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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2022年7月11日生效)

      

  第一条 总则

  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申领人(下称“甲方”) 与发卡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就甲方自愿向乙方申领使用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下称“公务卡”)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包括此后的修改,下同;以下简称《章程》)为约的组成部分,甲方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章程》及本协议。乙方对《章程》的修改,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于福建海峡银行网站发布,供甲方随时查询。

  第二条 名词定义

  1.本合约所称公务卡指乙方针对财政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兼顾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支付系统指甲方所在财政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务报销系统。

  2.持卡人是指公务卡申领人向乙方提出公务卡发卡申请,经乙方同意核发后取得、持有公务卡的人员,即甲方。

  3.公务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公务卡,或使用公务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预借现金以及其他乙方认可的交易类型。

  4.预借现金包含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现金提取是指甲方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现金转账是指甲方将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转到本人在乙方开立的借记卡账户。

  5.信用额度指乙方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的共用额度。信用额度将由乙方进行调整,但持卡人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信用额度。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乙方定计算。

  6.记账日是指发生公务卡交易后,乙方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日期,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7.到期还款日是指乙方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第三条 申请资料的提供和个人信息处理授权 

  1.向乙方申领公务卡,应当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和个人信息,并保证其向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方承诺其所提供的第三方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信息已获取联系人同意联系人知悉同意处理联系人的信息

  2.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审核其公务卡申请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可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3.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处理甲方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甲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户籍、身份证件号码、址、手机号码等)、财产信息(包括金融资产信息、房产信息、车产信息、其他财产信息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岗位等)信用信息(包括甲方自行收集的或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税务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或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纳税信息、信贷信息、诉讼信息、执行信息、失信和限制高消费信息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学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电子邮箱、联络方式、终端设备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等)等信息

  4.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或根据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约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用信息,方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将其个人信息传输和提供给第三方(1)公务卡及账单寄送;(2)因催收欠款需要,向乙方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提供;(3)乙方转让对甲方债权时,提供给受让方;(4)公务卡审核、风险管理需要信息向有关方面(包括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法院、通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查询、核实;(5)为确保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和安全性,将甲方信息用于公务卡业务有关的身份识别、身份验证、信息准确性验证、资格审核、信用评估、授信审批、贷款催收、贷后管理、客户服务、资产清收、安全防范、诈骗监测、存档和备份等用途;(6)委托第三方进行礼品配送;(7)其他因金融服务外包、公务卡业务办理、提供公务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公司、为方提供相关公务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同时乙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甲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公务卡申领

  乙方有权审查甲方的资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甲方个人资料,并由甲方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后由乙方统一办理。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发卡的种类及核定甲方的信用额度。无论是否发卡或者卡片处于何种状态,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甲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乙方规定计算。

  发卡后,乙方有权依据甲方申请、用卡、还款以及资信状况变化、与甲方所在单位的协商情况调增信用额度;或根据甲方申请、用卡、还款以及资信状况变化调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通过短信、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在短期内需要使用较高信用额度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临时调高信用额度的申请。

  第五条 使用

  1.乙方将在本合约中明确公务卡使用有关规定,并通过网站公布等渠道向甲方提供。甲方在使用公务卡时,应遵守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应已理解掌握并遵循本合约及福建海峡银行的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2.甲方领取公务卡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签名栏内亲笔签上本人姓名,并在使公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3.甲方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密码、卡片信息和交易凭证,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若因公务卡、或相关卡片信息、或密码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遇公务卡遗失、被窃、被冒用等情况,甲方应立即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或通过微信银行、或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公务卡遗失、被窃或被冒用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4.甲方申领的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5.公务卡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甲方享有按照本合约及规定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本合约使用公务卡;

  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方认为有违反本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

  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其他风险信息或风险特征时;

  4)公务卡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交易或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交易的可能性或特征;

  5)方存在洗钱,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公务卡交由他人使用或被方认为存在洗钱,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公务卡交由他人使用等行为的嫌疑或可能性

  6)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涉嫌违法或犯罪失联失信、被限制高消费、被限制出入境等情形;

  7)甲方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方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1)方进行警告;

  2)在交易前、交易中或交易后对方的交易进行核实确认,方应配合方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3)调整方的账户信用额度;

  4)中止或限制方使用公务卡;

  5)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

  6)方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

  在以上情况下,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公务卡债务的义务,且方有权将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要求方一次性清偿。

  6.甲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甲方可通过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面信息卡号、公务卡有效期、安全码等)、个人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以及个人生物特征信息指纹、面部特征等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的,均视为甲方本人交易甲方能够提供相证据的除外。另外,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和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甲方签名确认,所有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和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交易,应由甲方承担因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和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甲方能够提供相证据的除外。

  7.甲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公务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否则甲方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8.甲方不得使用信用卡资金偿还信用卡债务或其他贷款债务公务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权益性投资、以及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非消费领域。甲方办理预借现金的,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甲方应将公务卡用于合法、合规的交易和场所;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监控、核实、限制方的公务卡交易以及对公务卡采取管制、止付等措施。

  9.甲方在获准申领公务卡后,公务卡即具备消费功能,分期付款功能,通过ATM机、存取款一体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自助转账功能。甲方知悉申请的为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乙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在卡片激活时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功能处于关闭状态甲方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功能。

  10.公务卡电话银行密码适用于乙方公务卡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公务卡交易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刷卡和第三方支付交易。甲方须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密码。

  11.甲方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以人民币结算,具体汇率标准以银联组织公布的当天汇率为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费用。

  12.银联IC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可读余额为准电子现金账户可进行脱机消费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交易不得撤销。

  13.方使用信用卡分期务时,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还款期数缴纳手续费。分期期数和手续费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乙方公示或甲乙双方约定为准。甲方同意遵守乙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和条件

  14.乙方对甲方公务卡溢缴款及电子现金余额不计付利息。

  15.乙方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甲方有权止付。甲方公务卡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乙方有权降低甲方账户信用额度。甲方两年以上持续不使用公务卡,乙方有权降低甲方账户信用额度或通知甲方是否终止本协议。

  16.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公务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17.甲方使用公务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乙方仅提供公务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18.甲方应按福建海峡银行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承担各类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乙方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乙方有权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调整,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若甲方未依约支付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甲方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

  19.乙方为甲方交易累计积分或提供增值服务的,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类和内容、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清理积分、终止增值服务的权利。甲方应遵守乙方积分规定,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不得恶意利用积分牟取不当利益

  20.甲方同意所在单位可通过公务卡支付系统查询和核对公务卡项下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交换信息。

  21.甲方同意本人因退休、离职或调离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向乙方提出停止甲方公务卡的使用。甲方因上述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卡。

  第六条 对账单

  1.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乙方应通过电子邮件等渠道向甲方提供当期对账单(不包括电子现金账务信息),但当期无欠款且账户未发生变动的乙方不提供对账单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

  2.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当期账单日后15日内向乙方提出核查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定前,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交易无误,甲方应支付核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3.方与特约商户方之外的受理银行所在单位或公务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其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4.若甲方同时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乙方发行的信用卡,则所有信用卡(顺通信用卡除外)同属一个信用卡账户,合并在一张对账单。

  第七条 还款

  1.甲方使用公务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乙方支持的渠道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

  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约定方式扣款。若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乙方有权选择扣款或拒绝扣款。若约定账户异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异常等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的,甲方应另行将还款资金存入信用卡账户进行还款,如未及时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换(补)发新卡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

  2.同一账户中甲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欠款时,还款顺序依次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欠再冲抵未出账单欠款。还款金额不足冲抵已出账单欠款的,先还逾期超过九十天的欠款,再还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的欠款。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费用、利息;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及未逾期已出账单的欠款,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未出账单的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在出现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方认为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时,方有权变更方的还款顺序。

  3.甲方在乙方对账单标明的到期还款日前全额清偿本期应还总额的,则该期对账单所载的消费交易可享受免息待遇,往期消费交易不享受免息待遇

  4.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还清最低还款额但未全额还款视同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但当期应还款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自乙方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透支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单利)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算】支付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标准支付利息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0元),乙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甲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直至甲方全额支付完毕。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信用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10%与预借现金金额的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的100%。

  5.甲方使用公务卡在规定限额内预借金(包括溢缴款跨行提取)时,除另有规定外,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预借现金中透支金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除另有规定外,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单利)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算

  6.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公务卡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行使催收、调整信用额度等权利,并要求甲方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等),甲方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7.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进行冻结、止付或扣收账户上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承担乙为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由于甲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必要时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所在单位。

  8.若甲方主动申请销卡、销户或要求停卡,或甲方不履行债务,或甲方公务卡被停卡,或乙方认为甲方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时,甲方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各类手续费、利息(含复利)、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第八条 挂失

  1.甲方挂失经乙方系统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过错、违约行为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状态下发生的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甲方拒不配合乙方调查或对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2.公务卡电子现金不得挂失,公务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任何风险。

3.方根据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

  第九条 换卡与销户

  1.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标示在片正面,有效卡片自动失效。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若甲方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将审核并决定是否为甲方换发新卡。如乙方为甲方更换新卡,甲方接收到新卡即视甲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甲乙双方在新卡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原卡项下的债权债务亦将自动转移至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原卡未结清的债务,甲方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2.如因乙方业务调整、监管机构要求、政策法规变动或者与银行卡组织等合作单位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甲方使用的公务卡部分或全部功能无法继续使用或需提前终止相关业务的,乙方可通过乙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信函、短信、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告或通知甲方后,乙方有权关闭公务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或者提前终止相关业务。若全部功能被关闭或者提前终止相关业务的,甲方应及时结清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并向乙方申请办理卡片注销手续。

  3.公务卡换卡后,持卡人应及时拨打客服电话办理电子现金余额转移手续。

  第十条 销卡与销户

  1.甲方向乙方申请销卡,应清偿该公务卡项下的全部债务,经乙方核实确认甲方已清偿全部债务的,予以办理销卡。销卡后甲方应交回或销毁卡片芯片,不得再使用。销卡后,对应的信用卡账户继续保留,公务卡芯片内的电子现金圈提至信用卡账户。

  2.甲方向乙方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前,应清偿该账户对应的全部信用卡欠款。乙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提出信用卡销户申请时,其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否则甲方应在申请销户前,通过客服电话或乙方开通的其他渠道将电子现金余额圈提至储蓄卡账户后申请销户。销户后该账户对应的所有信用卡的所有签约关系自动解除,甲方应交回或销毁该账户卡片。

  第十一条 通知及送达 

  1.甲方在申请信息或电子渠道申请时填写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作乙方向甲方发出相关通知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乙方可以通过邮寄、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信息。

  2.甲方确认,如发生诉讼或仲裁,在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中甲方预留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作为接收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评估拍卖文书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及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的送达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任意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甲方送达。采用电子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甲方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甲方确认依该方式送达具有法律效力。

  3.甲方若变更通讯地址方式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或仲裁机构否则乙方、法院或仲裁机构甲方地址或联系方式通知或送达,无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通知或送达到方,如被退件则以退件日为通知或送达日。

  第十二条 其他

  1.乙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本合约、《章程》、信用卡业务条款、调整公务卡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等内容,并按照监管要求可通过乙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信函、短信、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告或通知甲方后施行。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甲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乙方其他服务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2.甲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账户信用额度、公务卡等级,或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方公务卡(电子现金除外),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甲方使用公务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合约、《章程》或有关业务规定;

  (2)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3)甲方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

  (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5)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8)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9)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列入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被限制出入境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公务卡条件;

  (10)乙方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风险控管因素。

  3.如欠款逾期,经乙方催收后仍不归还的,甲方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4.《章程》和公务卡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以本合约的内容为准。乙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本合约、《章程》、信用卡业务条款、调整公务卡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等内容,并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公告和通知,包括通过乙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信函、短信、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告或通知甲方后施行。甲方有权在公告实施前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甲方在公告实施前未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视为甲方同意公告内容。

  5.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照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方同意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6.如选择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相关仲裁裁决如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甲乙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乙双方同意诉讼或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如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于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甲乙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7.本协议经甲方同意后(甲方表达同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公务卡申请材料上签字、甲方在乙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上申请页面等电子化渠道签字或勾选同意、甲方在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语音表示同意等),自乙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正式核准甲方销户的次日终止。

  8.乙方申请对本合约内容进行电子认证,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本合约内容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本合约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第十三条  声明

  1.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方责任及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2.甲方确认,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方注意关于方责任免除或限制方责任及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已经按照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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