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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1.单位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办理补缴的,应从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补缴。
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3.以下情况须归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缴:(1)单位补缴首次汇缴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需要补缴的;(3)对应月份已汇缴过,但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需为个别职工补缴差额部分的。
4.欠缴单位为全部职工补缴的,按“正常汇缴”处理。
5.单位经办人携带申请材料至单位所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
申请材料:
1.资金汇缴材料:
(1)转账汇缴的,提供转账支票和进帐单;
(2)现金汇缴的,提供现金解款单;
2.单位为个别职工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特殊情况补缴的,除提供《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补缴首次汇缴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特殊情况个人补欠缴):
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一份;②补缴月份对应的劳动合同书(系统查不到该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的需提供)或人事调令原件;③单位补缴说明(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属单位对应月份已汇缴过,但因缴存基数计算错误等原因需为个别职工补缴差额部分的,差额补缴的缴存基数应按职工工资收入证明如实计算,且应符合当年度政策规定的最高缴存标准(差额补缴):
①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证明或职工当月工资收入证明(新参加工作、新调入的职工);②单位补缴说明(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需要补缴的:提供“单位补缴说明”(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