独通知乙方;乙方不存在上述情形后,甲方将重新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如有变更将提前至少45个自然日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乙方不办理销户申请的,视为认可该利率调整。

  

第四条 欠款催收及抵欠

  31.乙方若未依约还款、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费用等)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该等不利后果将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套现或非真实交易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方可以在信用卡账单中计收乙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甲方利益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有权将乙方在甲方的其它账户的存款及全部利息和处置抵、质押物所得用来清偿,也可向乙方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32.乙方知悉并同意,若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均视为影响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1)乙方申请提前结清分期交易并获甲方同意;

  2)因乙方到期不续卡或挂失不补卡或信用卡卡片提前失效等原因导致乙方名下某一信用卡账户项下没有正常可用的信用卡;

  3)乙方有第二条第19款所列行为;

  4)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其他违反本合约或章程的行为;

  5)乙方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或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等。

  若出现上述情形,甲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有权宣布其剩余未偿还的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

  2)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剩余债务;

  3)有权取消并要求乙方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甲方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

  4)已收取的分期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前一次性清偿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否则甲方有权对卡片采取管控措施,限制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对乙方进行合法的催收,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33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催收方式向乙方本人及担保人(如有)直接催缴欠款,或通过公开信息获取乙方的有效联络信息,或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和其他关联第三人进行联系,请其向乙方转告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或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乙方需告知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有权将乙方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及欠款金额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其他关联第三人及其他代偿意愿人。

  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委托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4.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客户名单。

  

第五条 有效期及更新、更换

  35.个人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甲方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乙方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但乙方使用个人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个人公务卡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而解除。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已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甲方在乙方信用卡到期时不为乙方自动更换新卡。

  36.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本合约、业务需要及乙方用卡情况等,在乙方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更新卡以取代其过期卡,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更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问题的卡。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甲方按照章程和本合约、业务需要或公示内容确定为乙方更换新卡片的卡种、卡片介质和有效期。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

  37.乙方持有的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个人公务卡在更新、更换时,可在柜台将旧卡的电子现金余额转移到新卡,旧卡由甲方收回销毁。甲方将在受理后30个自然日内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新卡贷记账户,转入金额以甲方系统记录金额为准。若未交回,旧卡的电子现金余额可继续使用至卡片有效期满,期间不允许进行圈存、现金充值。

  

第六条 注销

  ☆☆38.乙方如要停止用卡,应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甲方,或按甲方的规定销毁卡片,甲方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乙方提出芯片信用卡销户申请时,其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否则乙方应在贷记账户正式销户后至甲方营业网点圈提(将资金转出电子现金账户),并交回卡片。

  39.甲方受理乙方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同时,甲方根据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需要,有权在无须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注销其信用卡。乙方申请注销前或被强制注销时必须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如持卡人办理了信用卡分期扣款业务的,应终止与商户签订的信用卡分期扣款协议。

  40.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包括乙方在注销前已发生、但尚未入账的交易金额等。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销户后,甲方仍可继续受理乙方的账务查询和还款等业务。

  41.乙方申请注销卡片的,应同时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所有增值服务。如乙方在申请注销卡片后拟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必须经甲方认可且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42乙方自申请获批个人公务卡一年内未主动激活卡片,或已激活卡片,但在有效期内未发生主动交易的,甲方有权为其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若乙方希望重新使用个人公务卡,须重新办理申请信用卡手续。

第七条 其它

  4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甲方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发生变更时,甲方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公告一经发布立即生效。信用卡积分并不构成客户资产,且不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4.乙方知悉并同意,信用卡增值服务、权益及礼遇等(以下简称“增值服务礼遇”)是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增值服务礼遇的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无法做到提前通知。乙方同意增值服务礼遇及相应供应商的选择(包括且不限于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均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承诺。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乙方已缴年费、会员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均自甲方公告或通知发布时即时生效,但公告或通知中载明了生效时间的除外。如乙方不接受上述变更,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5.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如实详尽描述有关失卡、盗刷等情况的经过、协助甲方对争议商户进行调查、配合甲方向司法机关调取相应资料及了解案件处理进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6.乙方与商户之间发生的纠纷、由未经网上银行登录而进行网上支付发生的交易纠纷等其他第三方交易纠纷,该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个人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47.为更好的提供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彩信、微信等)、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推荐相关产品及服务。乙方同意甲方提供甲方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公司其他产品及服务,同意提供乙方个人信息给甲方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仍需对乙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如乙方不同意向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与甲方签约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将停止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乙方因而将无法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48.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或者具体为乙方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甲方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其中:

  (1)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本数),经协商、调解不成,诉至法院的,若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法院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2)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含本数),经协商、调解不成,诉至法院的,为节约双方诉讼成本,现约定:若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则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49.乙方同意以申请表中预留(或后续乙方联系甲方更改)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和传真等联系方式,作为甲方送达与本合约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讼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甲方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发往上述送达地址,均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上述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立即通知甲方更改;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的,乙方还应立即通知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如乙方未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乙方上述送达地址仍作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地址。

  因乙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甲方、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或乙方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甲方、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0.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甲方《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51.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快捷支付业务、N+会员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告、网站、手机银行、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一种或多种渠道)的业务协议和规则(以甲方最新发布的为准)。其中分期业务相关事项按照《南京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协议》《南京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协议》等执行;积分交易和兑换相关事项按照《南京银行积分规则及积分服务细则》等执行;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项按照《南京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协议》等执行;N+会员事项按照《南京银行N Card信用卡N+会员服务协议》等执行。

  ☆☆52乙方有权就本合约及甲方提供的各类格式条款要求甲方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95302)咨询。甲方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修改本协议,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营业网点公告、甲方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及计费项目或标准、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未载明生效日期的一经发布立即生效。

  ☆☆乙方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甲方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以及含有特殊符号的条款),甲方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及释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看过该文章的网友还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