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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信用卡章程(2022版)

      

文本编码:E-P-A-37

版本编号:202207

杭州银行信用卡章程(2022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范发卡机构和持卡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结合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指由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取现、转账、存款、分期付款等功能,持卡人使用时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单位是否联名(认同)不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卡片信息存储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电子卡(无实体卡);按发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等。信用额度按使用范围可分为普通消费信用额度、预借现金信用额度、大额分期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按账户设置,各账户的信用额度不能共享。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透支消费、透支取现(含非消费转账及与发卡机构约定的特定交易,下同)、透支分期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存取现、转账、分期等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手续费、追索费,下同)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由于资金清算原因,交易发生的时间与银行记账的时间有时不在同一天;银行日终处理之后发生的交易,记账日期一般顺延为次日。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分期分摊金额、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应还款项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本期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除透支取现外,其他透支交易(包括消费、分期分摊、利息、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

  “本期全部应还款项”,即账单金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经发生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账单金额按账户分别计算,列示在各自的当期账单上,持卡人还款时应分别还入各自的账户。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在各自的当期对账单上列示。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发卡机构通知方式”指发卡机构信用卡章程、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变更,重要信息的披露、持卡人卡片信息的更改等以一种或多种渠道通知持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网站、营业网点、媒体、短信、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账单、电话等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能力,资信良好的中国公民均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常住国内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在经发卡机构认可后可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亦可同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  信用卡实行实名制,个人申领信用卡,均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信息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同时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使用信用卡账户。

  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部分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数据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公积金中心、人民法院、民政、工商、税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电信运营商、中国银联、百行征信、朴道征信、其他第三方数据公司)生成的或其通过合法合规途径采集、整理、加工的相关必要的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发卡机构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与发卡机构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发卡机构认为必要的与其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申请人资料,具体授权信息、用途以申卡时的个人领用合约约定为准。发卡机构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核发卡种、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以及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对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由发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方式。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仅限发卡机构开具的定期存单或其认可的其他质物。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含透支本金及利息和各项费用)以及发卡机构因追索债务而产生的追索费用。如持卡单位或个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债务时,发卡机构即有权行使担保权利并处分担保物,所有担保手续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按发卡机构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或激活时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按本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信用卡的使用仅限用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转账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及各信用卡组织的相关规定;在境外使用时,仅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在境外提取现金时,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各卡种的具体使用范围、方法等以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电子卡的具体使用功能及限额管理,以发布时的卡产品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信用卡凭密码消费,同时也支持特定交易场所的无密交易及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密码,并经常进行修改。依据密码、指纹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在发卡时默认开通,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柜面手机银行申请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挂失渠道办理挂失,信用卡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立即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挂失后又找回卡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信用卡解挂手续。信用卡损坏或凸字有误,可向发卡机构申请换卡。

  第十三条  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电子卡以申请时告知的有效期为准,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渠道查询卡片的有效期。卡片有效期过后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领用合约、信用卡产品功能及持卡人用卡情况等,在持卡人符合到期续卡条件的前提下,为持卡人提供到期续卡服务。持卡人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时,发卡机构可以自行确定为持卡人更换新卡片的卡种和有效期。持卡人激活新卡即被视为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对已停止使用的卡片及续卡时持卡人的年龄已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的年限,发卡机构将不再提供续卡服务。如持卡人不接受到期续卡,应在信用卡到期前至少31天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联名公司终止合作,发卡机构将视情况为持卡人转换成其他信用卡产品。

  第十四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

  第十五条  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为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信用卡销户结清前,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

  第十六条  利息的计息规则

  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使用透支额度,无须支付除透支取现外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账单全部应付款项,则账单内所有消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从该笔账款透支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款记账日止的透支利息。费用不计息。

  持卡人透支取现,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从该笔账款透支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款记账日止的透支利息。

  所有的未按时偿还的透支利息均按月计算复息,日透支利率为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单利)18.25%。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七条  违约金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10元起,计付违约金,同时发卡机构将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报持卡人个人逾期记录。

  第十八条  费用

  提取现金(含转账)费:持卡人通过境内或境外、本行或他行进行透支取现及溢缴款取现时,应按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规定支付取现手续费。

  调阅消费清单费:持卡人向发卡机构要求调阅消费清单,如消费确定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调阅消费清单费。

  加急信函费:持卡人要求发卡机构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发卡函、对账单及其它信函的,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加急信函费。

  分期手续费: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业务,需支付不同分期类型对应分期期数的手续费。

  跨境交易手续费:持卡人所有的跨境交易(包括线上、线下)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支付跨境交易手续费。

  货币转换费:VISA卡非美元交易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支付货币转换费。

  其他费用:根据银联、VISA、美国运通等卡组织及发卡机构、收单机构规定,紧急制卡应支付紧急替代卡费;紧急取现应支付紧急取现费;境外ATM查询应支付境外ATM查询手续费。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时无须因使用信用卡而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信用卡所有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发卡机构制定并公告且不时修改的《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收费标准》。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处理或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如美团、支付宝、财付通等,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持卡人的有关资料。

  (二)有权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收支款项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

  • 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中止或停止卡片使用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在掌握足够合理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交易行为存在虚假挂失、欺诈、伪冒信用卡或使用伪冒信用卡、盗用信用卡、疑似套现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持卡人存在逾期未还款、只还最低还款额等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发卡机构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信用卡卡片状态为非正常状态;持卡人资信状况经发卡机构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领用合约、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按发卡机构的通知方式通知持卡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经济及法律责任,同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上述行为。
  • 有权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卡片进行主动销户:持卡人在申请后三十天内未签收信用卡(卡函);持卡人申请信用卡后六个月内未主动激活卡片的;或已激活卡片,但在近六个月内持卡人未发生主动交易的;或卡片到期后未进行正常续卡的;或预留身份证件有效期过期且未通知发卡机构及时更新的。
  • 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杭州银行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杭州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等。

  (六)本章程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应以书面或通过发卡机构网站等方式向持卡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收费标准、使用方式以及计息方式等相关内容。提供7x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398/400-8888-508),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客户信息修改、投诉受理及信用卡挂失等信用卡服务。

  (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持卡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微信网厅、短信等双方约定的方式接收账单信息,也可通过与发卡机构有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查询账单信息(需经持卡人授权),如美团、支付宝、财付通等。

  (三)应对持卡人的信息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向任何与信用卡业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六)本章程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有权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对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向发卡机构获取最近6个月内的对账单,超过6个月只可提供交易明细。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消费签购单,经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本章程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必要,申请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和其它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的姓名、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及指定的邮寄地址等发生变更,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渠道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等卡片信息、密码、短信验证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防止可能被用作验证持卡人身份或确认交易的敏感信息丢失或泄露,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在发卡机构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时,持卡人应予配合。

  (四)持卡人用卡后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不得以与特约商户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或以未收到账单信息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五)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主动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机构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七)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八)本章程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杭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守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VISA、美国运通等信用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修改和解释。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卡机构修改本章程,经官方网站提前至少45天公告后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发卡机构的信用卡,持卡人如不接受章程变更,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官网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施行。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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