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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粤通卡信用卡相关协议公示

      

  根据《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粤通卡(记帐卡)(下称记帐卡)。现甲方与记帐卡用户(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使用记帐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

  (一)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记帐卡用户申请资料,并保证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二) 乙方同意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银行帐户(下称授权帐户),用于划扣乙方名下记帐卡的相关费用。乙方在提供授权帐户后,不得自行销户,除非获得甲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银行帐户用于划扣其名下记帐卡的相关费用。

  (三) 乙方同意自愿选择并提供自身信用、保证、保证金或存款质押等作为履约担保,甲方据此进行信用审核。乙方在通过甲方的信用审核并领用记帐卡后,成为记帐卡用户,获得甲方依据本协议提供的记帐卡服务。若乙方选择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的,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时,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在本协议终止时仍有费用未结清的,乙方同意甲方用保证金抵缴欠费;若保证金不足以抵缴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四) 甲方按照广东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记帐卡工本费。

  二、使用

  (一) 在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记帐卡作为非现金专用缴费卡,用于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兼作通行券使用;随着粤通卡使用范围的拓展,乙方可将记帐卡用于高速公路通行以外的其他消费领域。具体使用范围由甲方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

  (二) 乙方应按照粤通卡使用说明的规定以及服务提供商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记帐卡,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使用记帐卡的,还应遵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服务提供商没收记帐卡。

  三、结算

  (一) 乙方应按规定支付记帐卡相关费用。乙方同意授权甲方自动、分次从授权帐户中划扣乙方名下记帐卡相关费用,为此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确保授权帐户中有足够的款项,以避免记帐卡服务中断。

  (二) 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撤销授权帐户、授权帐户存款余额不足、授权帐户被冻结等导致划扣不成功的,即为乙方欠费,甲方有权就未结清的费用从乙方欠费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收滞纳金。

  (三) 如乙方欠费,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名下全部记帐卡的使用。在乙方欠费的情况下,甲方仅提供查询和解除止付服务。乙方应向甲方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并按规定办理解除止付手续后方可恢复记帐卡的使用。记帐卡停用期间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按每一结算月已结算的记帐卡相关费用向乙方提供发票。

  四、记帐卡服务

  (一) 甲方根据记帐卡服务指南提供相关的记帐卡服务。乙方同意在甲方向乙方提供记帐卡服务期间,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将以业务公告形式进行通知。

  (二) 乙方同意按广东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由甲方按年从授权帐户中预收,乙方停止使用记帐卡时,已收取的管理费不予退还。乙方同意,如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偿记帐卡服务的,应按甲方的规定另行支付服务费。

  (三) 乙方向甲方申请增加其名下的记帐卡数量,可自愿选择并提供自身信用、保证、保证金或存款质押等作为履约担保,由甲方进行信用审核。

  (四) 记帐卡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可按甲方的规定办理换卡。自领用之日起一年内因非人为损坏换卡的,乙方无需另行支付新卡工本费,因人为损坏或在领用之日起一年后换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新卡工本费。

  (五) 乙方有权变更其名下全部或部分记帐卡的授权帐户,但应按甲方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同意,变更生效日前结算的费用从原授权帐户划扣,无法划扣的费用在新的授权帐户中划扣。

  (六) 乙方遗失记帐卡的,可向甲方申请挂失,甲方在每天下午4:00以前受理的挂失从受理之时起24小时内生效,下午4:00以后受理的挂失从受理之时起32小时内生效。挂失的记帐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乙方有权终止记帐卡使用,记帐卡终止使用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乙方同意甲方自动在授权帐户中划扣或要求乙方以其他方式支付;若乙方终止使用授权帐户下的所有记帐卡,应保证在终止使用之日起3 个月内不撤销该授权帐户并在帐户中留存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付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以其他方式向乙方追偿。

  五、其他事项

  (一) 乙方同意使用其名下所有记帐卡的权利义务均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二) 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名下所有记帐卡的使用、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以法律途径追偿所有损失:

  1. 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不属实;

  2. 乙方自行撤销授权帐户后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银行帐户用于划扣其名下记帐卡的相关费用;

  3. 乙方欠费3个月仍未结清应付费用;

  4. 乙方有伪造、变造记帐卡或有其他任何逃避应付消费金额的行为。

  (三) 乙方理解使用记帐卡进行消费以及甲方提供的记帐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造成服务中断,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会因上述情形向甲方索赔。

  (四)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而采取维护其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资料委托其催收记帐卡相关费用等,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五) 本协议如有变更,甲方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变更有异议的,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公告后30天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得知并同意新协议。

  (六) 有关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 粤通卡使用说明,粤通卡(记帐卡)服务指南,甲方业务公告,乙方签署的记帐卡用户申请表等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 本协议自甲方将记帐卡交付给乙方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名下全部记帐卡终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后终止。

广发粤通卡信用卡扣款协议

  广发粤通卡信用卡是广发银行与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行的联名信用卡,具有广发信用卡及粤通卡(记帐卡)功能。现联名卡用户(下称甲方)、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与广发银行(下称丙方)三方就甲方自愿授权丙方通过联名卡扣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及其他费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结算

  (一) 甲方自愿授权丙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扣款清单,通过联名卡扣缴甲方因使用联名卡所产生的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以及该等通行费根据《粤通卡(记帐卡)用户协议》及其相关《用卡指南》条款约定情形出现而产生的附属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等)。

  (二)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联名卡账户异常(如信用卡被冻结、挂失、结清等)、无足够金额或可用余额支付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或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的,丙方可从甲方联名卡账户扣收相应款项及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等,并通知乙方暂停甲方使用联名卡的粤通卡(记帐卡)服务。在暂停使用粤通卡(记帐卡)服务期间,甲方须以现金方式缴纳相关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甲方应采取缴存足额账户资金等操作,待丙方通知乙方恢复甲方使用联名卡的粤通卡(记帐卡)服务并且业务生效后(具体暂停/恢复的生效时间为:丙方每天下午4:00以前通知乙方的,自乙方接收到起24小时内生效;丙方每天下午4:00以后通知乙方的,自乙方接收到起32小时内生效,节假日顺延),方可恢复联名卡的正常使用。

  二、服务

  (一) 甲方联名卡的粤通卡(记帐卡)密码由乙方统一设置,甲方可从联名卡夹卡纸中获悉,甲方收到联名卡后,应立即登录乙方服务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修改粤通卡(记帐卡)密码,如因粤通卡(记帐卡)密码遗失或泄露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联名卡,如遇因甲方原因出现的遗失、被盗或遭甲方以外的他人非法使用等情形,甲方应立即分别致电乙丙双方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乙丙双方均成功受理挂失,挂失方可生效。在挂失生效前(乙方每天下午4:00以前受理的挂失从受理之时起24小时内生效,下午4:00以后受理的挂失从受理之时起32小时内生效),甲方愿意承担由此联名卡所产生的费用并授权丙方从甲方联名卡内扣收。

  (三) 联名卡非因挂失、止付原因而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可按照丙方规定统一向丙方申请换卡。

  (四) 甲方如需办理联名卡账户结清,应直接向丙方申请,自联名卡注销业务受理之日起的60天后,丙方自行与甲方结清联名卡的信用卡帐户全部欠款、解除与联名卡所有签约关系,联名卡正式销户。

  (五) 甲方承诺,对粤通卡(记帐卡)终止使用前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承担还款责任,该责任不受联名卡是否账户结清的影响。

  (六) 乙方将按每一结算月已结算的联名卡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如对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的扣缴有异议,可到乙方营业网点查询。甲方不得以和乙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丙方款项。

  (七) 《广发粤通卡信用卡用户指南》由乙方和丙方共同制定,甲方可于乙方或丙方的官方网站上查阅及下载。

  三、其他

  (一)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共同协商解决。

  (二) 本协议发生的纠纷,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本协议经甲方在联名卡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联名卡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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