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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分期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产品条款(A0101202101专用版)

      

天津银行@分期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产品条款

A0101202101专用版)

  天津银行@分期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通过天津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指定业务渠道申请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产品(以下简称“现金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产品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条款)

  1.现金分期:是指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合法需求的信用卡转账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渠道将分期资金划转至持卡人在他行开立的本人个人借记结算账户中,持卡人需按照本产品规则按时向本行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

  2.@分期信用卡:是本行为持卡人基于合作分期付款业务发放的专属信用卡产品。@分期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15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0日。

  3.现金分期仅限信用良好、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如@分期信用卡为挂失等不正常状态则不能申请本业务。

  4.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情况,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核准持卡人的申请。

  5.本行核准@分期信用卡申请后,指定本行工作人员预约持卡人进行面签,本行有权根据面签核实情况确定是否向持卡人开放信用卡激活操作。凡面签失败的,视同持卡人本次分期申请失败,持卡人需通过本行指定业务渠道重新提出分期申请。凡面签成功且得本行提供的信用卡激活验证码的持卡人,可办理信用卡激活。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激活验证码及信用卡,如因持卡人自身对激活验证码或信用卡保管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面签方式为本行工作人员上门协助持卡人面签或由持卡人自行到本行指定办公场所进行现场面签,本行有权决定最终面签方式。

  6.现金分期申请额度最低为人民币5万元(含)起,最高为人民币30万元(含),最终以本行审批结果为准。首期账单日后未使用现金分期额度失效。分期申请一旦成功,则该笔分期金额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临时额度和溢缴款不可办理现金分期。持卡人可将现金分期额度分多笔转账使用,单笔转账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含)起,以100元整倍数递增,最高为人民币30万元(含),同时单笔转账金额受交易受理渠道规定限制。

  7.现金分期可分期期数包括6期、12期、24期、36期(每期为一个月),最终分期期数以本行审批结果为主。现金分期审批成功后,该笔分期期数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8.本行核准现金分期申请后,持卡人通过本行手机银行渠道将其核准额度内资金划转至持卡人在他行开立的本人个人借记结算账户中,同时由本行将划转款项进行分期,由持卡人分期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相应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

  若因持卡人提供的结算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等情况)导致划款失败或错误(包括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本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上的责任,持卡人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金及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资金到账时间将视汇入银行的情况而定。

  9.本金还款

  1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提前还款仅支持一次性全额提前结清,不支持部分提前结清。如提前还款,剩余未分摊分期本金于提前还款日一次性全额计入信用卡账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撤销,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分期。

  2分期本金(含提前还款分期本金)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归还本期欠款金额的,本期欠款金额中的分期付款交易本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分期付款交易本金账单日(提前还款分期本金自提前还款日起《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并《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违约金

  3按照信用卡还款顺序规则,如信用卡账户存在透支余额,则先偿还信用账户透支余额后,再偿还分期本金。

  4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现金分期的分期本金部分。

  10.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

  1)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提供分期收取方式。每期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每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收费标准

  分期期数

    6期

    12期

    24期

    36期

  每期手续费率

  0.73%

   0.68%

  0.65%

  0.65%

  年化利率

  14.86%

  14.74%

  14.33%

  14.21%

  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分期期数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金额仍以账单列示为准。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本行有权根据产品发展和客户具体情况调整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标准,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的调整可通过我行官网公告查询。调整日前已办理的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剩余未分摊入账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仍按原费率标准执行。

  3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应于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否则剩余未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将按《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违约金

  4)提前还款分期手续费收取规则提前还款申请通过后,对于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本行将按分期业务剩余未还本金,即未分摊入账本金的3%一次性收取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前期已收取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

  11.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现金分期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已经办理的现金分期不受影响正常进行;由于现金分期信用卡丢失等情况导致换卡的,不因信用卡卡号变更而免除还款责任及本条款的相关约定。持卡人在现金分期未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户的,需先办理提前还款并清偿现金分期未分摊本金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12.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后,不允许撤销。持卡人申请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可致电客服中心申请提前还款。   

  13.持卡人承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而支取的现金款项用途合法合规,不用于生产经营、购买房屋、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持卡人必须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本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现金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包括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同时本行将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持卡人同意及时向本行提供贷后管理所需的现金款项使用记录和资料,并配合本行对持卡人的现金款项使用情况、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照本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为本行的前述监督和检查提供工作方便。

  14.如本行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取消、冻结、终止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账户逾期60 天(含)以上的情况);

  (3)持卡人违反了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产品条款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本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或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5.如本行行使本条款第14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且已经收取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

  16.天津银行@分期信用卡产品的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17.在处理本产品条款项下事宜时以及本业务办理过程中,本行与申请人的电话联系将以本行保留的申请人信用卡账户资料中记载的申请人电话号码为准,其联系内容和结果以本行的相关记录为准,申请人不得以受话人不是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未能知悉/理解有关内容为由提出异议或抗辩。

  18.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本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向其他任何本行认为必要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披露持卡人资料。持卡人知悉并同意,除本行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得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本行承诺将要求接收本行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持卡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持卡人不同意本行向第三方机构披露相关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停止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本行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将停止披露行为和向持卡人提供的相应产品及服务。

  19.持卡人知悉且同意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现金分期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本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项下的所有义务。本行将按照持卡人在本行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书面通知持卡人,以邮寄送达的,在相关文件发送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知送达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分期本金、利息、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分期的本行信用卡中或届时本行或受让方另行通知的收款账户。本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20.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产品条款,本产品条款为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附加条款。本产品条款与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存有冲突的以本产品条款为准,本产品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详见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如持卡人对本产品条款约定存在疑问或认为本行违反本产品条款约定的,可拨打本行官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投诉。

  21.本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可对分期付款产品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卡片规则、产品条款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可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并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微信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向持卡人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持卡人通信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的,本行按照原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持卡人,以邮寄送达的,在相关文件发送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如公告内容与持卡人签署的条款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若持卡人不接受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10日内选择终止本协议,一次性偿还信用卡本金、费用、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公告内容。

天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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