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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信用卡章程(2022年修订版)

      

苏州银行信用卡章程(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消费信贷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消费信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苏州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允许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又称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普通卡和其他等级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电子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多币种卡(含双币种卡);按卡片形状不同分为标准卡和异形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信用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信用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现金提取信用额度等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信用额度上限并予以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卡组织”:信用卡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建立和运营全球或区域统一的信用卡信息交换网络;负责信用卡交易的信息转换和资金清算;负责经营和管理卡组织自身的标识和品牌;制定并推行信用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前,常见的境外信用卡组织主要有:VISA(维萨卡);Master Card(万事达卡);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卡);JCB(Japan Credit Bureau),Diners Club(大莱卡),我国境内的信用卡组织为银联(Chinaunionpay)。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预借现金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交易、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预借现金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及违约金,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预借现金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除预借现金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金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的违约金额。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或其他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副卡。

  第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向我行申请单位卡。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其持卡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单位卡的操作和管理同一般信用卡。

  第九条  主卡持卡人与副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副卡的使用限额;副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当主卡持卡人未履行还款责任时,副卡持卡人需对其名下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信息及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并在申请材料上亲自签名确认,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副卡,须由主卡持卡人对申请材料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并决定领卡方式、种类及信用额度,核给账户透支利率和最低还款额比例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和业务需要按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条款的约定而处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对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对外提供、公开和删除。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未结清债务及相关费用,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可在带有相应品牌信用卡组织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它特约商店凭卡消费;在带有相应品牌信用卡组织受理标识的预借现金交易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办理现金类交易业务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落地国及我国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信用卡组织、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提取外币现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业务,应同时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维萨、万事达等单币信用卡通过国际卡组织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美元结算以人民币还款,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国际卡组织的汇率及发卡机构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持卡人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等。

  第十七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由持卡人本人承担还款责任。依据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信用卡安全码(如CVV2、有效期)或密码等电子信息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署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作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持卡人申请分期业务时应遵守发卡机构相关规则。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计息以及费用记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应还款项一次性计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一次性偿还。

  第十九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具体期限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原则上发卡机构会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3个月以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到期不更换新卡的,持卡人须结清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卡片损坏、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办理卡片停用或挂失,并可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办理补换卡。卡片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二条  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协商情况,发放其他不同或相同信用等级的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苏州银行信用卡的,仍须结清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

  第二十三条  主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相应年费周期的年费(无论是否已缴纳)作为违约金由发卡机构收取;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卡机构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追索差额部分。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主卡持卡人可申请副卡停用。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别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并核定不同币种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可循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或境外特约商户消费或预借现金交易,按发卡机构与转接交易信用卡组织预先约定的币种记账。

  第二十六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欠款时,可通过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还款。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原则上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年化利率为18.25%,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政策的变动而调整。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交易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49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付款项的,可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未偿还全部应付款项、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等情况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支付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未全部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按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月支付5%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可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当偿还外汇欠款时还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相应款项。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有权基于业务需要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资料不予退回。

  (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调高或调低持卡人账户的信用额度和预借现金额度,并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形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不愿调高,可以要求发卡机构恢复

  (三)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还欠款时,发生逾期后逾期信息将在持卡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持卡人或(及)担保人、附卡人、共同还款人催收欠款,可依法追索及停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并有权要求其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同时,发卡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联系持卡人提供的联系人、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

  (四)对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包含但不限于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及客服),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按规定在持卡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

  (六)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绑定或签约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七)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发卡机构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八)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并进行公示,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卡的有关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的通知与查询服务。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发卡机构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发卡机构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出于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发卡机构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政府设立的信用或信息中心、发卡机构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使持卡人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持卡人授权发卡机构披露的以外,发卡机构要求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六)发卡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宣传信用卡风险防范知识。

  (七)发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交易监测系统,加强大额、可疑交易信息监测和报送。并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渠道对持卡人的可疑交易予以确认或提醒,以提高持卡人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式。

  (二)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索取近期三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或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三)持卡人有权在账单日后六十天内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四)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应立即致电苏州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28-9188办理挂失,挂失经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在需要的时候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如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电子邮箱、身份证信息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交易密码和电话银行查询密码和短信验证码信息。若因信用卡、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短信验证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信用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其身份后挂失即时生效。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因出租、转借或转让信用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等费用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六)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七)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账单日后六十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八)当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时,发卡机构可主动为其调高信用额度,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可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八章  其他约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相关信用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如与发卡机构进行电子签约,发卡机构将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保证持卡人个人信息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与持卡人确认修改的信息不包括在内)。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发卡机构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苏州银行信用卡及消费金融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银行信用卡章程》(2019年修订版)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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