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产品条款
(2021V1.0)
天津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天津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产品(以下简称“现金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产品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条款)
1、现金分期是指本行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合法需求的信用卡取现或转账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可在账单日前申请将任意一笔取现或转账交易分期偿还,或由本行将分期资金划转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本人个人借记结算账户,持卡人需按照产品规则支付分期本金及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白领金现金分期”、“联合金现金分期”、“微贷金现金分期”为现金分期子产品。
2、现金分期仅限信用良好、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附属卡发生的取现或转账交易申请现金分期须由主卡持卡人提出申请。如取现或转账交易的卡片为挂失等不正常状态则不能申请本分期产品。公务卡、商务卡不能申请本产品。
3、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情况,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核准持卡人的申请。
4、现金分期申请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含)起,最高不超过持卡人申请时所持本行信用卡的现金分期可用额度(临时额度和溢缴款不计入可用额度),单笔分期金额最高为30万元。现金分期申请一旦成功,则该笔分期金额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5、现金分期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36期(每期为一个月)。现金分期申请一旦成功,则该笔分期期数不可变更,不可撤销。本行有权根据现金分期产品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分期的期数。
6、本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在核准的现金分期额度内可采用以下两种分期方式:
(1)持卡人申请由本行将核准额度内款项一次性划转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指定个人借记结算账户中,同时由本行将划转款项进行分期,由持卡人分期偿还并支付相应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的方式。分期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若因持卡人提供的个人借记结算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等情况)导致划款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本行不承担任何业务及法律上的责任,持卡人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金及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
(2)持卡人自行在核准的现金分期额度内进行现金支取或转账划款,最晚于当期账单日18时前通过本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天津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及短信等渠道申请现金分期,由持卡人分期偿还并支付相应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的方式。
7、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后,不允许撤销。现金分期产品申请开通后,信用卡账户还款当日不可办理取现或转账交易。
8、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
(1)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对于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2)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提供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一次性收取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乘以分期期数,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分期收取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每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现金分期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标准为:
微贷金(标准费率) | |||||||
分期期数 | 3期 | 6期 | 9期 | 12期 | 18期 | 24期 | 36期 |
每期手续费率 | 0.75%/期 | 0.75%/期 | 0.75%/期 | 0.75%/期 | 0.73%/期 | 0.7%/期 | 0.66%/期 |
年化利率 | 13.60% | 15.76% | 16.80% | 17.51% | 18.02% | 18.01% | 18.23% |
每期手续费率 | 0.8%/期 | 0.8%/期 | 0.8%/期 | 0.8%/期 | 0.8%/期 | 0.8%/期 | 0.8%/期 |
年化利率 | 14.34% | 16.27% | 16.96% | 17.27% | 17.47% | 17.47% | 17.25% |
联合金 | |||||||
分期期数 | 3期 | 6期 | 9期 | 12期 | 18期 | 24期 | 36期 |
每期手续费率 | 0.6%/期 | 0.6%/期 | 0.6%/期 | 0.6%/期 | 0.6%/期 | 0.6%/期 | 0.6%/期 |
年化利率 | 10.86% | 12.56% | 13.34% | 13.86% | 14.59% | 15.18% | 16.29 |
每期手续费率 | 0.64%/期 | 0.64%/期 | 0.64%/期 | 0.64%/期 | 0.64%/期 | 0.64%/期 | 0.64%/期 |
年化利率 | 11.48% | 13.05% | 13.62% | 13.89% | 14.09% | 14.11% | 14.00% |
白领金 | |||||||
分期期数 | 3期 | 6期 | 9期 | 12期 | 18期 | 24期 | 36期 |
每期手续费率 | 0.53%/期 | 0.53%/期 | 0.53%/期 | 0.53%/期 | 0.53%/期 | 0.53%/期 | 0.53%/期 |
年化利率 | 9.59% | 11.07% | 11.75% | 12.18% | 12.78% | 13.26% | 14.12 |
每期手续费率 | 0.56%/期 | 0.56%/期 | 0.56%/期 | 0.56%/期 | 0.56%/期 | 0.56%/期 | 0.56%/期 |
年化利率 | 10.05% | 11.43% | 11.94% | 12.18% | 12.37% | 12.41% | 12.34% |
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分期期数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金额仍以账单列示为准。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本行有权根据产品发展和客户具体情况调整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标准,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的调整可通过我行官网公告查询。调整日前已办理的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剩余未分摊入账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仍按原费率标准执行。
(4)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应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9、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欠款金额的,其本期欠款金额中的分期付款交易本金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10、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归还本期欠款金额的,本期欠款金额中的分期付款交易本金自账单日起(提前还款分期本金自提前还款日起)按《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分期本金(含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提前还款分期本金)和应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按《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违约金。
11、申请现金分期前发生的取现或转账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分期申请日前透支交易本金依照《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如在分期申请日18时前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分期申请日当日不计收利息)。
12、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将在信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及应支付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及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
13、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现金分期的本金部分。
14、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分期业务不受影响正常进行;白领金卡、联合金卡、微贷金卡到期后不自动续期,持卡人可致电客服中心提出卡片续期申请。经本行审批核准后,方可办理信用卡续期。由于信用卡丢失等情况导致换卡的,不因信用卡卡号变更而免除还款责任及本条款的相关约定。持卡人在现金分期未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户的,需先办理提前还款并清偿现金分期未分摊本金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15、提前还款
(1)持卡人对已分摊的现金分期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天津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进行申请。提前还款仅支持一次性全额提前结清,不支持部分提前结清。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撤销,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分期。
(2)提前还款申请通过后,对于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本行将按分期业务剩余未还本金,即未分摊入账本金的3%一次性收取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前期已收取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对于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前期已收取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
16、持卡人承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而支取的现金款项用途合法合规,不用于生产经营、购买房屋、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持卡人必须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本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现金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包括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同时本行将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产品的申请。持卡人同意及时向本行提供贷后管理所需的现金款项使用记录和资料,并配合本行对持卡人的现金款项使用情况、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照本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为本行的前述监督和检查提供工作方便。
17、如本行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取消、冻结、终止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账户逾期60 天(含)以上的情况);
(3)持卡人违反了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产品条款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本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或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8、如本行行使本条款第17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且已经收取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
19、天津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产品的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20、在处理本产品条款项下事宜时以及本产品办理过程中,本行与申请人的电话联系将以申请表上或者本行保留的申请人信用卡账户资料中记载的申请人电话号码为准,其联系内容和结果以本行的相关记录为准,申请人不得以受话人不是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未能知悉/理解有关内容为由提出异议或抗辩。
21、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本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向其他任何本行认为必要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披露持卡人资料。持卡人知悉并同意,除本行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得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本行承诺将要求接收本行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持卡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持卡人不同意本行向第三方机构披露相关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停止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本行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将停止披露行为和向持卡人提供的相应产品及服务。
22、持卡人知悉且同意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现金分期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本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项下的所有义务。本行将按照持卡人在本行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书面通知持卡人,以邮寄送达的,在相关文件发送后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知送达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分期本金、利息、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分期的本行信用卡中或届时本行或受让方另行通知的收款账户。本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23、持卡人知悉且承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遵守本产品条款,本产品条款为《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本产品条款与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存有冲突的以本产品条款为准,本产品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详见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如持卡人对本产品条款约定存在疑问或认为本行违反本产品条款约定的,可拨打本行官网客户服务热线956056进行咨询或投诉。
- 本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可对分期付款产品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卡片规则、产品条款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可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并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微信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向持卡人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持卡人通信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的,本行按照原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持卡人,以邮寄送达的,在相关文件发送后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如公告内容与持卡人签署的条款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若持卡人不接受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10个自然日内选择终止本协议,一次性偿还信用卡本金、费用、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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