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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

2021-01-18 15:25:42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住房的保障功能,方便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按月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减轻其还贷压力,简化、优化还贷提取办理手续,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住房的保障功能,方便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按月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减轻其还贷压力,简化、优化还贷提取办理手续,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共同还款人,下同)委托管理中心按月提取其月缴存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限)归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含商业贷款部分,下同)本息的一种还贷方式。

第二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为在市本级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存六个月缴存额,留存的六个月缴存额在按月提取还贷执行期间不能提取。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

第三条 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

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贷款银行出具的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部分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清单。

第四条 每月委托提取还贷的金额规定:

(一)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大于或等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准。

(二)借款人的月缴存总额小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缴存总额为准,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行在每月还贷扣款日前用自有资金补足并存入其贷款银行还贷扣款指定账户,以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第五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办理时间:

每月1日至1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工作时间。

第六条 借款人应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一)借款人应携带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内到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大厅提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并对《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附件一)中贷款信息与委托提取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二)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及签字确认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进行审核。

(三)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附件二)。

第七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不得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市本级内部转移除外)等手续。如因办理提取、转移或借款人发生变化的,需向管理中心提出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并填写《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前终止申请表》(附件三),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自次月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第八条 协议执行期间有下列之一情况发生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管理中心有权自行解除本协议,并自次月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一)借款人提供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形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借款人挪用了划入其还贷扣款指定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未将自有资金按时足额存入还贷扣款指定账户等情况造成连续三期逾期的;

(四)贷款本息已结清的。

第九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若因上述第七条、第八条之一情形终止,终止时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须自行备足资金,通过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扣款指定账户进行还款。

第十条 本办 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原《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嘉公积金委办〔2009〕16号)停止执行。已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仍按原委托协议约定的方式操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

一、《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

二、《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三、《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前终止申请表》


附件一: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

单位:元

借款人



申请编号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贷款银行


借款日期


贷款金额


借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帐号


贷款余额


扣款账号


月还贷额


商业贷款账号


商业贷款月还贷额


贷款种类 □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托提取名单


姓 名

账 号

月缴存额

余 额

1

申请人





2

申请人





3

申请人





4

申请人





合 计



说明:上述所列名单顺序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提取顺序。

本人承诺:

1、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2、知悉并遵守《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的规定;

3、保证遵照《借款合同》和《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的规定偿还借款,不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留存管理中心) 制单人:


附件二: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借款人)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被委托人: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

根据《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的规定,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平等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委托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贷款,即委托人(借款人)依据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公积金贷款账号: 、贷款金额: 万元,组合贷款中商业性部分贷款账号: 、贷款金额: 万元)所借贷的 万元贷款。贷款期限

年,签订本协议时的贷款余额为 万元,月还款本息额(合计)为 万元。

二、委托人通过本协议授权被委托方在协议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协议执行时间自 月起至贷款还清(除本协议发生第四、五条之一情形的)。协议期间如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发生变化,委托人应补足差额,避免因月还款额不足,造成贷款的逾期。

四、委托人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因提取、转移、提前还清或委托人发生变化需终止本协议的,应到被委托人处办理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书面申请手续,核准后的次月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五、本协议执行期间有下列之一情况发生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管理中心有权自行解除本协议,并自次月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一)委托人提供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形的;

(二)委托人连续三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委托人连续三期发生逾期情况的;

(四)本委托协议所列贷款本息已结清的。

六、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若因上述第四条、第五条之一情况终止,终止时贷款尚未还清的,委托人须自行备足资金,通过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扣款指定账户进行还款。如发生贷款逾期,责任由委托人负责。

七、被委托方、委贷银行将为委托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贷款还款明细账查询服务。同时委托人应在贷款银行开通短信告知业务,并应经常查询贷款余额、还贷情况与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情况,以避免因月还款额不足,造成贷款逾期。

八、本委托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为原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协议书一式二份,分别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留存。

九、如遇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前终止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编号


手机号码


申请终止原因:





申请人(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终止申请后请于 月起备足资金正常还贷。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留存管理中心) 制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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